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人民政府發布
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
2026年1月26日起施行
為確保煙花爆竹燃放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和《舟山市煙花爆竹經營燃放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現將普陀區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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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包含城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十一大類。
?城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普陀城區:以江灣濱海公園、炮臺崗、南中山、武尖山、觀潮路、潮音街、東部海岸線、濱港路、濱海大道為界及魯家峙島相關區域,本島西起江灣濱海公園-天吳隧道-新塘村-東塘線,北起觀潮路-海洲北路-海印北路-潮音街,東至海洲路沿海岸線,南至濱港路、濱海大道;魯家峙島西起西部沿海岸線,北起海岸線-魯家峙5號河東岸-魯濱路-魯家峙海底隧道南口西側-紅山路沿海岸線,東至東部海岸線,南至南部海岸線,涉及東港街道、沈家門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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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線范圍內為煙花爆竹禁放區
普朱城鎮:普陀山島、洛迦山島、朱家尖島(除普陀山-朱家尖管委會政務服務中心南側空地和朱家尖寺岙安置小區西側空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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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線范圍內(除紅色區域)為煙花爆竹禁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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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品種
(一)禁止燃放非法經營、銷售的煙花爆竹;
(二)個人禁止燃放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
(三)禁止燃放含藥量超標、燃放無固定軌跡的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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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時間規定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全年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根據應急需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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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燃 放 安 全
廣大市民和單位應當嚴格遵守規定,增強安全燃放意識,規范安全燃放行為,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不在非法銷售點購置煙花爆竹,不在燃放煙花爆竹時嬉戲打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加強監護。禁止向行人、車輛、建(構)筑物、窨井、沿港船舶等投擲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影響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時清除燃放后的殘留物。婚慶、殯葬服務提供者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銷 售 安 全
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單位必須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核準的地點經營、銷售煙花爆竹,嚴禁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嚴禁假冒、偽造、變造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嚴禁違法通過互聯網銷售、購買煙花爆竹。
運 輸 安 全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零售單位煙花爆竹由批發單位使用標明安全警示標志的封閉式廂式貨車進行統一配送、統一回收,嚴禁零售單位自行運輸。
儲 存 安 全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按照規定設置專門儲存場所,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和要求儲存存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不得違反《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數量的規定存放煙花爆竹。
產 品 安 全
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單位所銷售的煙花爆竹必須為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完整產品標簽的個人燃放類產品。
禁燃禁放,人人有責
讓我們的生活
增一份潔凈,多一份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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