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飛機之間的雷達照射,在空中相遇事件中的惡劣程度相當嚴重。一般來說,軍用飛機特別是戰斗機在進行空中接觸時要避免雷達照射,原因其一是避免讓被照射方掌握雷達信號特征、造成技術泄密和潛在安全風險,其二是避免因此類行為導致空中相遇行為演變為可能發生空中交火的沖突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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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雷達照射對方飛機,是具有相當程度敵意的行為,這種行為的潛在意涵是向對方發起挑釁、并表明“我機已做好準備向你機開火”,因此空中相遇時開啟雷達并對對方飛機進行照射通常僅限在對身份不明或具有潛在威脅、正在接近或飛經己方領空、軍事演習區域上空或防空識別區空域的軍用飛機進行攔截或伴飛查證,對方不接受驅離反而還企圖入侵領空,經無線電溝通口頭警告無效時,可以開啟雷達照射入侵飛機作為警告驅離手段,或者對方飛機采取極其有害飛行安全甚至可能導致己方飛機出現事故的手段時作為反制手段。
由于雷達照射行為在非必要和非自衛性質前提使用時不僅政治性質極其惡劣而且對被照射一方造成十分嚴重的安全威脅,因此在遭到非法雷達照射時,必須予以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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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手段上,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緊急機動脫離對方飛機雷達照射范圍、避免對方使用雷達鎖定,并占據有利空域擠占對方飛機活動空間、迫使其放棄對抗和挑釁性飛行動作;
第二,采取對等措施,即使用機載雷達照射對方飛機,表明對方行為已經逾越安全紅線、同時己方不會懼怕挑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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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若己方有電子干擾機伴隨飛行,或自身具有電子干擾能力,則對對方飛機雷達進行電子干擾,避免對方繼續照射自身造成安全威脅;第四,通知己方海、空軍兵力予以增援,以區域內兵力規模優勢迫使對方飛機放棄挑釁。
但任何事后的反制措施,實際上都是亡羊補牢、在自身已經受到安全威脅的情況下的止損,對抗存在挑釁性行為可能性的別國軍用飛機時,最好的辦法還是在對方飛機立足未穩之時適度采取對抗性手段將對方飛機逼離敏感空域,這樣既能確保己方主權和其他正當權益不受別國軍用飛機入侵行為破壞,又能確保己方飛機的正常飛行安全,實現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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