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我家狗不咬人”,這是所有無良狗主人共同的口頭禪。但狗咬人后,狗主人的辯解沒有統一口徑,各有各的說法,今天我們來看一個咬人的狗主人如何為狗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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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小楊向@揚子晚報記者回憶,父母在服務區散步時,一輛未關車門的車輛里突然沖出一只德國牧羊犬,徑直撲向其母親。第一次將老人撞倒后,狗主人雖將狗攆回車上,卻并未關閉車門,這只德牧隨即再次沖下車,對老人進行撕咬。
事發后,小楊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民警趕到現場后詢問了事發情況,德牧犬的主人稱是老人身上有特殊氣味才導致被撲咬。小楊表示,她們家車上的確帶有兩只狗,一只金毛和一只貴賓犬,但是事發時老人并沒有攜帶犬只,且她家兩只狗與德牧也沒有任何接觸。當時,德牧犬的主人表示會對此次意外全權負責,并安排其女兒陪同將老人送往當地醫院救治。
“母親被送醫后,德牧犬主人曾到醫院探望,還向醫生打聽了手術費用,在得知手術費大約需要2到3萬元后,對方的態度發生了轉變。”
就目前的信息看,新聞所報道的僅是單方面說法,不能由此就偏聽偏信。本文是針對現有信息的分析討論,不代表絕對權威和客觀,僅作粗略的參考。
本咬人事件發生導致“老人治病已付了1萬多元醫藥費,后續治療費用還在持續產生。”可見受害人傷情還是挺嚴重的。因該事件發生在近日,雙方之間又未對賠償談妥,適用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治狗條款有了充分又必要的條件。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鑒于本事件狗傷人造成的后果嚴重且狗主人態度消極、推諉,建議警方對狗主人處以拘留。
羅平縣公安局板橋派出所對該事件現已正式立案,我認為給以個拘留是最好的處理方式。處拘留,一來是殺一儆百,二來處拘留不影響狗主人賠償,不會因為處拘留了,民事賠償就免除了,該賠償還是要賠償多少的。
本事件我最感好笑的是“德牧犬的主人稱是老人身上有特殊氣味才導致被撲咬。”話說,老人身上不管有沒有氣味,和你免責有啥關系?你家狗傷人了,就是狗主人的責任,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可見,狗傷人的責任就是狗主人的,除非狗主人證明受害人是故意讓狗傷害的。——本事件中,筆者看不出來受害人有“故意”的情形。
羅平縣屬于曲靖市,根據《曲靖市養犬管理暫行規定》及《曲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及羅平縣的有關規定,攜犬出戶時,必須使用犬鏈、犬繩,長度不得超過2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這就是對狗的安全措施,而本事件中狗主人違反的就是安全措施。
所以我認為,羅平縣金雞服務區狗傷人事件,狗主人應當承擔全責,沒有可辯解的空間。公共場所狗不牽繩行為,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也違反民法典規定,對該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必須承擔侵權責任,毋庸置疑。希望羅平縣的公安部門對該違法行為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以雷霆手段狠狠治理狗患,給云南帶一個好頭。
非常給力的是,今天“封面新聞“也搞了一個話題——#老人被狗咬進ICU犬主要求走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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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咬進ICU犬主要求走醫保#:“不走醫保,一分不賠”】
狗主人的居心叵測啊,難不成要讓納稅人為他違法養狗行為來承擔責任?這人心壞得很。就筆者長期對狗主人的研究來看,狗主人群體中好人不多。但凡是好人的,是不屑與兇猛的狗為友的(工作需要除外)。
最奇葩的還不是狗主人的狡辯和“騙保“,最奇葩的是兩方居然都是愛狗人士,受害人家“車上的確帶有兩只狗,一只金毛和一只貴賓犬“,兩方都攜狗出行,真正是大水沖了龍王廟。人以群分,物以類聚,這兩方愛狗人士走到一起還起糾紛了,讓我們吃瓜群眾看了啞然失笑。
就筆者對狗的長期研究,攜狗隨車長途出行,狗會因環境變化、壓力累積、長途顛簸導致身體不適而表現出焦慮、煩躁甚至攻擊性行為。南羅平縣金雞服務區狗傷人事件看是偶然,其實是必然,只要狗主人堅持攜狗乘車,它是肯定要咬人的,早遲不等而已。
提醒愛狗人士,如非要帶狗旅行,先咨詢獸醫,必要時為狗開抗焦慮藥,若狗狗開始焦躁,用溫柔語氣安撫,提供玩具或零食轉移其注意力。另外,旅途中保持車內通風,避免高溫或低溫。為狗播放輕柔音樂或白噪音掩蓋路噪。避免突然加速/剎車,減少顛簸。唉,養狗比供祖宗還難,現實生活中,老人待遇不如狗是常見現象。
最后,筆者強調,永遠不要對自己的狗有什么自信,“我家的狗不咬人“之類都是屁話,任何狗咬人之前都是不咬人的,這是筆者告訴你的顛撲不破的真理。
“我家的狗不咬人”,這話本質上就是狗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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