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公開報道顯示,北京一名60歲大爺因架網捕獲42只麻雀及兩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紅點頦(又稱紅喉歌鴝),被警方刑事拘留。其自稱初衷是為“給孫女放生幾只麻雀,剩余留著吃肉”,并坦言捕鳥是因“從小愛粘鳥”的習慣。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指出,麻雀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捕獵20只以上麻雀即可刑事立案,構成非法狩獵罪。紅點頦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捕獵此類物種,無論數量多少,涉嫌更嚴重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記者查閱公開資料發現,實踐中,不少保護動物因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導致部分人產生認知誤區,進而隨意對其進行捕殺、售賣。
在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2024年5月至6月,被告人莫某以食用野味為目的,在貴溪市某樹林內先后4次使用自行組裝的彈弓獵獲鳥類12只,均為國家“三有”保護動物。最終,法院判處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責令其賠償非法狩獵所導致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6300元,并在縣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寵物友好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明明教授向記者介紹,麻雀、喜鵲、珠頸斑鳩、白頭鵯、白鷺等“三有”鳥類雖然在生活中很常見,但它們在維持生態平衡和促進生物多樣性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常見鳥類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受野生動物保護法嚴格保護。非法獵捕、傷害、交易“三有”鳥類,應承擔法律責任。“保護身邊常見鳥類,就是保護生態安全與公共利益,需要法治保障與全民共同參與。”
記者注意到,在一些案件中,當事人會以“不知道是保護動物”為理由,希望能夠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5起涉鳥類保護刑事典型案例。發布會上,相關發言人指出,社會公眾在鳥類保護方面存在一些認識誤區,如認為畫眉等常見觀賞鳥可隨意獵捕、交易。很多人認為畫眉鳥是常見的觀賞鳥,獵捕、買賣并不違法。但即使是以前常見的觀賞鳥,如畫眉鳥、蒙古百靈等,被納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后,將受到法律更為嚴格的保護,隨意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將有可能構成犯罪。
發布會上,發言人提到,還有一個認識誤區是認為“三有動物”保護力度小,可隨意捕獵。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獵捕“三有”鳥類,應當取得狩獵證;出售、運輸、寄遞、攜帶“三有”鳥類,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等合法來源證明。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三有”鳥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
對于“主觀上不知道捕獲的是保護動物”的情況,法律會如何界定和處罰?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環境能源與資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波向記者介紹,生活中的“知道”和法律上的“知道”是兩個概念。法律上的“知道”包括事實上“真知道”和規則上的“該知道”,兩種知道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如果行為人不僅僅是“知道”,而且是“希望”通過售賣、食用等方式處理非法捕獵的保護動物,可以認定構成犯罪。在此種情況下,“不知情”不是免罰的擋箭牌。
著眼長遠,如何從源頭上減少對常見保護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建立長效保護機制?
李波建議,應對保護動物做好分區域監測。針對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域的鳥類、獸類,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整合資源,全面開展野生動物監測工作,及時準確地掌握野生動物遷徙、集群活動和異常情況,做到監測范圍全覆蓋,監測信息互通互聯。
他還強調,動物保護工作不能僅停留在公安機關查處、檢察機關起訴和法院判決,還需推動深入基層開展普法,通過多方協作,常態化組織專題普法宣傳活動。
劉明明認為,應通過普法宣傳增強公眾對常見野生動物特別是“三有”動物的保護意識。一是增強價值意識,認識到身邊常見野生動物的生態價值,抵制食用野生動物陋習;二是增強守法意識,熟悉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動物保護名錄;三是增強責任意識,清楚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的表現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來源 | 法治日報 記者:張守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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