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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劉某與李某甲、李某乙、張某共同經營遠洋貨輪,并利用貨輪走私大量海產品,貨值近400萬元,獲利100余萬,當事人劉某家屬找到煦濱刑事團隊時,劉某因系本案主犯已被批準逮捕。
二、案件經過
劉某妻子委托后,煦濱刑辯團隊第一時間至檢察機關閱卷,并展開了一系列的辯護工作。本案中劉某雖是貨主東,但是不是犯意發起者,也不是具體實施者,雖然在案證人證實劉某是老板,為走私提供了經濟支持,但該經濟支持存在自身經營和幫忙的成分,安裝吊機是其主營業務,提供補給、工資是為同案先行墊付,故不能從劉某提供的資金數額來界定其作用大小。公訴機關采納從犯的辯護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認定劉某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對劉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庭審中,律師以認定自首情節以及適用緩刑為辯護重點,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方不予認定自首情節的主要障礙是劉某歸案后供述不穩定,庭審前律師針對認罪態度的問題進行了重點庭前輔導,庭審中針對自首情節中如實供述的問題也展開了詳細闡述,最終法院采納自首的辯護意見,并同意對劉某適用緩刑,最終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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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判處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案例啟示
本案是一起犯罪嫌疑人捕后判處緩刑的典型案例。另外本案在認罪認罰具結書簽署以后,庭審環節也取得了實質辯護成果,比較直觀的反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在審判環節仍然有巨大的辯護空間,判決生效以前的每一個訴訟環節都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并且開展有針對性的辯護。
律師簡介
李榮律師,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曾擔任國家一級檢察官,累計辦理千余起刑事案件,包括多起合同詐騙、非法經營等重大復雜經濟類案件,以及貪污、挪用資金等職務犯罪類案件,具備豐富的刑事案件辦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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