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2025年修改草案中,對創造性評判的基本表述作出了重要補充。在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節(審查創造性時應注意的問題)的修改中,首先強調評價創造性應針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整體進行,而不是只評價某一技術特征本身是否具有創造性。
這一點實際上是對既有原則的重申和細化,確保審查時關注發明方案作為一個整體。更為引人注目的是新增的一句話:“但是,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的特征,即使寫入權利要求中,通常也不會對技術方案的創造性產生影響。”。這意味著,如果某一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對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無實質貢獻,在創造性評價中可被視作無關緊要的因素,通常不提高方案的創造性高度。
草案還配套增加了一個示例加以說明:例如,一項相機發明旨在解決更靈活控制快門的技術問題,其主要改進在于相機內部機械和電路結構。審查過程中申請人為了克服審查意見,將相機外殼的形狀、顯示屏大小、電池倉位置等細節加入權利要求。然而說明書并未揭示這些新增特征與解決所述快門控制問題有何關聯,它們要么是相機常規組成部分,要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憑常識和常規試驗手段即可想到的改型,而且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這些特征帶來了額外技術效果。因此,以上特征被認定對所述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貢獻,自然不會賦予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創造性。這個示例清晰地表明了新規的用意:無實際貢獻的附加特征不足以支撐創造性。
此次修改在理念上引入了“貢獻論”的色彩,即更加關注發明各特征對技術貢獻的大小。以往指南雖然要求整體考慮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但并未明確區分對解決技術問題有貢獻的特征和無貢獻特征的不同待遇。實踐中,審查員通常會考慮權利要求中的所有區別特征,但缺乏明確依據忽略那些明顯無關緊要的限定。而本次草案填補了這一空白,明確規定了無貢獻特征對創造性不產生影響的原則。這種變化表面上是對審查要點的微調,實則為審查實踐提供了一把新工具。審查員現在可以更加主動地篩選出權利要求中實質性貢獻的技術特征,以此作為判斷創造性的核心,而對于那些不必要的附加特征則可以不予考慮。
新規的出臺對專利申請的撰寫和審查應對都有直接影響。首先,在說明書撰寫階段,申請人需要更加明確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各項技術特征在解決該問題中的作用。說明書應當詳述每個實施例或附加特征帶來的技術效果,以便日后證明其對技術問題的貢獻。如果某一備選特征可能在權利要求中作為區分特征使用,那么最好在說明書中就闡明其技術意義和優勢。這樣一來,即便后續需要將其加入權利要求,也有充分依據證明其價值,避免被視作無貢獻的純粹附加。相反,如果說明書對某特征只是一筆帶過,未體現任何功能改進,那么日后想依賴它證明創造性將非常困難。
在權利要求方面,申請人應謹慎選擇技術特征進行限定。新規提醒我們,權利要求中每個特征都可能在創造性評價中經受審視,沒有實際技術貢獻的特征不會提升創造性。因此,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突出發明的真正創新點(發明點特征),確保這些關鍵特征得到清晰限定。同時,對那些純屬常規設計或非實質改進的特征,可以考慮避免寫入獨立權利要求,免得拖累整個方案的創造性評價。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不能寫從屬限定來豐富保護范圍,而是說獨立權利要求的主題應當緊扣發明解決技術問題的核心方案。這樣做有兩方面好處:一是讓審查員一目了然發明創新所在,減少將關鍵特征誤判為無關的可能;二是防止審查員抓住某一權利要求中的薄弱環節(無貢獻特征)作為突破口否定創造性。總之,權利要求要與發明貢獻相一致,既不應遺漏必要特征,也不應堆砌無用特征。
在審查意見答復過程中,更加注重闡明技術特征的作用。當審查員認為某區別特征對解決技術問題沒有貢獻而想忽略時,申請人需要據理力爭,證明該特征實際上是有貢獻的。具體來說,答復審查意見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引用說明書或現有實驗數據,詳細說明有關特征帶來的技術效果以及該效果對解決技術問題的輔助作用。例如,如果區別特征X被質疑無貢獻,申請人應解釋X如何改善了發明的性能或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的缺陷,從而在技術上是有意義的。必要時,可補充實驗報告或對比試驗結果,證明加入特征X后技術方案獲得了意料之外的優點。通過這樣的技術闡釋和證據支撐,說服審查員承認該特征對技術問題的解決做出了貢獻。
有時審查員認定的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過于狹窄,導致某些特征看似“無關”。在答復中,申請人可以嘗試從發明實際效果出發,對客觀技術問題進行適當拓展或重述,使得爭議特征成為解決新問題的一部分。比如,上例中相機外殼形狀等特征雖然與原定的“快門控制”問題無關,但如果申請人能夠論述這些改進實際上針對另一技術問題也有所裨益,就有可能賦予其貢獻意義。當然,這種策略需謹慎,必須以說明書披露為依據,確保重新定義的問題合理且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認可,否則容易被認為超出原始發明范圍。
新規環境下的審查答復核心在于緊扣技術貢獻來展開抗辯。申請人應當積極利用說明書內容,論證權利要求中每個區別特征的技術作用,力爭將其納入創造性評價的有利因素;反之,對于審查員聲稱的無貢獻特征,若無法反駁其觀點,則應考慮調整方案以尋求創造性突破。
許多申請人在實務中會采取埋伏策略,在說明書中披露若干細節特征但先不寫入權利要求,一旦主要方案遇到創造性問題,再將這些細節特征添加進權利要求以謀求授權。新指南草案的修改對這一策略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從上述新增規定可以看出,臨時加入的細節如果沒有明確技術貢獻,將不足以使原方案獲得創造性。指南示例中的申請人正是嘗試在答復中挪入說明書細節特征來補強創造性,但由于這些特征與核心技術問題無關,最終未能奏效。這表明,以往那種寄希望于事后拼湊特征過關的方法將變得難以奏效。審查員如今有明確依據忽略無貢獻的新增限定,甚至可以在答復中直接指出“該特征不是解決技術問題所必須。這種審查做法無疑削弱了埋伏策略的作用。
對于申請人而言,這并不意味著說明書中預留備選方案毫無意義,而是要求預留的特征本身要有技術價值。如果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埋伏的備選特征確實具有改善技術問題的作用,并在原始撰寫中揭示了這一作用,那么當其加入權利要求時,審查員就不能輕易將其視作無貢獻特征,而必須認真考慮對創造性的影響。相反,如果埋伏的特征僅僅是一些設計選擇或無關痛癢的細節,沒有在說明書中體現技術效果,那它日后充當救兵的能力將大打折扣。簡言之,新規促使申請人提前規劃,在撰寫階段就為潛在的附加特征賦予技術意義,而不是事后再試圖包裝其貢獻。唯有如此,埋伏特征策略才能在新審查形勢下繼續發揮作用,否則將很難改變被忽視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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