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指在執行程序中,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案件,執行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結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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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東律師說強制執行
在人民法院實施 ”終本“后,如何恢復執行程序?
根據相關規定,恢復執行有兩個途徑:
一是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核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二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并恢復執行的情形。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還應在一定期限內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定期進行一次查詢,如發現被執行人財產,人民法院得依職權恢復執行,從而實現退出和恢復執行程序自動銜接。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第九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執行法院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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