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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未成年人無證駕駛摩托車,上路后發生車禍,誰來擔責?近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車輛所有人、未成年人監護人都因此承擔了賠償責任,再次對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問題敲響了警鐘。
2023年4月,未成年人陳某在未經李某的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駕駛李某的二輪摩托車上路,行至某十字路時,與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的曾某發生碰撞,造成曾某左側肋骨多處骨折、右側顳葉腦挫傷等多處傷情,因此住院治療30天。經司法鑒定,曾某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60天,后續治療費2000元。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在未取得摩托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二輪摩托車未在專用車道內行駛,且通過路口時未減速慢行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曾某不承擔責任。
曾某將陳某、陳某的監護人陳大某、劉某及車輛所有權人李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費用共計9.7萬元。
被告陳大某、劉某辯稱:“事故不應全由我們承擔責任,李某未盡到使用人選任的注意義務,放任未成年人無證駕駛其車輛,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被告李某辯稱:“車輛系陳某趁其醉酒后偷拿鑰匙開走的,事故發生與我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陳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曾某受傷,陳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曾某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陳某依法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事故發生時,陳某未滿18周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陳大某、劉某作為陳某的法定監護人未能舉證證實在陳某實施侵權行為時已盡到監護職責,亦未舉證證明陳某有財產支付本案賠償費用,故監護人陳大某、劉某依法應對陳某在監護期間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管理人,對車輛的使用未盡到審慎管控義務,因其管理疏忽致使案涉車輛由未成年人駕駛,對事故發生具有直接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案涉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及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駕駛人陳某及其監護人陳大某、劉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70%,車輛所有人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30%。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全,辨認與控制能力較弱,缺乏駕駛常識與技能,在駕駛摩托車的過程中如遇突發狀況,難以作出正確判斷處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未成年人監護人、車輛所有人及管理人均可能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父母作為監護人,要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時刻提醒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及時制止子女的危險駕駛行為。車輛所有權人對自己所有的機動車負有妥善管理的責任,禁止將機動車交給無相應駕駛證的人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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