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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一名患兒的離世,讓一個家庭陷入無盡的悲痛。官方通報確認,醫療團隊在手術前、中、后多個環節存在明顯過錯。盡管相關責任人已被迅速處以警告、免職、暫停執業等行政處分,但對家屬而言,維權之路才剛剛開始:他們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也已受理報案。然而,患方在維權過程中,尤其需要警惕一個關鍵問題:如何避免醫方的責任被簡單地定性為“技術過失”,從而使其逃避更嚴厲的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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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和主管部門在初步回應中,有時會傾向于使用“操作存在過失”、“評估不足”等相對中性的技術性描述。這種表述可能潛藏著將事件性質“降格”的風險,即試圖將可能涉及嚴重違規、甚至違法犯罪的行為,淡化并引導至純粹的“醫療技術事故”或“民事賠償糾紛”的軌道上。對于家屬來說,明確不同的法律定性所帶來的天壤之別的后果,是維權的第一步。
維權的法律武器是多元的。除了可能涉及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核心在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其核心是過錯責任原則。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則規定了行政處理和事故鑒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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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維權中,法律為患方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三條可能的路徑,但它們門檻和結果完全不同。
民事路徑:核心是證明醫方存在“過錯”并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通過醫療損害鑒定,確定過錯程度(如次要責任、主要責任),進而索賠。
行政路徑:向衛健部門投訴,追究醫療機構和人員的行政責任。本次事件中衛健委給出的處分,即是行政路徑的結果。
刑事路徑:即追究“醫療事故罪”,其門檻極高,如前文所述,必須證明“嚴重不負責任”。這意味著,患方需要收集的證據,不能僅僅指向“技術不好”或“水平不夠”,而必須指向“嚴重違反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
▌結合本案分析
在此次寧波事件中,患方家屬已經采取了正確的步驟——同時推動民事索賠(向法院起訴)和刑事控告(向公安機關報案)。要避免維權“降格”,就不能滿足于“存在過錯”的泛泛之談,而必須聚焦于挖掘可能構成“嚴重不負責任”或涉及其他違法問題的具體線索。
例如,調查通報雖確認主刀醫生具備主任醫師資質,但社會輿論對其是否有開展此類特定高難度嬰兒心臟手術的專項資質或充分經驗提出質疑。如果查實存在超范圍執業或醫院管理失職縱容此情況,這就超越了“技術過失”,可能觸及行政違法乃至非法行醫罪的邊緣。再如,通報提及發現了“病歷違規問題”并已立案調查。如果最終查實存在偽造、篡改或隱匿關鍵病歷資料的行為,這不僅是嚴重的行政違法,更可能成為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的關鍵突破口,因為在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隱匿、偽造病歷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此外,諸如“術中出現突發情況未及時告知家屬”這類行為,嚴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也可能成為證明醫方未盡到最基本、最核心法定義務的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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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巨大的傷痛和不公,患方的維權是一場艱難但必須堅持的法律斗爭。寧波這一事件再次警示我們,維權不能止步于接受一個“存在過錯”的結論和一筆民事賠償。家屬及其代理律師需要保持高度的法律敏銳性,與專業的醫療糾紛律師緊密合作,從海量的信息中精準識別并固定那些可能指向“嚴重不負責任”或系統性違規的證據線索。要堅決抵制“以鑒代審”、“以民事賠償代替刑事追責”的慣性處理模式。唯有堅持在法律框架內,窮盡一切合法途徑,分層次、有重點地推進民事、行政、刑事調查,才能真正厘清事件全貌,讓該承擔民事責任的人賠償,該承擔行政責任的人受處分,該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受到法律的審判,從而為逝去的生命討回最深層次的公道,也以此推動醫療體系堵塞漏洞,防止悲劇重演。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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