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同過程中應當注意依法維護審計獨立性
□ 李永佩 陸琰
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要做好審計監督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同,形成監督合力。近年來,各級審計機關積極探索深化審計監督與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各類監督的貫通協同,不斷優化貫通協同路徑,深化審計監督成果運用,監督治理合力有效提升,為縱深推進反腐敗斗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堅實保障。
新形勢下,深化審計機關與各類監督的貫通協同,必須精準理解把握貫通協同的內涵,必須清晰認識權責邊界,必須始終依法堅持并切實維護審計工作的獨立性。為此,需重點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深刻認識在貫通協同中
維護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
監督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顯著區別,是以發現問題、糾正錯誤為根本目的,這也是推動審計監督與其他各類監督貫通協同的切入點和立腳點。各類監督貫通協同,并非重新劃分監督權力,不是改變現有監督格局,更不要求監督主體事事參與,其核心是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基礎上,強化信息溝通、措施配合和成果共享上的協作聯動,形成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監督合力,實現“1+1>2”的治理效能。黨和國家設立的每一類監督都有其特定的制度價值和功能定位。守其位、履其職、盡其責是各類監督主體履職的基本要求。只有各個監督主體立足本職,把自己的責任田種好,把自己的分內事做好,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貫通協同才有堅實基礎和實際意義。
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審計專司經濟監督,沒有部門利益,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職責是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具有很強的獨立性、專業性、客觀性,在查處重大問題、揭示重大風險、促進權力規范運行方面具有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優勢。審計監督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同,關鍵在于用好審計成果,督促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到位。在協同過程中,必須始終將維護審計獨立性置于突出位置,既要堅決防止溝通不暢、協作不力,也要嚴格防范職責越界、程序混同,確保審計監督在融入大局、形成合力的同時,不移其位、不變其色、不失其效。
堅持“以我為主”,
牢牢把握審計計劃主導權
審計機關執行審計項目計劃制度,科學制定審計項目計劃有利于突出審計重點,合理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審計工作質效。在審計計劃環節,審計機關主要通過向有關部門充分征求意見促進工作協同。
以經濟責任審計為例,其作為干部管理監督的重要手段,核心功能在于通過對領導干部履職用權情況的獨立監督與客觀評價,為組織部門考核、任免、獎懲干部提供重要參考。但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地方在領導干部離任時實行“攤派式”臨時交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將審計異化為固定的程序性鑒證環節,削弱了審計機關根據風險與重點主動、有計劃安排項目的監督自主權,不符合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要求。同時,因任務被動集中,審計工作難以審深審透,難以真實、客觀地反映干部履職情況,從過程和結果上雙重虛化審計的獨立性與權威性,最終會削弱其作為干部管理監督手段的嚴肅性與實效性。
審計機關一定要牢牢把握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制定的主導權,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辦理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相關工作。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時,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商同級組織部門提出審計計劃安排,組織部門研究后提出領導干部年度審計建議名單。實踐中,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的審計計劃安排,應綜合考慮干部管理監督需求、審計目標和審計資源等實際情況,可以向組織部門提出參考單位和名單,也可以是提出不同類別審計對象的數量等計劃安排建議。組織部門提出建議名單后,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要將年度審計建議名單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等相關部門征求意見,納入審計項目計劃,提交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審計項目計劃一經確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
依法獨立實施審計監督,
規范開展與其他監督部門的貫通協同
依法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審計機關在與其他監督部門開展貫通協同時,要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嚴格按照法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獨立開展工作,一切行為均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避免簡單合并進行,失去工作獨立性。
一是杜絕將審計工作簡單嵌入其他監督的工作流程。審計機關在與其他監督部門探索開展工作聯動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獨立開展審計監督,審計組如果直接承擔其他部門具體工作,有違“各司其職”的法治要求,影響審計獨立性。各類監督的協同應建立在尊重各自工作計劃和規律的基礎上,審計機關要依法依規、有理有據地向相關部門做好解釋說明,爭取理解和支持。
二是嚴禁超越審計權限開展跨部門聯動。審計法第三章規定了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對于審計機關職責范圍外的事項,審計機關無權進行審計,也無法與其他部門進行聯動。比如,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三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規定,其審計監督職責主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審計機關依法只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監督。
規范審計移送行為,
推動深化審計成果運用
根據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向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單位移送審計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這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審計機關在與紀檢監察、公安和有關主管部門貫通協同的過程中,要注意把握好權力邊界,保持客觀公正,在深化審計成果運用方面同向發力、相向而行。
一是要嚴格恪守職權邊界,在移送問題線索時不得越俎代庖提出對責任人的具體處理意見。審計機關在移送問題線索時應當嚴格恪守職權邊界,工作重點是清晰陳述涉嫌違規違紀違法的事實及證據,不得越俎代庖提出具體的組織處理或政務處分、紀律處分等意見,這是維護審計獨立性、客觀性與監督體系協同效能的必然要求。按照國家機關間職權法定、各司其職的法治原則,審計監督權止于發現問題與移送線索,具體如何定性量責,屬于紀檢監察及相關執紀執法機關的職責范疇。而且,不同監督環節在法律程序與證據標準上存在專業差異,審計機關若越位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實則是對后者獨立行使判斷與處置權的不當介入。因此,審計機關在移送時保持客觀中立,絕非監督弱化,而是對法治精神、職權法定原則及審計自身獨立屬性的恪守,有助于形成程序嚴密、銜接順暢的監督合力,提升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整體效能。
二是要嚴格履行復核審理和移送的流程,保障移送問題線索質量。審計機關應嚴格執行國家審計準則規定,在辦理移送的過程中嚴格落實審計質量分級負責制,把好審計質量關,確保移送的重大問題線索萬無一失。審計組應確保已獲得了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應當對問題線索進行復核審理,審計機關應當出具正式的審計移送處理書,不得移交“半成品”。同時,要注意的是,貫通是機關與機關之間的貫通,未經批準,審計機關內設機構、審計組、審計人員不得直接向其他機關報送材料,防止工作隨意性,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
三是強化協同配合,推動審計移送案件線索有效查辦,嚴防“一移了之”。移送不是審計監督的終點。審計機關應主動做好“后半篇文章”,將協助查辦審計移送案件線索與審計揭示問題線索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遇有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在案件查辦中需要專業支持、協助核實、配合查辦的情形時,審計機關應選派對該案件線索最熟悉、能力最強的精干力量協助辦案,推動審計移送重大問題線索及時查辦、及時報告、及時反饋,實現“審計發現、精準移送、有效查處、深化治理”的完整監督閉環,確保審計移送的案件辦成“鐵案”。這既是提升審計成果運用層次、增強審計監督震懾力的需要,也是審計機關在貫通協同中積極作為、彰顯價值的重要方式。
(作者單位 審計署法規司)
來源:中國審計報微信公眾號
編輯:孫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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