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戶日賺300”“學生寶媽優先”,這樣的手機兼職廣告總能戳中一些人想輕松賺錢的心理。然而,這份看似低門檻、高回報的工作,背后卻藏著由層層套路編織而成的詐騙陷阱。近日,江蘇南京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起關于“線上兼職”的詐騙案,1萬多人被騙,涉案金額達3700多萬元。
“線上兼職”詐騙案
逾萬人被騙三千余萬元
南京市某職業學校學生小夏在刷短視頻時,被一則“外賣優惠券推廣兼職”的視頻廣告吸引,這份兼職宣稱可根據推廣下單的數量獲取傭金。小夏按照短視頻評論區提供的信息,添加了一個備注為“壹學堂 西西”的客服微信。
被害人 小夏:外賣、打車、電影票、加油票等優惠,讓別人下單會有分紅。客服說做這個能月入幾千、上萬,主要是有空閑時間就能做,感到很心動,也有想掙錢的想法。
和小夏取得聯系后,客服人員以“知識學習需要門檻費用”為由,讓小夏交納9.8元的培訓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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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小夏:9.8元是能夠接受的,畢竟能試錯,成本比較低。
小夏付款后,另一名備注為“阿霖”的客服人員緊接著聯系他,說要開通專屬公眾號才能獲取傭金,而搭建這樣的商城平臺需要交納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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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 小夏:這筆費用對我一個學生來說,挺猶豫的。客服發了一些他們真實的日常實況、優秀學員的成績、墻上的營業執照,所以我認為是一個很正規的公司。
支付費用后,一名自稱是培訓老師的人員告訴小夏,通過交納推廣引流費,可以讓更多人關注到他的公眾號。
被害人 小夏:推廣引流費是6000多元,我是學生,沒這么多錢,他就讓我先交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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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轉賬4000多元后,小夏發現自己公眾號的關注數量并沒有增加,在向培訓老師詢問推廣數據時,對方卻屢次以各類理由推諉,不愿提供。
被害人 小夏:先找個借口說是七天預熱,七天后問他,他又找了借口說運營部沒有把推廣功能打開,于是我就起疑心了,跟他說要報警,讓他們退錢。
民警調查發現,還有很多人和小夏有著相似的經歷。掌握關鍵證據后,公安機關對陳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實施了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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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經濟與職務犯罪檢察部副主任 毛若帆:陳某、李某利用電信網絡手段設置騙局,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該犯罪團伙在將近三年的時間里,一共詐騙一萬六千多名被害人,詐騙金額共計3755萬余元。2025年11月,主犯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對李某等12名從犯判處五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處罰金。
流水線式分工
還原詐騙鏈條
利用互聯網平臺編造虛假兼職廣告,先用小額費用降低被害人的防備心,再以開通平臺、推廣引流等名義不斷加碼,不法分子的詐騙套路可以說是環環相扣。
2021年6月至2024年5月,陳某在一家優惠券推廣返利平臺注冊會員,以每年1980元的價格購買外賣基礎版服務,通過該服務可以對接外賣、網約車等平臺的優惠券,為用戶提供消費立減、滿減等優惠。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經濟與職務犯罪檢察部副主任 毛若帆:該平臺設有團長、店主、用戶等推廣層級,受害人(被害人)被設置為陳某賬號下屬的店長級別,可以按照訂單獲取0.01%到4%不等的傭金。此外,陳某還租賃了辦公場地,招聘員工組成客服、售前、售后等部門。
在整個詐騙鏈條中,不法分子先在網絡發布虛假兼職廣告,獲取被害人聯系方式,再以業務培訓為由誘騙其交納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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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經濟與職務犯罪檢察部負責人 沙寧波:客服組人員以兼職耗時少、每日僅需投入一個小時即可獲利百元,而且無任何隱藏消費為噱頭,誘使受害人(被害人)交納8.8元或9.8元不等的報名費,同時,還向受害人(被害人)表示報名費可隨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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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售前組人員會向被害人謊稱,在專業老師指導下可獲得穩定高額收益,同時通過修圖軟件,偽造收益金額和聊天記錄,發送虛假盈利案例騙取被害人的信任。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經濟與職務犯罪檢察部副主任 毛若帆:售前組人員會以配置外賣優惠券平臺為由,誘導受害人(被害人)繼續交納996元左右的平臺搭建費用,并且聲稱這種兼職模式具備多種優勢和保障,例如依托大型外賣平臺風險低、受眾廣、收益高等話術,逐步降低被害人的防范心理。
