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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王某訴稱,2025年4月8日,其駕駛本人所有的大貨車正常行駛時,與對面顧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大貨車損壞嚴重。另,停運13天,于是主張停運損失每天500元,合計6500元。
此事故,經交警認定顧某負全責,原告無責任。另,肇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全險。因,無法對賠償事宜協商一致。遂,王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5年7月2日,阜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原告主張停運損失6500 元,提交了行車記錄儀綁定的原告銀行卡,佐證ETC通行費支出情況。從而,證明原告車輛屬于正常營運,并停運了20天。原告之所以主張停運損失時間13天,是因為維修單位出具了證明,維修時長為13天。
另,原告主張停運損失每天500元,是參照其他同類大貨車停運鑒定評估金額為每天利潤為500元。
而,被告保險公司則質證稱,行車記錄儀、銀行卡,證明原告車輛正常營運,即2025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26日停運,但事故發生是在2025年4月8日,故不認可13天的停運時間。并提交保單一份、告知單一份、投保人聲明一份,擬證明停運損失已明確告知了投保轎車的車主,應當由肇事車主賠償。
對此,原告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質證稱,對保單無異議,對保險提示聲明有異議,投保人處只有投保人顧某的簽字,明確說明部分沒有任何書寫內容。所以,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明確說明和告知解釋義務,僅僅是讓顧某簽了個名字而已。故此,保險公司對停運損失應當進行賠償。
【審理】
2025年7月20日,阜平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侵權人應予賠償。
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提交了保單一份、告知單一份、投保人聲明一份,擬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內容對被告即被保險人顧某進行了明確的提示說明和告知義務。但,保險單中的免責條款具有減輕保險人責任和加重投保人責任的內容,故該條款應當通過有別于其他條款的字體、型號、顏色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以引起或加強投保人對該條款的注意。而,被告保險公司提交的保單、告知單、投保人聲明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明確告知和提示義務。故,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停運損失不應承擔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日停運損失,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說明日停運損失500 元。法院參照河北省 2024 年度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08463元計算,即認定日停運損失為297.16元;關于停運天數,結合本次事故處理合理時間及原告車輛受損維修的實際,法院酌定合理的維修天數為10天為宜。由此,原告的停運損失數額為297.16元/日×10天=2971.6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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