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
1.劃分老字號權利邊界的應然之道——以“稻香村”案為例—熊文聰
2.論我國專利確權制度的構建路徑——以專利授權確權行為的法律性質為切入—陳世博
3.權利濫用抑或合法使用:重新審視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適用標準
—何經緯
——熱點聚焦——
4.NFT數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權風險識別與治理—趙銳、高一敏
5.算法比對使用作品行為的著作權侵權規制路徑—張嵐霄
——域外法制——
6.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審查模式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鄭倫幸
——法苑——
7.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論考—段勝寶、曹柯
8.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研究—姚建軍
——學術研究——
1.劃分老字號權利邊界的應然之道——以“稻香村”案為例
作者:熊文聰,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尊重客觀歷史、捍衛誠信原則,是劃分老字號權利歸屬與行為邊界的應然之道,也是激發老字號企業持續創新、永葆活力的制度根基。僵化的、和稀泥式的“市場格局論”不利于老字號企業的健康長遠發展,只會助長企業掠奪他人合法權益、通過濫訴來惡意干擾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活動,甚至導致老字號品牌通用名稱化,應當被司法審判機關拋棄。
關鍵詞:老字號;商標權屬;市場格局論;誠信原則
2.論我國專利確權制度的構建路徑——以專利授權確權行為的法律性質為切入
作者:陳世博,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為避免專利錯誤授權所帶來的負外部性,我國專利法設置了專利確權制度以事后審查專利權的有效性。但是,該制度的運作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行為人往往會申請專利確權并提起相關行政訴訟,致使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止,導致專利侵權救濟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在訴訟程序中,由于專利授權行為的行政許可屬性廣為接受,法院無權決定專利權的有效性,無法進行專利司法確權,只能要求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加之專利權無效事由的多樣性,使得個別專利權的有效性長期懸而未決。為此,應當從專利授權確權行為的法律性質入手,探究我國專利確權制度的構建路徑。簡言之,專利權的“生命線”應當為: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技術或設計方案予以確認和保護,產生排他效力;第三人質疑專利權有效性,由技術專業性較強的行政機關對此先行居中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結果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尊重行政機關技術性判斷的基礎上可以作出終局判決。同時,由于民事訴訟僅解決雙方糾紛,所以不應允許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終局性判斷專利權的有效性,而是設置“專利無效抗辯”。
關鍵詞:專利確權;專利授權;行政裁決;行政確認;專利無效抗辯
3.權利濫用抑或合法使用:重新審視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適用標準
作者:何經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當商標權人惡意行權和使用人不規范使用授權商標同時出現在一個案件中時,到底是權利人濫用權利抑或侵權人合法使用商標?從侵權抗辯的角度看,兩者似乎并無本質區別,可以擇一適用。然而,兩者所造成的價值導向截然不同,這一點在司法實踐中竟遭到漠視。究其原因,除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本身的適用存在不確定性之外,還在于忽視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規制對象、法律后果和適用標準三者背后的內在統一性,即統一的權利基本立場。鑒于此,基于權利意志論的基本立場,以權利規范力為視角,對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適用標準進行重新界定,以彰顯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獨立功能。
關鍵詞:權利意志論;權利規范力;權利濫用;商標權濫用
——熱點聚焦——
4.NFT數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權風險識別與治理
作者:趙銳,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高一敏,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
摘要:NFT 數字作品交易作為數字經濟領域的一項創新交易形態,在國內市場持續走熱。然而,其蓬勃發展的背后潛藏著多重法律風險,其一是 NFT 的去中心化屬性延伸出數字作品的著作權侵權難以得到有效遏制。其二是 NFT 數字作品交易平臺不當援引避風港規則規避法律責任的現象普遍存在。其三是 NFT 數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屬性尚未明晰,進而引發監管真空問題。鑒于此,有必要從 NFT 數字作品交易屬性出發,構建 NFT 數字作品數據庫,強化 NFT 數字作品交易平臺著作權審查義務與責任承擔標準。最后,逐步構建“行政監管+行業自治”的多層次治理體系,促進數字經濟穩健發展。
關鍵詞:NFT 數字作品交易;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風險識別與治理
5.算法比對使用作品行為的著作權侵權規制路徑
作者:張嵐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日本早稻田大學大學院法務研究科訪問研究員
摘要:傳播、出版及教育領域多采用智能學術不端檢測系統進行查重檢測,檢測過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學術作品用作算法檢測對象。實際上,算法檢測查重中使用作品行為并不屬于用稿或收錄合同中約定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是一種文本數據挖掘行為。由于檢測數據庫的建立未完全獲得著作權人授權,著作權人未授權查重機構使用其作品用作檢測比對,查重機構也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合理報酬,由此算法檢測比對使用他人作品存在侵權之嫌。基于使用作品的目的、數量及后果等因素,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并非合理使用。為了對查重中使用作品的行為進行規制,應當將以營利目的的查重行為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要求查重機構開展營利性業務時,與著作權人簽訂作品使用許可協議,對算法檢測查重使用進行約定并保障著作權人的合理獲酬權。
關鍵詞:算法;查重;文本數據挖掘;信息網絡傳播權;合理使用
——域外法制——
6.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審查模式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
作者:鄭倫幸,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審查是世界各國實現 SEP 許可問題治理所面臨的基礎性、關鍵性問題。建立有效的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審查模式是促進 SEP 許可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 SEP 全球治理體系的重要部分,對一國標準競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與價值。當前,最具代表性的標準必要專利審查模式分別是歐盟事前規管干預式審查模式、英國事前非規管干預式審查模式和美國事后審查模式。研究歐盟、英國以及美國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審查模式的建構邏輯、理念、特征以及所面臨困境,對檢視與建構符合本國國情的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審查模式大有裨益。文章從審查理念、審查主體、審查架構、審查困境四個維度,全面比較分析了歐盟、英國與美國的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審查模式差異。在此基礎上,探討了我國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審查模式建構中應注意的路徑依賴與模式移植之間取舍、生態優先與創新優先之間平衡、自主發展與國際融入之間協調、司法主導與多元參與之間協同等問題。
關鍵詞:標準必要專利;必要性;生態優先;FRAND承諾;過度申報
——法苑——
7.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論考
作者:段勝寶,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曹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
摘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等強化保護司法政策,意在促進知識生產和創新發展,但在實際執行中,部分主體出現強調司法主導、競逐高額賠償等執行偏差,使政策目標發生錯位異化。從“加強保護”到“嚴格保護”,是從訴訟激勵到創新激勵的修正回歸,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精確保護理解的不斷深化。在新質生產力發展的背景下,應當圍繞關鍵創新要素,切實將有限審判資源投入制約知識生產的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最大程度促進知識資源向創新效率轉化。
關鍵詞: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司法政策;加強保護;嚴格保護
8.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研究
作者:姚建軍,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
摘要:懲罰性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形式,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超過實際損害的賠償來懲罰侵權人的嚴重違法行為,起到威懾和教育作用。我國自 2013 年《商標法》修訂首次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知識產權領域以來,經修改完善,已通過《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與多部知識產權部門法,構建了全面覆蓋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等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但在司法實踐中該制度仍面臨多重適用困境,為此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主觀適用要件應統一為故意;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以司法解釋的規定為基準;優化計算基數的確定規則;完善賠償倍數的確定與計算。
關鍵詞: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司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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