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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查,認定你單位在賬簿上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造成少繳增值稅231110.45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1555.52元,印花稅2916.30元的行為,構成偷稅;另,認定你單位開具給濱海天*運輸有限公司的7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金額合計476874.35元,稅額合計61993.65元,價稅合計538868元;開具給濱海途*運輸有限公司的1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金額合計1029954.88元,稅額合計133894.12元,價稅合計1163849元;開具給濱海天*物流有限公司的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金額合計266017.7元,稅額合計34582.3元,價稅合計300600元;開具給蘇州倍*物流有限公司的1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金額合計1371865.52元,稅額合計178342.48元,價稅合計1550208元。你單位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取得違法所得139639元。
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764號修訂)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你單位處罰:
1.沒收你單位取得的違法所得139639元。
2.對你單位為他人虛開發票的行為罰款9萬元。
3.對你單位偷稅行為處少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分別計115555.23元、5777.76元、1458.15元。
罰款35.243039元;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泰州 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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