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31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王建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建軍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濰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建軍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建軍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副主任、市場監管部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證監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王建軍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王建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建軍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靠監管吃監管”,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公司上市、融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王建軍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建軍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綜合自:央視新聞
責編:萬健祎
校對: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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