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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 何
一個最近看到的新聞,標題是《遇到有人暈倒別猶豫,法律給你撐腰:自愿緊急救助造成損害,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鏗鏘有力的標題,是不是很振奮人心?
但我還是忍不住想吐槽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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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是報道這個新聞的一些官方媒體。
我搜了一下,衛健委這個發布會的背景是一場以“時令節氣與健康”相關知識為主題知識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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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問答環節,有記者提及了心肺復蘇的急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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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難看出,設計這個問答的主要目的就是對急救知識進行宣傳,科普一些急救知識和技能,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挽救生命。
央視新聞也報道了這個新聞,標題用的是《衛健委:鼓勵大眾學習掌握急救科普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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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就是心臟驟停的黃金搶救時間只有4到6分鐘,第一目擊者及時施救,能極大提高生存率。
然而,一些媒體在傳播時,巧妙地調換了重點。
他們將發言中引用的《民法典》條款推至前臺,把標題塑造成了法律為“扶不扶”的道德困境“撐腰”的姿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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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發現問題了嗎?
大家關注的焦點,已經悄悄從“如何救”的技術問題,被精準地引導到了“扶不扶”的社會爭議上。
“扶不扶” 這個話題自帶流量,畢竟有太多人盡皆知的過往案例擺在那里。
從新聞操作上看,這些媒體似乎無可指摘。
他們只是如實轉述,并無杜撰,且引用的內容有權威部門和法律條文雙重背書。
他們甚至可以解釋說,這樣是為了打消公眾顧慮,鼓勵見義勇為,修復社會信任。
這或許就是新聞傳播的“魅力”所在——通過議程設置,引導公眾的思考方向。
但我們必須看清,這種引導將我們帶向了何方。
衛健委專家的核心關切是“爭分奪秒,如何施救”,這是一個關乎能力與方法的科普。
而媒體引爆的,卻是“救人有無風險”的討論,這是一個關乎意愿與動機的拷問。
當一個技術問題被包裝成道德問題時,味道就全變了。
這當然好理解,要是只強調 “該怎么救” 的實操內容,大概率沒多少人愿意看。
但是這好歹是官方報道官方,咱們能不能也官方一點呢?
更進一步說,為何這樣一個“舊法重提”——畢竟《民法典》第184條早已生效多年,卻依然能激起千層浪?
因為它根本沒有觸及那個真正讓好人躊躇不前的經典疑問:我該如何證明自己是“救助者”,而非“肇事者”?
法律條文免除的是“救助行為本身可能造成的二次損害”的責任,它無法幫你回答“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要扶”這個靈魂拷問。
雖然在法律上的舉證責任,應該由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承擔,比如張三說李四撞了自己,應由張三承擔證明責任。
但在實際生活中,為了避免扯皮與家屬糾纏,舉證責任往往來到了見義勇為者一方。
具體來說,你必須寄希望于現場有清晰的監控,或是有愿意為你作證的旁觀者。
否則,一旦陷入說不清的泥潭,你就會被視為“相關人員”,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配合調查。
之前已經發生過很多次這樣的事情了,好心人被冤枉,好在有圍觀群眾的仗義相助,或者攝像頭恰好沒壞也沒在維修,救助者才得以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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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受助者僅憑自己的臆測,就獲得了扣留好心人的“權力”。
即使事后證明是誤會,一句道歉便可了事,幾乎沒有任何成本。
而對于救助者,即便最終得以洗刷冤屈,整個過程中的時間損耗、精神折磨、以及被無端猜忌的屈辱感,都是真實而沉重的代價。
但那些訛詐的人,卻往往能全身而退,啥事都沒有。
甚至之前還看過扶人的明明證據確鑿清白了,官方也確認沒問題。
但是碰瓷一家人還是整天到人家單位去鬧,最后單位的領導為了所謂的“影響不好”,也來給你做思想工作,你不得不破財消災。
所以,問題的根源,從來不是法律對“善意”的保護不夠,而是對“惡意”的懲戒不彰。
“為訛不罰”,才是癥結所在。
為什么它們敢肆無忌憚的說謊,哪怕知道可能會有監控視頻證明他們在說謊,也敢睜著眼睛說瞎話?
就是因為他們訛詐沒有任何成本,不會受到法律懲罰。
但是對于救助方來說,如果不扶,屁事沒有。
扶了,被訛詐,幸運的是有證據證明自己,如果沒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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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扶老人面對的不是成本,而是風險。
所以,說句難聽的話,沒有針對訛詐的懲罰,那以后面普通人面對這種事情,就要先考慮清楚有沒有承擔后果的能力。
遇到老人摔倒反被訛,社會上常問的一個問題是:“如果再遇到這樣的情況,你還會去扶嗎?”
而不是問:“再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該怎么對訛人的進行懲處?”
當少數人的訛詐破壞掉群體的信任時,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受害者。
極少有人會為了見義勇為的獎勵而去扶老人,但是大多數人會因為怕被訛詐而不去扶老人。
扶不扶是社會道德的高點,訛不訛卻是道德的低點,我們一直在提高道德的高點,卻不制止道德的低點,是不合常理的。
一種爛行為,如果只有好處,沒有懲罰,甚至懲罰的力度過小(和稀泥),那就是在鼓勵這種爛行為。
當問“扶不扶”的時候,在道德高點上我們自然是“扶”,
但是對于道德低點的人來說,他們就更敢大聲地問你服不服?
所以必須要對訛人的人進行懲處,并且問他們一句“你還訛不訛了?”
不然,以后「該扶還是得扶」就變成「該服還是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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