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泰州一男子為促成兒子結婚,在媒人的告知下,將18.8萬轉給兒子對象用于開辦培訓機構,但這筆錢男子和媒人是認定為彩禮的。
然后兒子與對象分手,對象表示這筆錢不退,說這是合伙創業資金,并非彩禮。
男子起訴,結果法院審理認為,認定為彩禮是男子與媒人溝通,對象并未授權媒人,從沒有認定這筆錢是彩禮,也沒有同意夫結婚條件贈與,于是駁回男子返還18.8萬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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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看,都知道是咋回事。
只是確實也有漏洞——
男方無法拿出證據證明這筆錢是雙方對彩禮的合意;
但是同樣,女方也無法證明這筆錢是雙方對投資的合意。
雙方都無法證明,各執一詞,那么現在問題就來了,究竟是認同男方的意愿呢,還是認同女方的?
此刻,自由裁量權就發揮巨大威力。
本案例中法官認同女方。
所以法官這么判也有道理,男方還真沒什么好辦法,除非一開始就堵住這個漏洞。
也就是說,起訴前,就不要以什么彩禮的理由要求對方返還,而是收集一切有關投資經營的證據——
錢是打進個人賬戶而不是公戶吧?
股權協議、章程、股東決議書沒有遞交出資人吧?也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或變更吧?
這筆錢用于個人消費或還債了吧?
客觀上虛構了投資創業的事實、隱瞞無真實合作經營的真相,使出資人陷入 “交錢可獲得股權 / 合伙份額” 的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交付了錢款了吧?
如果收集了這些證據,以詐騙罪或合同詐騙起訴,可能就會好一些,畢竟十萬元已達到全國統一的 “數額巨大” 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如果證據構成刑事詐騙,則要警方立案。
但是同一事件,警方也會考慮、尊重法院的判決意見——法院都已經定性了,警方再橫插一杠子來麻煩、得罪法官,還麻煩自己,這是何苦呢?所以除非是證據非常充分,影響實在惡劣,不然警方可能會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要是兩邊都不立案,那這事就算徹底玩兒完。這就是前面說的要“一開始就堵住這個漏洞”的原因。
所以我敢于下判斷:除非事情實在鬧大了,出現新的情況或者意外,可能才會有所轉機。如果沒有,那么這個錢基本上是打水漂了。
恭喜創業成功。
經過這樣一個案例,相信很多聰明的人已經從中學到了精髓——
相親戀愛不要說什么彩禮不彩禮的,完全可以把彩禮包裝成其它形式,讓給錢的一方以為是彩禮,但實際上不是,還讓對方以為這個女的挺不錯,不要彩禮要投資,有事業心,不是純粹要錢。那么即使起訴的時候要么“無法選中”,要么相信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最后大概率都能保住拿到的錢。
相應,給錢一方也要注意,不要自己想當然地認為給出去的錢就是彩禮,那只是自己認為,對方不認就抓瞎。
而對于對方說的投資、合作、入股、學習、拓展、經營……等等各種72般理由,都要保持謹慎,要核實、跟蹤是否屬實。
這當然很累、門檻很高,也容易引發矛盾,或者讓對方認為缺乏信任而難以達成合意,但現階段就是這樣,你能怎么樣?前人已經砍了樹,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不是一天崩塌的,屬于海量個例。
所以說現在不少情況下,錢給出去就是給出去,沒辦法就是沒辦法。
這個現象也蠻有趣的。過去把要錢包裝為彩禮(傳統習俗),現在彩禮慢慢被詬病和修補法律補丁之后,又包裝成其他東西。
圍繞著搞錢,真是層出不窮的手段——千層套路。
所以我早就說過,要給彩禮,就要抱著完全贈送、不管什么情況都不退還的心態,這是現實決定的。
在目前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博弈是不平等甚至不對等的,給錢一方是弱勢方,尤其是對方找理由、隱匿回避、找中間人、角色扮演等各種演繹情況。非要去博弈大概率就是輸,唯一的出路就是放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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