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被#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 這一搜話題霸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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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次新規,對于甘肅年輕人的婚戀選擇是否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呢?
“28.8萬彩禮,還要房要車,我們真的拿不出來啊!”
面對這種情況的甘肅青年不在少數,雖然關于“彩禮”一說,各地都有所管控,但,政策是一回事,民間又是一回事。
我一個表弟,娶媳婦基本掏空了舅舅半輩子的收入,彩禮18.8萬,買車,買房,且彩禮里面不包括黃金首飾,衣服等。
嗯,當地還有壓柜錢一說,就是女方從家里帶過來多少錢,男方家里必須得補相應的錢。
這是家里條件好的,而對于很多年輕人來說,根本就是難以承受之重。
“一動不動”(車和房)、“萬紫千紅”(一萬張5元鈔票和一千張100元鈔票)......
以至于在高額彩禮的壓力下,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先同居再結婚,有些甚至遲遲不結婚,一直是同居關系。
針對這一情況,#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 這新規無疑是起到積極作用的。
有網友表示:“以前總覺得同居是兩個人的私事,現在被認定為家庭成員,感覺肩上的責任更重了。不過也有好處,萬一出現問題,法律會保護我們。”
針對女生,有人這么看待:“我覺得這是好事!特別是對于像我這樣獨自在外的女孩子,萬一遇到對方暴力或者虐待,至少有法律可以保護我。”
不過,也有家長表示擔憂:“這不就等于鼓勵年輕人不結婚就同居嗎?我們老一輩還是覺得明媒正娶更靠譜。”
認定為“家庭成員”后,同居關系中的雙方在法律上擁有了新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方面: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包括精神暴力),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的虐待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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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方面:雙方需互相尊重,不能再以“只是談戀愛”為借口實施暴力或虐待。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同居和結婚仍有區別:結婚證帶來的繼承權、財產分割等權益,同居關系并不享有。
例如,在一起繼承糾紛中,共同生活近20年的一對同居伴侶,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無權以配偶身份繼承其遺產。
最高檢的這一新規,折射出法律對現實生活的承認與尊重——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婚前同居,法律應當為這些關系提供必要的保護和規范。
對于甘肅的年輕人來說,這既是對感情的保障,也是對責任的明確。
無論選擇同居還是結婚,真誠、尊重和責任才是幸福關系的基石。
正如一位網友所說:“法律給了我們底線保障,但如何經營感情,還是要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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