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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板和HR心里都有一條「潛規則」:沒簽合同,第一天只是來試工階段,就不算員工。
所以一旦出事,第一反應往往是:「他只是來試試工的,跟公司沒關系吧?」
但深圳這起案件,用一個極端又真實的場景,給了一個非常明確的答案:試工,也算員工!
2023 年 1 月 9 日下午,深圳龍崗某公司正在招人。
人事專員把一名來應聘的勞動者,直接帶進車間試工。
干的活也很具體:折紙盒。
結果,當天下午,這名勞動者在試工過程中突然暈倒,猝死。
家屬隨后起訴,主張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公司則堅決否認:只是試工,還沒入職。
試工第一天,算不算勞動關系?
公司一路打到廣東省高院,核心理由只有一句話:「雙方從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正式入職,不應認定勞動關系。」
但高院沒有采信。
廣東高院的裁定:
1、主體資格沒問題:公司是合法用工主體,勞動者是具備勞動能力的自然人,第一關,過了。
2、不是自己跑來干活,是公司「安排」的:這是關鍵點。
法院查明:是公司人事專員聯系并帶人進廠,明確安排到生產車間,明確指定了工作內容這不是「看看環境」,是直接上手干活。
3、干的活,是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折紙盒,不是體驗項目,也不是培訓演示。是實實在在的生產勞動,屬于公司正常經營的一部分。
4、公司已經實際開始用工:某公司已對楊某乙開始用工。
什么意思?用不用你說了不算,看的是你有沒有開始用他的勞動。一旦開始用工,勞動關系就已經啟動。
廣東高院最終認定: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場所,從事公司業務組成部分的勞動,接受公司人員安排和管理,雙方在當天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公司以「只是試工」為由否認勞動關系,不被支持。
再審申請,直接駁回。
這起案件,HR 最容易踩的三個坑:
第一坑:把「試工」當成真空地帶,法律里從來沒有「試工免責期」。
第二坑:覺得沒簽合同就沒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從來不以簽合同為前提。合同只是證據之一,不是開關。
第三坑:把「人事行為」當成個人行為,在這起案子里,人事專員的行為,直接算公司行為。帶人進廠、安排試工,在法律上就是公司用工意志的體現。
這起案件,法院想說的其實很簡單:勞動關系,不是從簽合同那一刻開始,而是從你開始用他勞動那一刻開始。試工第一天,只要你讓他干了你的活,法律就已經把你們當成「用人單位和員工」。
HR 如果還停留在「沒簽合同就沒事」這個認知里,下一次翻車,很可能就是這種極端場景。
希望對你有啟發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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