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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律師觀察Lab中提到一則案例,據說是廣州首起“rush”行政訴訟。
在該文中,鄭律師指出了兩個關鍵的程序問題:其一,執法機關先行入戶檢查,后補辦立案手續;其二,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7小時,明顯突破法律規定的傳喚最長24小時的上限。然而,令人意外但又有些意料之中的是,一審法院對上述兩點均未認定違法。
尤其是第二個問題,更值得我們關注。
根據被告的時間記錄,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6日9時55分結束對原告住所的檢查,而《傳喚證》卻顯示原告于當日17時32分才“到達”辦案中心。
在這中間長達7個半小時的時間里,原告到底有無被限制人身自由,并法院并未予以調查回應。
原告陳述稱,其在此期間已被實際控制并帶至辦案場所,隨后持續被詢問查證,總時長超過27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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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證與傳喚證??
而被告則在庭審中否認曾限制其人身自由,法院則徑行認定詢問查證未超過24小時,卻未對上述時間間隔做任何調查,亦未作出充分回應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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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原文??
基于此,律師觀察Lab特別邀請本案原告,以第一視角還原其親身經歷。我們希望通過個體的具體遭遇,還原這一次行政執法過程的真實面貌。
也讓各位自行判斷一下,究竟是原告胡說,還是法院事實真的認定錯了。
不幸中的不幸。
我大概算得上是廣州關于rush的復議和訴訟的“先鋒”吧(據不完全統計,我可能是第一個)。
關于上篇里提到的那段從早上9:55到下午5:32的時間,原告在干嘛?
今天,由我親自講出來。
那天是5月26號,我的生日。
早上8:30,我滿心歡喜地去上班,心想著晚上可以約同事出去吃頓晚飯。
剛坐到工位上,就收到了媽媽發來的生日紅包。雖然心里暖暖的,但我在上班賺錢,當然是不會收的,于是先忙自己的工作,沒回媽媽的信息。
可就在我忙得正投入的時候,行政主管突然過來告訴我:“公安局的人來找你。”
我當時一驚,心里直打鼓——自己到底犯了什么事?想破頭也想不出理由。
我被帶到公司會議室,面對緝毒大隊的三個人。他們問我有沒有買rush,我老老實實承認了。
他們說那是違禁物品,現在需要配合調查,做個筆錄就沒事了。
我如實告訴他們在哪里買的、和哪個微信好友聯系的。隨后,他們問我有沒有實物,我說在宿舍,于是他們讓我帶著他們去拿。
拿到東西時,我懇求:“能不能讓我和領導說一聲?不要讓公司知道。”
他們卻說:“不用管,我們會說的。”
接下來的經歷,我到現在回想起來,還是覺得難以置信。
我之后就被帶到辦案中心,直接被收走手機,問了鎖屏密碼,把手機密封,不允許聯系家人和領導。
隨之而來的是毒品檢測、尿檢,簽字確認,我以為這些結束后就能回公司,可現實完全不是這樣。
從早上9:55到下午5:35,我被關在一個小會議室里,期間吃了午飯,有一到兩個工作人員一直守在門口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上廁所、喝水都有尾隨的工作人員。
下午,我的領導和行政主管來辦案中心詢問情況,但顯然他們沒辦法把我弄出來,最后也只能無奈離開。
那天是我的生日。手機里不斷響起家人打來的電話,本可以接一個電話,告訴他們我還好、在干什么,哪怕說一句善意的謊言也好。但手機被封存,無法回應。
我的生日就這樣,在小會議室里,一點一滴被吞沒。
下午5點多,我被戴上手銬、腳銬帶去拘留所。
當天晚上進行第一次提審,之后被關進臨時拘留區,手銬依舊束縛著我的自由。
第二天早上又進行了第二次提審,然后帶著手銬腳銬去體檢,之后才被送進正式拘留所。
就這樣,我在拘留中度過了我的生日和端午節——本命年的我,本該有點儀式感,結果卻是無盡的壓抑和無助。
當時我幾乎不懂法律。他們來公司抓我,只出示了工作證,沒有其他證件。
之后,提起訴訟后,我從保安那聽說公安局有人來打聽我的情況,我都無語了——這不是讓更多同事知道嗎?
當時我心里只有一個感覺:真的很無語,也很難受。
——廣州市民D先生
一起涉rush行政訴訟的原告
2026年3月27日于廣州
律師觀察
知錯就改,本該是做人最基本的要求。
小時候在幼兒園,咬了人、搶了玩具,老師都會讓孩子道歉。
對一個孩子來說,承認錯誤,從來不是什么難事。
但令人遺憾的是,在本案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另一種畫面:問題并非無法發現,錯誤也并非無法糾正,而是在明知存在爭議甚至明顯瑕疵的情況下,仍以種種啼笑皆非的為由,選擇回避與否認。
比起犯錯,更讓人不安的,是拒絕承認錯誤。
執法者也好、審判者也好,都是公民的一員,并不天然站在規則之外。
今天他們在行使權力,明天也可能成為權力的承受者。
當程序被忽視、時間被模糊、事實被輕描淡寫時,這種做法最終不會只停留在個案之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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