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憲法權利,也是民法權利。但是,婚姻自由是有法治邊界的。在法定條件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當事人的婚姻無效。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該條司法解釋,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前三項規定,對標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關于禁止結婚條件的規定,刪除了原司法解釋中第四項“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規定。
![]()
華東律師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完全符合家事審判活動中應當準確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范,實現家事審判在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法律實施過程中的高度契合,促進法治文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