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烏審旗長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鑫浩終于等來了法院裁定。一起涉及價值近百萬元的豐田越野車被強行拖走變賣的糾紛,“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應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這份烏審旗人民法院看似尋常的司法文書,背后是一個人橫跨十三年的維權求索之路。這期間,法院多次判決確認車輛歸屬企業、侵權行為成立,公安機關卻反復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不予刑事立案。涉案車輛早已被變賣多年,馬鑫浩依然沒有放棄申訴,只為贏得“遲到的正義”。這一次,他依然對公安機關能否立案充滿不確定。
一場看似清晰的財產侵害,為何演變為一場耗盡心力的司法馬拉松?這折射出民企維權成本與基層執法困境,以及司法公信力建設的深層次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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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越野車合影
一、公司出資的百萬越野車卻登記在個人名下
時間回撥至2011年。
長鑫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鑫公司)馬鑫浩為當時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而折某為公司危貨運輸經理,以其個人名義為公司購買一輛豐田陸地巡洋艦(車牌號:陜KCX132),車價及相關費用總計近百萬元。車輛登記在折某名下,但購車款由公司支付,所有手續、鑰匙由公司保管,車輛一直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馬鑫浩實際管理使用。
2013年7月10日,雙方合作結束,簽訂《解除合作協議》,馬鑫浩向折某等人支付了相應合作補償金額,協議中明確約定:折某須在同年8月15日前將車輛無條件過戶至公司名下,自此“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
協議墨跡未干,同年8月23日,折某伙同多人,趁馬鑫浩外出之際,在公司門口強行將車輛拖走,車內價值17000余元的個人物品亦被取走。
事發后,長鑫公司及馬鑫浩不斷向公安機關控告折某等人涉嫌搶劫、盜竊、詐騙等罪名。烏審旗公安局多次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均為“屬經濟糾紛,沒有犯罪事實”。
長鑫公司及馬鑫浩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答復是“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明確指出涉案行為涉嫌搶奪罪等罪名,均未能推動立案。
一場長達十三年的“追車”之路由此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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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鑫浩求助多方渠道為求一個說法
二、兩級法院勝訴卻執行落空 終審認定涉嫌刑事犯罪
在民事層面,長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馬鑫浩提起財產損害賠償訴訟,長鑫公司提供了車輛購置合同、判決書、付款憑證、證人證言乃至錄音材料,證明車輛歸屬權屬于公司。
烏審旗人民法院一審(2013年)、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2014年)均明確判決:車輛歸長鑫公司所有,折某的拖車行為構成侵權,應返還車輛并賠償相應損失。
2013年10月,折某利用車輛登記在其名下的便利,補辦手續,將車輛轉賣他人。盡管兩審勝訴(2013、2014年),法院卻因車輛被非法轉賣而無法執行到位。
與此同時,被告人折某也不服判決,以財產糾紛為由,選擇上訴。雙方展開司法拉鋸戰。
馬鑫浩多次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機關多次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2020年、2021年等),各級復議、復核均維持不立案決定。在監督層面,檢察機關認為“不立案理由成立”,掃黑辦移交線索后仍無進展。
立案之門始終緊閉。馬鑫浩通過檢察機關、政法委、信訪等部門,尋求多途徑法律援助。各種復議、復核程序層層走遍,直至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于2024年出具《信訪事項終結告知書》,刑事立案努力被正式畫上“終結”符號。
2025年5月,烏審旗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案件時,裁定“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嫌疑”,將案件移送公安局。這一司法認定,推翻過去“無犯罪事實”的判定,意味著同一事實在過往法律系統得到截然不同的定性。
十三年來,長鑫公司在法律上“贏”了官司,確認了權利,卻始終未能討回車輛、獲得賠償,更未能看到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馬鑫浩在相關信件中表示,該案導致公司蒙受經濟損失、無法正常發展。而他在不同場合反復強調:“我要的不是錢,是一個說法,是一個公理。”
12年法律求索背后,他消耗大量時間、經濟與心力成本,連同公司發展一并受到影響。而他只求一個公正判決。
三、“經濟糾紛”還是刑事犯罪?定性分歧下的立案困局
本案一個核心爭議點在于:這究竟是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經濟糾紛”,還是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始終堅持前者,而法院最新的裁定傾向于后者。這看似簡單的定性分歧,卻成了阻卻刑事介入的關鍵“盾牌”,暴露出民企在類似糾紛中的普遍困境。
這起財產糾紛背后一大特點就是縣域“熟人社會”的治理難題。
折某曾是長鑫公司運輸經理,各方均為本地商人。2013年,馬鑫浩報案時,當時的派出所所長張某與折某的同學均在場。這種“曾經的同事/同學/同鄉”關系,使得一樁本應客觀判斷的法律事件被裹挾進復雜的人際考量中。在縣域社會,人際關系網絡往往超越程序,形成一套并行運作的規則體系,正義很難得到伸張。
其次,基層執法實踐中,“經濟糾紛”常成為不予刑事立案的便捷理由。 本案中,盡管存在公然拖車、非法轉移并變賣巨額財產的行為,且有生效民事判決確認權利歸屬和侵權事實,但公安機關仍以雙方曾存在合作關系、車輛登記在個人名下等為由,淡化行為的刑事違法性。
相關辦案人員避免介入復雜經濟矛盾,這種處理方式降低辦案風險,但卻可能縱容以非法手段實現債權或侵占財產的行為,模糊了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的邊界。
民企在產權保護中面臨“舉證高門檻”與“立案難”的雙重擠壓。 對于民營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而言,證明財產被非法侵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達到犯罪數額”并非易事。當侵占方以“經濟糾紛”、“索債”為借口,公安機關往往要求控告方提供“無可辯駁”的犯罪證據,這實質上將部分偵查責任轉移給了受害人,仍被認定為“證據不足”,導致民企在啟動刑事程序時處于弱勢地位。
這兩大特點考驗著地方經濟營商環境,民營經濟能否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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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烏審旗法院認定不屬于經濟糾紛
四、“慘勝”的背后:贏了官司,百萬越野車卻難找回
長鑫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十三年司法馬拉松,是一個民營企業維權的極端樣本,暴露出縣域法治建設中的一個核心矛盾:形式上的法律程序齊全與實質上的正義獲得感不足之間的落差。在熟人社會結構中,法律不再是純粹的規則之治,而是與地方關系、人情面子、利益平衡等多種因素博弈的產物。
對民營企業而言, 本案警示了產權登記不規范(如將公司資產登記在個人名下)可能帶來的巨大風險,也展現了依法維權之路的艱巨,它呼吁更完善的產權保護體系和更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句話印在長鑫公司舉報信末尾,不應只是當事人的信念,更應成為執法司法實踐中的鐵律。這輛價值98萬元的越野車,追索了十三年。它昭示著:企業的合法產權不容肆意侵犯;法律的尊嚴不容挑戰;只有當紙面上的判決真正轉化為當事人手中的正義,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才算照進了現實。
2025年烏審旗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偵查的裁定,給當事人帶來一束微光,這束光能否穿透壁壘,照亮當事人的內在訴求,仍是未知數。例如被變賣多年的車輛能否追繳?企業損失能否彌補?這些問號,需要更有力的司法行動來回答。
這起拖延十三年的舊案一再表明,司法環節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只有讓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及時、公正處理,公眾對法治的信仰才會堅實穩固;而每一起被漠視、被拖延的正當訴求,都可能侵蝕市場經濟的基石。正義的實現,不能總依賴當事人的非凡執著,它更應源于制度本身的可靠與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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