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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的一審判決結(jié)果在社會上引發(fā)激烈討論。席某某因在訂婚宴后與未婚妻發(fā)生關(guān)系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這一判決再次將"性同意"的司法認定標準推向輿論風口。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即便存在婚約關(guān)系,也不能推定女方已經(jīng)給予性同意,必須要有明確的自愿表示。這一原則性認定本應獲得普遍認同,但當公眾將目光轉(zhuǎn)向2021年江西的一起類似案件時,卻直呼太雙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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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西案件中,盡管存在一些證據(jù)疑點。比如女方私處檢查未檢出男方STR分型、膜完整等客觀證據(jù)與指控存在矛盾。男方也當庭翻供稱遭到誘供,但結(jié)合現(xiàn)場窗簾被燒毀等行為證據(jù),法院最終采信了女方關(guān)于明確拒絕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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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實際上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任何形式的婚約都不能成為性行為的事先許可,這一理念的進步性值得肯定。畢竟彩禮、訂婚等作為傳統(tǒng)習俗,就算以往代表作性同意,但現(xiàn)在也應該與時俱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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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當我們將視線轉(zhuǎn)向江西案件時,這種“性同意”至上的邏輯自洽又再一次崩塌,讓人不爽。在該案中,女方不僅主動邀約,聊天記錄露骨,還有清晰的視頻錄音證據(jù)顯示其在整個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甚至采用"女上位"的體位。更關(guān)鍵的是,雙方事后還保持著密切聯(lián)系,直到女方求交往被拒后,才突然提出強奸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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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費解的是,法院最終以"女方飲酒影響判斷力"為由認定強奸成立,完全無視客觀存在的音視頻證據(jù)。這種判決不得不讓人質(zhì)疑:同樣的"性同意"原則,為何在不同案件中出現(xiàn)了如此明顯的適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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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這兩個案件,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當前性侵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首先是對客觀證據(jù)的采信標準不統(tǒng)一。山西案中,雖然客觀物證存在瑕疵,但法院更重視行為證據(jù)和女方陳述;而江西案中,即便存在完整的音視頻證據(jù),卻被"飲酒"這一因素完全否定。其次是"醉酒"認定的隨意性。江西案中女方僅飲用少量酒水,遠未達到意識模糊的程度,卻被認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認定顯然過于牽強。至于女方出具什么精神有問題報告,更被質(zhì)疑是疊BUFF,最后害得男方被判3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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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司法實踐的不一致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當明確的事前同意可以被事后輕易推翻,當客觀證據(jù)可以被主觀陳述輕易否定,這不僅會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更可能引發(fā)新的社會問題,有些人可能會利用這種法律漏洞進行惡意指控。事實上,在江西案件之后,當?shù)卮_實出現(xiàn)了多起類似的"事后反悔"型指控,這不能不說是司法導向帶來的連鎖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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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意認定確實存在一定的主觀判斷空間,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完全無視客觀證據(jù)。在山西案件中,法院堅持"無同意即強奸"的原則值得肯定;但在江西案件中,法院對事前明確同意證據(jù)的忽視卻讓人難以理解。只能說以后不是真愛,那么兩性關(guān)系中就危機四伏!相親認識的,本就沒有感情基礎。那些亂搞亂約的,更應該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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