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楊某某執行復議案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2)川執復161號
入庫編號:2024-17-5-202-044
關鍵詞:執行 執行異議 案外人 實體權利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及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處理。案外人提出異議后,執行機構如認為刑事裁判對于涉案財物是否為贓款贓物的認定可能存在不當,應移送刑事審判部門,由刑事審判部門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裁定補正的方式予以糾正。刑事審判部門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作出裁定駁回;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應作出裁定補正;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一 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1. 基本案情
在被告人金某某犯集資詐騙罪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川01刑初3號刑事判決,其中判項包括"對被告人金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本案查封的財產依法一并處置"。判決生效后,成都中院立案執行該刑事判決的涉財產部分。
執行過程中,成都中院執行部門向刑事審判部門發函征詢意見,刑事審判部門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復函,明確金某某集資詐騙案需要執行的涉案財產包括楊某某領取的傭金(業務介紹費)8692350元。基于此復函,成都中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川01執恢345號之三十執行裁定,凍結了楊某某涉案銀行賬戶內存款9253248.56元。
楊某某對此提出書面執行異議,主張刑事判決未判決追繳其傭金,執行部門錯誤將其與金某某之間的資金往來認定為傭金,并請求解除對涉案銀行賬戶的凍結并中止執行。成都中院審查后認為,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川01執異2998號執行裁定,駁回楊某某的異議請求。
楊某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由此引發本案。
2. 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集中在三個方面:
- 楊某某所提執行異議的性質認定:究竟是屬于對執行行為合法性的程序性異議,還是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案外人異議
- 執行依據明確性問題:執行依據即(2016)川01刑初3號刑事判決的判項內容及清單中,并未明確認定涉案銀行賬戶款項屬于應追繳的違法所得
- 案外人異議的審查處理程序: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對案外人主張實體權利的異議,應遵循何種法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
二 法律分析1. 案外人異議與執行行為異議的界分
民事執行救濟制度根據異議基礎權利性質的不同,區分為程序性救濟和實體性救濟兩種路徑。本案中,正確界定楊某某異議性質是選擇適當救濟程序的前提。
- 程序性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時,可提出執行行為異議。此類異議針對的是執行程序中的違法行為,如執行措施、執行程序等違反法律規定。如天津法院網刊發的文章中指出,執行行為異議事由一般包括"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違法、法院采取強制措施時未遵守法定程序"等。
- 實體性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8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時,可提出案外人異議。本案中,楊某某主張涉案銀行賬戶款項并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應追繳的違法所得,實質是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屬于實體權利爭議。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準確把握了這一區分,認定楊某某的異議屬于案外人異議而非一般的執行行為異議,體現了對當事人訴權保護的重視。
2.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特殊性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與民事執行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直接影響案外人異議的處理方式。
- 執行依據明確性要求:刑事涉財產裁判作為執行依據,應當明確具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對裁判文書中財物名稱、數量等明確性提出要求。本案中,(2016)川01刑初3號刑事判決僅概括表述"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未明確楊某某賬戶資金屬于追繳范圍,構成執行依據不明確。
- 涉案財物認定程序:對于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案外財產是否屬于贓款贓物,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認定。執行機構直接依據刑事審判部門的復函采取執行措施,缺乏足夠的程序保障。類似情形在"劉某某申請執行監督案"中也有所體現,該案中作為執行依據的刑事補正裁定被撤銷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被發回重新審查。
- 權利外觀與實質權利沖突:在執行程序中,法院通常依據權利外觀原則判斷財產權屬。如"楊某城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法院根據股權登記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股票采取執行措施不屬于錯誤執行。然而,當案外人提出實質性權利主張時,權利外觀原則應讓位于實質公正。
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中,如何平衡案外人實體權利保障與執行效率,是本案涉及的深層次法理問題。
- 審執分離原則:執行機構的職責是實現生效裁判確定的內容,而非對實體權利爭議進行判斷。當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合理實體權利異議時,執行機構不應進行實質審查,而應移交審判部門處理。本案中,成都中院執行機構直接以刑事審判部門復函為依據駁回楊某某異議,實質上超越執行權限對實體爭議作出判斷。
- 程序保障機制:案外人異議涉及實體權利爭議,應給予充分的程序保障。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異議裁定,要求將異議移送刑事審判部門審查,體現了對程序正當性的重視。執行復議程序作為救濟機制,其價值在于"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權"。
- 救濟途徑協調:根據刑事裁判涉財產執行司法解釋,案外人異議審查涉及多種救濟途徑的協調。如異議成立且能夠通過裁定補正的,由刑事審判部門補正;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種多元化救濟途徑設計,兼顧效率與公正的雙重價值。
三 辯護思路與裁判要旨啟示1. 有效辯護策略
基于本案裁判要旨,在執行復議案件中,辯護人可采取以下有效辯護策略:
- 精準界定異議性質:準確把握案外人異議與執行行為異議的區別,根據當事人主張的基礎權利性質選擇適當救濟路徑。若當事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所有權或其他實體權利,應堅持提出案外人異議而非一般執行行為異議。
- 審查執行依據明確性:仔細審視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判項是否明確具體。若執行依據未明確指向特定財產,應主張執行機構不得依據審判部門內部函件擴大執行范圍。如本案中,辯護成功關鍵點之一在于指出刑事判決未明確楊某某賬戶資金屬追繳范圍
- 程序權利主張:堅決主張由審判部門而非執行機構對實體權利爭議進行審查。堅持要求執行機構將異議移送刑事審判部門,并通過裁定補正或審判監督程序解決爭議,從而為當事人爭取更充分的程序保障。
本案裁判要旨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程序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 完善案外人權利救濟:明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應當參照民事執行相關規定處理,賦予案外人同等程序保障。這一規則在2025年7月2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得到了進一步細化。
- 規范審執分工協作:強調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在案外人異議審查中的職責分工,執行機構負責程序審查,實體權利爭議由審判部門處理。這種分工既尊重審判權與執行權的界限,又保障實體爭議得到專業判斷。
- 統一法律適用標準:通過厘清刑事涉財產執行中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程序,促進此類案件法律適用的統一性,避免因程序混亂導致實體權益受損。類似情形在"楊某涉嫌虛假訴訟不批捕復議案"中也有所體現,該案強調了在存在真實民事法律關系情況下,不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綜上所述,楊某某執行復議案通過明確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中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程序,在保障執行效率的同時,強化了對案外人實體權利的救濟,對統一司法實踐標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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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資深法律工作者,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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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職業資格:具有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業務領域:民商事訴訟 國內仲裁 破產重組 保險糾紛 職務犯罪
工作經歷: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審判庭、勞動爭議庭歷任審判員、審判長、副庭長,分管重大疑難及新型案件的審理及全庭案件的審核。長期從事民商事法律實務及研究工作。撰寫的多篇判決書及論文在國家級法律刊物發表,常年在北京大學、政法大學、外交學院、司法局、律師協會進行專題講座。因業績突出,先后榮獲兩次個人三等功、兩次集體三等功、一次市級優秀法官及多次院級嘉獎,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金川律師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從事訴訟仲裁、破產重整業務與保險糾紛。擅長合同糾紛、公司爭議、產品責任、建設工程、勞動糾紛、婚姻家庭等領域的爭議解決。金川律師同時為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企業合規審查、重大項目法律風險評估、職務犯罪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教育背景:于2001年獲外交學院國際法法學學士;2007年獲對外經貿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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