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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交)行罰決字〔2026〕0062號
發布日期:2026年02月27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交)行罰決字〔2026〕0062號
違法行為人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xxxx社區x組,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違法經歷:2006年1月1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25年7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現查明:2025年10月08日22時20分許,趙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xxxxxx小型轎車沿育紅街由東xx行駛至西華路育紅街北6米,與沿西華路由北向南行駛周轉駕駛的xxxxxx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x棄車逃逸。經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集體研究認定:趙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以上事實有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詢問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
因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較嚴重后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對你從重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對趙xx罰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對趙xx罰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現決定對趙xx合并執行罰款貳仟元整,并處行政拘留十五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貳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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