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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公布,社會公眾可以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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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7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或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flk.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
一、一些重要變化1、強化基層民主原則立法宗旨擴展?:新增"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基層民主,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內容?居委會性質重新定義?:擴展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并明確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2、組織結構調整
內容
現行法規定
修訂草案變化
設立規模
100-700戶
1000-3000戶,允許根據實際需要靈活設置
法人資格
未明確
自設立之日起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
黨組織關系
未規定
居民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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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舉制度革新
??選舉機構?:新增居民選舉委員會,明確其組成和職責
??選民擴大?:允許戶籍不在本社區但常住居民、社區工作者(工作滿6個月)參加選舉
??候選人制度?:規范候選人產生方式及條件,完善罷免、辭職、補選程序
4、議事協商機制
?會議制度?:降低居民會議召集人數門檻;新增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范召開程序
?協商規則?:增加專門條款規范協商事項、主體、形式和結果落實
5、職責擴充現行法6項職責基礎上新增:
?引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突發事件應對協助
?指導設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
?協助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職;
?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審議中建議)
6、監督保障機制
??新增監督機構?:設立居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居務公開
??完善監督方式?:增加民主評議制度;建立居委會主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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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變化的優點、潛在問題分析
對比項目
修訂前
修訂后(草案)
修改后利弊分析
居委會與政府關系
未明確政府不得干預居民自治范圍事項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明確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于社區居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增加規定中央和地方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城市基層群眾自治工作
有利于增強基層群自治、基層民主建設
居委會分工
第十三條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的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的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環境和物業管理等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居民較少的居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的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可新增“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具體含義應加以說明,否則個別居委會會誤以為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性質一致,或許會成為居委會怠于協助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繼而長期亂指導、亂插手、亂干預小區依據,不利于業主基于物權的業主自治
居委會職責
主要是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等
除左側外,新增6項:引導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突發事件應對協助;指導設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協助指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職;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審議中建議)
把原屬街道的協助指導權,正式立法形式下放居委會,讓同樣為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居委會,比業委會更高一級;恐怕會加劇居委會亂指導、亂插手、亂干預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現象。
居民小組設置
相關規定不夠細化
規范居民小組的設置
有利于落實居民參與社區自治
民主協商制度
無專門條款規定
增加居民委員會組織民主協商的專門條款,規范協商事項、主體、形式、程序及協商結果落實
有利于落實居民參與社區自治
工作保障制度
未提及多元化籌資等內容,未明確政府委托工作的經費等問題
明確居委會可采取多元化籌資機制;基層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工作應提供經費和條件,地方政府從規劃、設施、信息化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做好保障
應明確不得接受管理對象的贊助和捐贈。個別居委會與開發商或物業交往過密,已對業主基于物權的自治產生不良影響
民主管理和監督制度
相關規定不夠完善
明確設立居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居務公開等制度落實;增加對居委會成員民主評議、對居委會主任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這三條內容非常好,既然給居委會這個群眾自治組織新增了更多權利,必然要增加民主管理和監督的辦法來制約居委會
但是,本次修訂的居委會組織法中,未提及若居委會拒不配合合法選舉居務監督委員會、拒不配合組織民主評議、拒不接受居務監督和民主評議意見時的處理辦法和行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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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示修訂稿草案的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建議如下
1、明確居委會設立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條件:居民會議表決通過
2、如確定居委會有“指導設立業主大會和業委會選舉職能”和“協助指導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履職”職能,則必須規定居委會須在小區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條件時一年內應完成設立工作、需在業委會無法履職或有20%業主書面簽名罷免業委會后一年內完成業委會換屆工作。
3、建議居委會不應接受服務或監管對象捐贈贊助,特別是開發商和物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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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須細化居務監督、民主評議、經濟審計三大監督制度,有切實可行的細則和實操性,確保居民、業主能及時糾正居委會錯誤做法。
5、草案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應當設立秘密寫票處”,這個規定比選業委會要求低很多,更不能防止偽造選票、暗箱操作等問題,建議細化完善。
6、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滿十八周歲居民、戶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未防止對“、”號的理解偏差,建議改為:“.....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年滿十八周歲居民(或戶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居民會議.......”類似表述,修改建議同。
草根談:居委會是和城市居民、城市業主最貼近的組織,是促進基層民主、基層法治,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居委會組織法的質量事關重大,每個居民都可以建言獻策,讓這個組織法更美好、更接地氣、更有利于發揮群眾民主自治最后兩周,過時不候,如果您有建議,請積極根據文章開頭的方式建言獻策! 歡迎留言討論,筆者將收集建議,并于7月24日并提交網!
# # #居委會組織法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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