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服了——黃天鵝公布的報告居然都不是抽檢!
本來想等胖東來的送檢結果出來再說,但陸續看到又有很多人被誤導,所以再說明一下,黃天鵝雞蛋的三份所謂抽檢,其實全部都不是監督抽檢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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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先講清楚:什么才叫“食品安全抽檢”?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明確要求抽檢結果真實、可追溯、具有監管意義。一個完整的監督抽檢,通常需要同時具備四個關鍵環節:
? 1. 抽樣環節:隨機 + 現場。 樣品原則上應當從銷售場所、倉庫、成品庫中隨機抽取,得有代表性。
? 2. 封樣環節:現場封存 + 雙方確認。 抽樣完成后,需要現場封樣、標注信息、雙方確認,確保樣品不被替換或干預。
? 3. 送檢環節:獨立性 + 資質匹配。 檢測通常應由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完成。這里有一個重要專業點——監管部門可以委托無CMA機構進行檢測。但此類結果通常用于內部參考或研判(除非案件重大或特殊),因此,不同報告的“社會證明效力”是不同的。
? 4. 判定環節:依據標準作出判斷。 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應依據標準給出合格/不合格結論。但同時也要注意:并非所有檢測都必須給出判定。無標準或檢測范圍有限時,可以只提供數據。
二、 三份報告逐份定性:涉嫌都不是抽檢,是三種不同的“忽悠”
當我們用上述法律法規審視黃天鵝拋出的這三份“自證清白”的抽檢報告,就會發現涉嫌全部都是忽悠。
第一份:四川鹽亭縣報告——“官方親自出具的無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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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報告不是“流程有問題”,而是在法律上被明確定義為無效。
本質是委托測試(不是抽檢): 報告首頁明確寫明測試類型為“委托測試” ,這就意味著它不具任何執法監督性質。
機構自己否認法律效力: 報告第4頁的聲明,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本報告為未取得資質認定的測試項目結果,僅用于委托方科研、教學或內部質量控制參考。報告未加蓋 CMA 或檢驗檢測資質章,不具備法律效力” 。
黃天鵝拿一份連檢測機構自己都申明“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內部參考報告當證據向全社會公示,這涉嫌故意誤導。
第二份:浙江長興縣報告——“標準的假抽檢”
這份報告精準違反了抽檢的全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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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用于宣傳與公證: 報告第2頁的說明條款明確規定:“本報告僅供委托單位用于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等用途參考,不作公證數據” ,并且緊跟一句“本報告不得用于宣傳和廣告” 。
“違背常理”的時間線: 報告數據顯示,這批雞蛋的生產日期是 2026年3月16日 ,而樣品到達長興縣實驗室的日期,竟然也是 2026年3月16日 。
? 真相涉嫌是定向送檢(定制樣品): 剛下線的雞蛋,沒有經過正常的倉儲、物流、上架流程,瞬間飛到了實驗室。這不是面向市場流通產品的隨機抽檢,而是典型的“定向送檢”。
黃天鵝做著“當天生產當天送檢”的定向檢測,拿著“不得用于宣傳”的內部報告,涉嫌公然忽悠公眾。
第三份:寧夏原州區報告——“披著監管外衣的形式主義” 這是三份報告中看起來最像真的抽檢報告的(帶有CMA章且標明監督抽查) ,但形式的真卻隱藏不住本質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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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地點涉嫌違法: 報告顯示的抽樣地點為“寧夏固原市原州區人民街186號” ,這正是受檢單位的注冊辦公地址 。不去一線養殖場、不去包裝車間,跑到辦公樓里抽檢農產品?當然,不排除黃天鵝在樓下弄個攤位賣雞蛋,但那有代表性嗎?
? 核心信息全部缺失: 樣品是否現場隨機抽取?是否為真實的流通批次?全都沒有說明。
抽樣地點脫離生產實際,這涉嫌是“程序看似合規、實質毫無效力”的典型假抽檢。
三、 把三份報告拼在一起,你會發現這簡直就是草臺班子翻車現場
這根本不是什么“自證清白”,而是涉嫌無法無天,并且破綻百出。
第一:黃天鵝——涉嫌虛假宣傳與引證內容虛假
? 1. 涉嫌虛假宣傳與引證內容虛假: 黃天鵝將明確標有“不具備法律效力” (四川鹽亭縣報告) 以及“不得用于宣傳和廣告” (浙江長興縣報告) 的內部委托測試文件,作為證據向全網發布,試圖證明其未使用角黃素。《廣告法》第十一條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黃天鵝直接無視檢驗機構的不具備法律效力聲明,將無效的“內部文件”包裝成權威抽檢背書,涉嫌構成典型的引證內容虛假及虛假宣傳。
? 2. 涉嫌欺詐消費者: 黃天鵝明明手握著“委托測試” 且“僅供參考” 的報告,卻刻意隱瞞其非監管抽檢、均不具備社會證明效力的本質,用話術將其包裝成具有公信力的“抽檢結果”來平息公眾質疑。《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黃天鵝利用信息不對稱,涉嫌用無效證據騙取公眾信任。
第二:檢測機構——涉嫌出具誤導性報告
? 1. 出具可能誤導公眾的報告,未履行用途控制義務: 檢測機構雖然在報告角落寫了“不作公證數據” 或“僅供內部質量控制參考” ,但在黃天鵝陷入嚴重食品安全危機的風口浪尖時,依然為其出具了這些極易被截取、用于洗白的報告,且在企業大規模違規發布(用于廣告宣傳)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要求,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出具虛假或者誤導性檢驗檢測報告。機構對其報告的最終使用場景失去了管控,客觀上涉嫌造成公眾誤解。
? 2. 存在協助誤導風險(喪失獨立性): 面對“當天生產、當天飛躍上百公里送達實驗室”的異常樣品 ,或者直接在“企業辦公樓”抽取的農產品樣本 ,檢測機構照單全收。檢測機構對極其離譜的送檢邏輯視而不見,涉嫌淪為了企業花錢購買“合規外衣”的工具。
第三:抽樣執行環節——程序不合法,結論不具效力
? 1. 抽樣程序違法、抽樣代表性缺失: 本應在生產車間、倉庫或超市終端進行的抽樣,竟然發生在了受檢企業的市中心行政辦公樓里(寧夏原州區報告:人民街186號) 。此外,浙江長興縣的抽檢更是變成了剛下線還沒捂熱的雞蛋直接“特快專遞”進實驗室 。送檢的要么是企業提前準備好的“完美樣本”,要么是專門定制的批次,完全脫離了真實的市場流通環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八條要求,抽樣應從食品經營者的銷售場所、倉庫或生產者成品庫中隨機選取,確保樣品代表市場流通產品。這種操作涉嫌徹底剝奪了樣品的“隨機性”和“代表性”。
? 2. 抽檢結論不具效力: 三份報告中,兩份明確聲明不具法律/公證效力 ,剩下那份所謂帶CMA章的監督抽查報告 ,抽樣地點不符合程序,結論當然不具備效力。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抽樣程序違法的檢測結論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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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監督抽檢重點是“不可預測性”,防止企業提前準備“特供樣本”,明確禁止企業知情送檢或指定批次。而大家看到的這三份報告——看起來更像是一切都在黃天鵝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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