層層誘騙
被害人不舍止損被套牢
不法分子利用被害人不愿放棄前期投入的心理,層層誘騙他們交費,收款后卻不提供任何實質服務。為逃避監管,該團伙還通過第三方賬戶接收、分流詐騙資金。
當被害人發現自己支付了報名費和平臺費,卻并未獲得收益后,售后組人員就會表示,平臺運營需要擁有商家資質。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經濟與職務犯罪檢察部負責人 沙寧波:售后組人員宣稱,個人發布廣告容易被封號,而擁有商家資質則不會被封號,因此誘騙受害人(被害人)注冊個體工商戶,并借機收取698元左右的代辦費用。但實際上,符合經營資質的個人在注冊個體工商戶時無須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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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營業執照后,售后組人員還會以平臺需要推廣引流才能獲利為由,進一步騙取被害人交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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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經濟與職務犯罪檢察部負責人 沙寧波:售后組人員會反復向受害人(被害人)強調有流量才能賺錢,虛構每月保證15萬次左右曝光量、引流7000至8000名用戶、達不到效果可退款。若受害人(被害人)暫時沒有資金,售后組人員便會根據其經濟狀況先行收取定金,待受害人(被害人)資金到位后再補收尾款。
收取推廣費后,售后組人員并不會提供實質性服務。當被害人要求退款時,對方則會以需要領導審批等借口拖延,拒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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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經濟與職務犯罪檢察部副主任 毛若帆:2019年至2024年期間,陳某先后成立了十多家公司,而以他自己姓名注冊的公司只有兩家。目的就是為了逃避監管,陳某會使用非自己名下的第三方賬戶接收詐騙錢款,再將錢款分流至私人銀行卡,以掩蓋資金流向。
服務合同掩人耳目
不法分子以詐騙罪獲刑
辦案人員查明,犯罪團伙以簽訂服務合同為掩護,偽裝出合規經營的表象,并利用被害人不想損失前期投入的心理,誘導持續轉賬,直到被害人無力支付,再拉黑并切斷聯系。
調查發現,行騙過程中,犯罪團伙不僅會向被害人展示企業資質等信息,還會與其簽訂服務合同,并注明“達不到效果可以申請退款”“騙取服務費用按十萬元支付違約金”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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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經濟與職務犯罪檢察部副主任 毛若帆:簽訂服務合同只是犯罪分子為了把自己的行為包裝成民事違約糾紛而使用的幌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撤銷。在本案中的被害人既可以請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請求撤銷合同效力。但是因為陳某等人實施的本就是詐騙活動,根本也沒有履約的意圖和行為,實際上合同也是無法實現的。
辦案人員介紹,本案中,以陳某為首的13人均被判處詐騙罪,而不是民事欺詐。這也是本案的庭審焦點。不同罪名背后,對應的行為和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又有什么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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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顧蘇斌:民事欺詐的特點是夸大、隱瞞部分事實,主觀上仍有履行承諾的意愿,如果發生糾紛,違約方僅需按照約定的內容來履行或賠償損失。而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全部或主要事實,主觀上無意履行或根本無法履行,違法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陳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平臺流量引流,騙取被害人錢款,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檢察機關提醒,這類流水線式兼職詐騙,瞄準的就是人們想輕松賺錢的心理,套路雖不復雜,但極具迷惑性。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顧蘇斌:面對各類兼職廣告,要牢記“三不原則”:
- 不輕易相信“日賺數百”“零風險”“引流推廣”等虛假宣傳;
- 不隨意向陌生賬戶轉賬匯款;
- 不泄露個人身份證、銀行卡等敏感信息。
如果不慎被騙,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保存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盡可能減少損失。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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