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單訂購一罐液化石油氣
某燃氣公司安排工作人員提供上門送氣服務
后安裝灶具時發生燃氣爆炸
燃氣公司是否應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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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萬某通過某燃氣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下單訂購了一罐液化石油氣,某燃氣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田某提供上門送氣服務。后發生燃氣爆炸,導致萬某全身多個部位燒傷Ⅱ度-Ⅲ度。
萬某認為,田某在履行工作職責提供送氣服務的過程中,未盡到安全注意和檢查義務,將燃氣瓶安裝完畢后未關閉燃氣瓶角閥,致使液化石油氣出現泄漏,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故應由某燃氣公司對萬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燃氣公司向萬某賠償醫療費等損失。
二、
法院審理
案涉灶具系萬某自行購買并安裝。根據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告知書所載案涉事故原因,可以認定“角閥未關閉”狀態下因異常因素介入導致燃氣泄漏遇火源爆炸,而異常因素可能為燃氣軟管與灶具接口處脫落或灶具開關開啟且不具備熄火保護裝置,因此萬某自身負有主要過錯,其主張的事故起因與調查結論不符,且缺乏有效證據支撐其起訴的事實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此外,本案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某燃氣公司存在《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的禁止性行為,但萬某未在安全用氣告知書上簽字確認,可以反映某燃氣公司員工送氣時未全面履行燃氣設施、用氣環境檢查義務及安全用氣告知義務,即未盡到安全管理職責。
綜上,因萬某自身負有主要過錯,應承擔80%的責任;某燃氣公司因未履行安全用氣告知義務,應承擔20%的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三、
律師說法
本案系因燃氣用戶自身使用過程中存在操作不當行為以及燃氣公司未履行安全用氣告知和安全用氣檢查義務相結合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一是侵權行為必須是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二是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構成侵權。本案中,燃氣公司員工接受派單任務為萬某提供送氣服務,該行為屬于執行工作任務的行為,若該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燃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備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由此可見,燃氣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職責,其本質是經營者對燃氣用戶的一項安全保障義務,故燃氣經營者在進行送氣服務后,應對用戶進行安全用氣告知及安全用氣檢查,這是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也是其應承擔的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防范燃氣安全事故發生的社會責任。本案中,萬某未在安全用氣告知書上簽字確認,可以反映燃氣公司工作人員在向萬某送氣時未全面履行燃氣設施及用氣環境檢查義務,對案涉事故造成萬某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本案裁判一方面指引燃氣從業者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確保經營行為合法性、規范性、專業性;另一方面敦促和提醒燃氣用戶要規范使用液化天然氣、增強防火和安全意識,共同承擔起消防安全的社會責任。
“患生于所忽,禍起于細微”。作為燃氣用戶,須了解燃氣使用安全知識,須通過正規途徑購買符合安全使用標準的“灶、管、閥”等設備。同時,要掌握正確使用燃氣的方法,在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第一時間采取自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以免發生安全事故。
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瓶裝燃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充裝氣瓶,建立氣瓶流轉信息化平臺及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運用二維碼等數據載體,對氣瓶進行全流程溯源管理,并安裝殘液回收處置裝置。
瓶裝燃氣企業在送氣時應當對燃氣設施及用氣環境進行必要的檢查。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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