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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規定線路游覽被落石砸傷誰擔責?
案情回顧
2023年6月,原告李某購票進入被告某公司運營管理的景區夜爬。游覽途中,因天氣原因,山上突發落石,李某躲避不及,被墜落的石頭砸中頭部、腿部,致其滾落階梯。在景區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李某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李某就醫期間,某公司先行賠付李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某公司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公眾責任險,李某也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事后,李某認為景區管理不當導致其受傷,將某公司以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作為景區管理人,對游客等消費者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其開發夜間爬山游覽項目,應保障游覽路線、設施安全,消除落石等周邊隱患,遭遇惡劣天氣之時,應及時對游客發出提示和預警,必要時應暫停開放,以保障游客安全。本次事故發生在雨夜,地點在游客相對集中區域,事發之前某公司并未向游客發出預警,要求游客停止游覽或暫停開放,也未清除落石等安全隱患,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李某被落石砸傷的事故發生,某公司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作為已購買門票的游客,其按照規定線路游覽,無其他增加自身風險的行為,山石滾落事發突然,倉促之間無法預見并采取緊急避險措施,其對受傷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和保險地點,為減輕當事人訴累,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進行賠付,超出保險責任部分由某公司賠償李某。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官提醒
景區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景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游設施,加強旅游管理,確保游客人身安全。游客也應當加強自我安全管理,防范人身傷害事件的發生。
若在景區經營者、管理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游客存在擅自翻越護欄、未按正常經營規劃的線路游玩等行為,造成自身損害的,景區經營者、管理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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