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臨清市潘莊鎮潘北村多名村民實名向有關部門和媒體舉報稱,潘北村支部書記李某恒非法占用村集體38畝土地,致使這些原本為良田的土地多年來無法復耕,村集體資產流失嚴重,而當地有關部門卻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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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畝土地被非法侵占5年,白白撂荒無法復耕
舉報信稱,潘北村是潘莊鎮政府駐地,人口約1700人,人均土地種植面積不足1畝,屬于典型的地少人多地區。村民主要收入來源是農業種植和軸承及配件加工業。村民獲取宅基地的方式是村委會以拍賣的形式發放村集體土地,但村民們反映實際上就是看誰給支書送的禮多。由于潘北村已經20多年沒有發放過宅基地,很多村民的居住條件很差,有的祖孫幾代蝸居在一個院子里,居住環境極其惡劣。由此造成的家庭矛盾日益增多,大齡單身男青年數量也居高不下,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
在土地如此緊缺的情況下,2019年,村支書李某恒卻以對外招商為名,通知收回承包給村民的38畝集體土地,并要求耕種這些土地的村民先和村委會簽訂土地征收協議。簽訂協議時,村民們被告知這些土地的征收標準為每畝4萬元(當時土地市值已達每畝50萬元),但實際上村集體賬戶至今沒有收到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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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們得知情況后曾多次到鎮政府反映,但鎮政府不但一直未給予任何答復,還放任李某恒在這些土地上建起小產權房。村民們無奈又到臨清市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也始終沒有下文。直到這些樓房打完樁開始給地上一層打灰時,臨清市紀委才出面制止。當時市紀委承諾將和臨清市國土資源局進行溝通,督促李某恒恢復耕地,但最終的結果卻是李某恒只是把地上一層的鋼架全部拆除,高出地面近兩米的地下室卻依然佇立在那里,導致這些土地根本無法復耕。
期間村民們不斷向潘莊鎮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但鎮政府相關領導不僅沒有任何答復,反而偷偷地幫李某恒辦理了土地變更手續。如今,38畝土地已經被侵占和撂荒了5年之久,卻沒有向村集體交過一分錢。期間村里曾搞過兩次村集體資產清理,李某恒竟然都順利蒙混過關。
村民們反映,幾年來眼看著原本的豐茂良田就這樣被白白撂荒,村民們既憤恨又心疼。如今這些土地的市值每畝已超過200萬元,毗鄰的煙店鎮有的地塊甚至已拍出每畝375萬元的高價。一邊是村里土地極為緊缺,一邊卻是位置如此好、估值如此高的地塊,被長期無償占用,村集體資產白白流失卻無人過問。亂象背后的根源是什么?到底是誰在為李某恒撐腰打傘?對此,村民們表示,為了保護村集體財產,他們會堅持不斷地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情況,相信終會給潘北村村民們一個公平合理的說法。
村支書打傷村民,涉嫌故意傷害卻至今逍遙法外?
在上述村民反映李某恒侵占土地的同時,另一位叫姜某華的村民還反映,李某恒還涉嫌故意傷害罪。
據姜某華反映,2022年3月21日,他到地里和村民李某來商量有關地邊的事情,李某來喊來了書記李某恒。李某恒見到姜某華后二話不說就開始對其破口大罵,并朝著姜某華的眼睛打了一拳,二人隨即廝打在一起。在派出所民警趕到后,李某恒竟當著民警的面又對姜某華拳打腳踢,被李某恒打電話叫到現場的其弟弟李某新還在背后用棍子偷襲姜某華,致其腰部骨折造成輕傷二級。李某恒則在前面把姜某華打得滿臉是血,眼鏡被打成碎片,一只眼睛被打致失明。
經過姜某華一年多不間斷地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李某新才于一年后被法院判處13個月有期徒刑并被羈押。此前雖然姜某華不斷要求潘莊派出所對李某恒兄弟兩個采取刑事措施,派出所卻置之不理。如今不僅李某恒仍然逍遙法外,2023年12月1日,臨清市檢察院竟作出對李某恒不起訴的決定,因為潘莊鎮派出所在出警時沒有把現場錄像提供給檢察院,而是說弄丟了。后來在姜某華要求下,更換了辦案單位,才找到了相關視頻。
姜某華說,負責辦理該案的臨清市檢察院有關檢察官認為李某恒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法院負責辦案的有關法官卻說李某恒無罪,并說“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會判李某恒無罪,所以你們最好不要再起訴到法院了”。就這樣,李某恒至今逍遙法外,即使已被停職卻依然把持著村書記的位置不放。其弟弟李某新雖然已在服刑,但仍然沒有人過問其在基本農田建房子并出租給村委會的事情,并且其仍然控制著村里自來水的經營權,李某恒的父親則控制著全村的電力供應。其家族勢力掌控著整個村莊的土地、水、電,即使打傷了人卻不用賠償一分錢。
法律點評:村支書或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故意傷害罪
耕地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耕地的保護不僅涉及國土面積的穩定和糧食安全,同時還涉及到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改善。非法占用耕地不僅會導致耕地資源銳減,對農業發展造成嚴重破壞,還會對國家糧食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潘北村村民反映的情況如果屬實,則村支書和相關人員可能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對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作出了界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也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則規定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立案標準: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而潘北村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非法占用耕地達38畝,已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
而對于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村民姜某華反映的情況如果屬實,其確因李某恒毆打而導致一只眼睛失明,已構成六級傷殘的重傷程度,則李某恒涉嫌故意傷害罪,應根據其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綜合研判對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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