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規對社會組織開展年檢工作有利于及時發現并解決社會組織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為持續規范社會組織行為,近期,彭州市查處一社會組織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案。
案情回顧
近日接移交案件,彭州市某花卉發展研究會原所在場地現已改為茶樓且其負責人無法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依法接受年檢的證明材料。經立案調查,該社會組織已未開展相關活動,且在2021年、2022年、2023年未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要求,接受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構成了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年度檢查)的違法事實。
違反條款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之規定。
處罰決定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及參照《四川省社會組織年度檢查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連續三年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社會團體,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處罰,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告。”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予以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來源:文化大隊、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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