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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即將施行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因其第136條關于封存吸毒、嫖娼、酒駕等治安管理處罰記錄的規定,被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該法規明確,這些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公開,旨在為有過錯者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一朝犯錯、困擾終身”。然而,一個關鍵細節是,國有企事業單位保留了合法查詢的通道,而民營企業則被完全排除在外。這一看似彰顯“人文關懷”的制度設計,實則將巨大的潛在風險和不可預見的成本,不公平地轉嫁給了民營企業,使其淪為不折不扣的“冤大頭”與“背鍋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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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壁壘之下,民營企業被迫“盲人摸象”,埋下風險隱患
法律的初衷在于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與再社會化權利,但“區別對待”的查詢權限使其公平性備受質疑。國有單位在招聘關鍵崗位人員時,可以依法調取應聘者的完整違法記錄,從而做出審慎的用人決策。反觀民營企業,則被強制置于“信息孤島”,在招聘重要崗位,如財務、司機、核心技術人員時,完全無法甄別候選人是否有過盜竊、酒駕、甚至暴力行為的歷史。
這無異于強迫民營企業在“蒙眼”狀態下進行關鍵決策。雇傭一名有吸毒史但記錄被封存的員工,其若因復吸導致工作失誤或引發安全事故,企業將蒙受直接經濟損失;錄用一名有暴力記錄的人員,若其在職場發生沖突,企業不僅面臨內部管理危機,更需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民營企業,特別是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社會吸納和承擔了這部分再就業人群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這實質上是一種隱形的、強制性的社會成本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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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用工風險到輿情海嘯,民營企業或為他人之過“雙重買單”
更嚴峻的挑戰在于,一旦“問題員工”的過往行為在履職過程中暴露并引發輿情,民營企業將陷入“雙重買單”的困境。
第一重,是直接的經濟與聲譽損失。設想,一名記錄被封存的員工因嫖娼或毆打他人等行為被媒體曝光,新聞標題赫然寫著“某公司員工涉嫌違法”,輿論的矛頭會第一時間指向其所屬企業。公眾不會深究該員工的案底是何時、何地留下的,只會譴責企業“用人不當”、“管理混亂”、“價值觀有問題”。企業苦心經營的品牌聲譽可能一夜崩塌,需要投入巨大成本進行危機公關,甚至直接影響市場業績。這本是員工個人品行問題引發的危機,后果卻要由在信息上完全被蒙在鼓里的企業來承擔。
第二重,是“有苦說不出”的冤屈。由于記錄依法封存,企業在輿情爆發前無從預防,在爆發后甚至無法拿出證據自證“已盡審查義務”,因為法律根本未賦予他們審查的權利。他們不僅要處理危機,還要承受社會“為何招聘這種人”的道德審判,可謂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法律保護了違法者的“過去”,卻讓守法的企業為其“未來”可能再次出現的問題背負全部責任,這顯然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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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利平衡缺失,民營企業不應是社會責任的無名承擔者
我們支持法律給予犯錯者重返社會的機會,但這項社會寬容的成本,不應由民營企業獨自承擔。當國有單位可以“擦亮眼睛”規避風險時,卻要求民營企業在黑暗中“廣納人才”,這本身就是一種制度性的歧視。新規在“保護個人”與“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之間出現了嚴重的失衡,它更像是一項將社會治理難度和成本向民營經濟領域進行“政策性輸出”的舉措。
長此以往,這不僅會挫傷民營企業的用人積極性,增加其運營的不可預測性,更會損害健康的營商環境。一項良法,應尋求各方權益的平衡點。或許,建立一種針對特定崗位的、嚴格的、有監管的有限查詢機制,才是更優解。它既能給予改過者機會,又能賦予企業最基本的風險防范能力。
否則,這部旨在促進社會和諧的法律,恐將在執行中制造新的裂痕,讓作為中國經濟“生力軍”的民營企業,在法治道路上感到寒意,不得不問一句:為何總要我們來做這個“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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