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回顧2003年發生在陜西的一樁案件。
凌晨五點,一個求救電話打進了公安局值班室。
“有人闖進我家了!快來救人!” 電話那頭,李家報警人的聲音急促而慌張。
然而,值班民警黃承順的回復卻冷冰冰的:“這不歸我們警局管轄,你聯系轄區警局吧。”
隨即電話掛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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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鐘后,報警人再次打來電話。
這一次,語氣更加絕望:“傷者傷勢嚴重,求求你們幫我們叫個救護車!”
黃承順依然不為所動。
他再次強調需要聯系轄區警局,只是冷冷地丟下一句“打120”,便再無下文。
從頭到尾,他既沒有主動聯系轄區警方,也沒有協助呼叫救護車。
半小時后,第三個電話打了進來。
這次不是李家的人,而是一位路過的司機:他親眼目睹了兇殺現場,至少三個人倒在血泊中,兇手已經逃逸。
面對如此嚴重的警情,黃承順第三次以“非轄區案件”為由拒絕派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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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此時,或許是擔心報警電話會繼續打來,他才不情不愿地主動聯系了案發地轄區的警局,簡單說明了情況。
凌晨6點05分,轄區民警終于趕到現場。
然而,一切都已經太遲了。
距離第一次報警,已經過去了一個多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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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慘不忍睹:李家屋主李漢軍因送醫過遲,不治身亡;另一戶賈家更是慘遭滅門,三口人全部遇難。
一共四條人命,就在這一個多小時的推諉中,永遠消失了。
當天早上七點,兇手楊進奇被抓獲。
但對兩個家庭來說,逝去的親人再也回不來了。
2004年8月,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黃承順被認定構成玩忽職守罪。
判決書明確指出:作為值班民警,他在接到三次緊急報警后,均以“非轄區案件”為由拒絕履行職責,既未及時派警,也未協助呼叫救護車。
法院認定,如果他在首次報警時就立即協調轄區警局并呼叫救護車,后續三人的遇害及李漢軍的死亡,本有可能避免。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黃承順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同時,因留有案底,他終身不得再從事警察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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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引發了廣泛的社會反思。
根據“首接責任制”,無論案件是否屬于本轄區,接警人員都應先行受理、迅速協調,絕不能以管轄權為由推諉塞責。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也明確規定,接警人員需詳細記錄警情,第一時間協調相關警力。
時間就是生命。 這一句話,在應急響應中從來不是口號,而是血的教訓。
黃承順用三次推諉,親手把一個多小時的救援窗口變成了四口人的死亡倒計時。
一年半的刑期與四條人命之間的落差,也讓人不得不思考:當制度規范在一個人面前形同虛設時,究竟需要多重的代價,才能讓“守土有責”四個字真正刻進每一個崗位的骨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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