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突然早產,丈夫已飲酒,若開車送醫涉嫌酒駕,救護車需1 小時后才能抵達,是冒險酒駕送醫還是被動等待?兩難之間,如何抉擇?
一、案件情況
春節前夕,建筑工人趙赫陽與妻子在工地宿舍小酌時,妻子不慎滑倒引發早產。因工友均已返鄉,且救護車需1 小時后才能抵達,趙赫陽為及時送妻子就醫,冒險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途中被交警攔截。警方了解情況后緊急協調救護車接力救援,最終母子平安,但趙赫陽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提起公訴。庭審中,辯護律師以 “緊急避險” 為由進行辯護,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趙赫陽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依法對其免除刑罰。
二、緊急避險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該制度的核心在于,當合法權益面臨現實且緊迫的危險,且無其他合理途徑可化解時,允許通過犧牲較小合法利益的方式,保護更為重要的合法利益,從而實現整體法益的最大化。
![]()
三、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緊急避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嚴格條件,缺一不可:
存在現實危險:危險必須客觀存在,而非行為人主觀臆想。本案中,趙赫陽妻子滑倒后早產,胎兒與母親的生命健康權面臨直接威脅,該危險具有現實性,并非虛構。
危險正在發生:危險已處于持續狀態,且若不及時干預,將導致損害結果即刻發生。當時趙赫陽妻子早產癥狀已顯現,生命安全隨時可能因延誤就醫出現意外,危險正處于緊迫發生階段。
出于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行為人必須是在無其他可行方式避免危險的情況下,才選擇損害另一法益。趙赫陽工友均已返鄉,無人可提供代駕幫助,救護車無法及時抵達,其自身駕車送醫是當時唯一能快速化解危險的途徑,符合“不得已” 的要求。
具備避險意識:行為人實施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非出于其他違法或犯罪意圖。趙赫陽醉酒駕駛的唯一目的是挽救妻子與胎兒的生命,主觀上具有明確的避險意圖,無任何危害社會的故意。
未超過必要限度:避險行為所損害的合法利益,必須小于其所保護的合法利益,不得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本案中,趙赫陽醉酒駕駛的行為,損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這一公共秩序類法益;而其保護的是妻子與胎兒的生命健康權,屬于公民最根本、最重要的人身權益。生命健康權的法益價值遠高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故其行為未超過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
![]()
四、案件體現的法律價值與原則
兼顧法律剛性與司法溫度:法律明確禁止醉酒駕駛,體現了維護公共安全的剛性要求;但法院在個案中,結合緊急避險的法定要件,認定趙赫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避免了機械適用法律導致的不合理結果,彰顯了司法對公民緊急狀態下合理選擇的理解與包容,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堅守生命至上的法治原則:生命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高位階的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具有優先性。本案中,法院認定為保護生命健康權而損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本質上是對生命至上原則的踐行,明確了在不同法益沖突時,生命權優先保護的司法導向,符合我國法治建設的核心價值追求。
緊急避險,兩害相權取其輕。趙赫陽雖然酒駕,但是為了妻兒生命安全,且未造成其他傷害后果,法院判決趙赫陽無罪,符合人們的樸素正義,也體現了情理法的有機統一。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