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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徐琛,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家事財產糾紛審判團隊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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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內容提要:
為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各國立法設立了訴訟時效制度。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中,不少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分析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的性質,其實質是共有物分割案件,而共有物分割案件的權利性質與債權請求權有本質的區別,應不適用訴訟時效。
關鍵詞
征收補償利益分割 共有糾紛 訴訟時效
目 錄
一、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規范
二、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的法律性質
三、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制度的基本規范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或者在權利受損后不及時救濟,在法定期間屆滿后,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權,相應的權利人喪失了勝訴權,權利不受法律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護的法律制度。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諺語“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這句話的意思是,享有權利的人應當積極行使權利,若權利人自己都怠于行使權利,則可能失去法律的保護。訴訟時效制度設置的目的,在于通過適當的限制,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相關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資源。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制度,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在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消滅時效”。
為了避免過度犧牲和讓渡權利人權利的情形,排除部分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對于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保護權利人行使權利,顯得尤為重要。若某類請求權基于特殊立法目的被排除適用訴訟時效,則該請求權不適用時效起算、中斷、中止等規則,該請求權的義務人也不能以時效屆滿抗辯。由于訴訟時效制度具有法定性,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自行約定某種權利適用或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約定無效。
民事權利以其權利內容不同,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我國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而支配權、抗辯權及形成權因其性質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民事權利
支配權
絕對不適用訴訟時效
抗辯權
形成權
請求權
相對不適用訴訟時效
在各種請求權中,除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之外,人格權請求權、身份權請求權以及知識產權請求權中,凡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債權請求權,當然適用訴訟時效;凡不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則原則上不適用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以下簡稱訴訟時效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該條款確立的原則是: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對象是債權請求權。
為了避免不當的擴大訴訟時效適用范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和訴訟時效規定第一條對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做出了具體規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失效)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不適用訴訟時效情形的規定。訴訟時效規定第一條規定的請求權雖未見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四)項為兜底條款,故民法典施行后訴訟時效規定第一條仍然適用。
法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規定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二、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的法律性質
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案由一般為共有糾紛中的共有物分割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案件訴訟過程中,由于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具有“請求權”之名,經常有當事人一方會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認為提出分割一方訴訟時效超過一般三年時效甚至二十年最長時效。關于共有物分割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仍有爭議,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討論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我們首先需要明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的性質。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指共有人對其享有共有權的確認,并以此為基礎請求分割共有物的權利。我國理論界對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本質為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存在爭議。一方面,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具有權利行使的單方性和無需他人協助的特點,符合形成權的特征。另一方面,共有人行使分割請求權只是請求其他共有人一同分割共有財產,并不能通過單方行使權利完成共有物的分割,還需要共有人協商或法院裁判決定分割結果,所以這種權利又具有請求權的特征。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那么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是否屬于債權請求權?
民法典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債權請求權是以權利人與義務人互負債權債務為前提,債權人有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行為滿足債權人利益的權利,債務人有按要求行為或不行為滿足債權人利益的義務。首先,就權利基礎而言,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建立在權利人與其他共有人對特定物共同共有的權利之上,建立在權利人享有的物權以及共同共有的關系之上,這是區別于債權請求權的關鍵。第二,從強制性角度看,共有物分割并不必然是共有人必須為之的義務,是否分割完全基于共有人自愿。雖然法律規定共有物分割的條件,即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理由,但法律也僅規定了權利人“可以”請求分割,請求時共有人也不必須同意分割,只有當權利人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分割條件成立作出支持分割判決后,在特定情形下權利人份額才轉化為對共有人債權,共有人承擔給付權利人份額的義務。第三,從效果上看,即便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共有物,權利人仍事實上享有對共有物使用、收益的權利,并不需要相對人配合即可享有。結合以上三點來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具有本質上的區別。
三、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
關于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我國沒有明確規定,從前述分析可知,無論是形成權還是請求權,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應當不適用訴訟時效。
同時我們可以類比遺產分割案件。當事人訴訟請求為遺產分割時,是否適用訴訟時效,有過相關規定。征收補償利益在征收補償協議簽署后處于權利人共有的狀態與繼承開始后,遺產處于繼承人共有狀態類似,可以類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關于“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的規定,繼承人若未表示放棄繼承,視為接受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關于“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的規定,未分割的遺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繼承開始時)歸繼承人共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法〔2016〕399號)的通知第2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1987〕民他字第12號)可以確定,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亦不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旨在讓權利被及時行使,這樣社會秩序才得以穩定下來。相反,如果允許權利人“休眠”,那么社會秩序將一直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顯然不符合社會發展和法治精神的要求。因此,即便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也建議盡早分割,以免日后分割起來更加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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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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