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材料有點瑕疵,銀行也知情,怎么就犯罪了?”
“貸款確實沒還上,但我有抵押物,也算詐騙嗎?”
在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主任趙磊律師的辦公室里,幾乎每周都會有因“騙取貸款罪”被調查的企業家或其家屬找來。他們的臉上寫滿了焦慮與困惑。
作為東北地區專做刑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的創始人,沈陽資深刑事律師趙磊執業16余年來,親手辦理了數百起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他深知,對于民營企業而言,一筆貸款往往關系到企業的生死,而一紙“騙取貸款罪”的指控,則可能讓企業家深陷囹圄。
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騙取貸款罪的入罪門檻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今天,沈陽刑事案件律師趙磊,將通過深度解析該罪名的無罪辯護要點,帶您看清罪與非罪的邊界。
一、 一個信號:從“兩可”到“必須”,立法給了企業家一條生路
趙磊律師首先梳理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背景變化:
在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只要“造成重大損失” “ 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哪怕沒造成損失,只要數額巨大或多次騙貸,就可能構成犯罪。這導致很多經營良好的企業,僅僅因為財務報表的“美化”或貸后轉借,就被推上被告席 。
而修正后,刑法將入罪條件嚴格限定為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 。沈陽專業刑事律師趙磊強調:“現在的騙取貸款罪,是一個純粹的結果犯。也就是說,如果你采取了欺騙手段,但最終沒有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或者損失不足50萬元(立案標準),那么就不應該構成此罪。 ”
這一修改,正是趙磊律師在為眾多企業家辯護時最核心的法律依據之一。
二、 深度剖析:騙取貸款罪的“三大無罪辯護要點”
結合最新的司法判例和自身的辦案經驗,沈陽刑事辯護律師趙磊指出,在面對騙取貸款罪指控時,專業的刑辯律師通常會從以下三個維度進行切入,這也是該罪名無罪辯護成功率最高的突破口。
辯護要點一:核心中的核心——是否造成了“重大損失”?
這是目前騙取貸款罪是否成立的決定性因素。
趙磊律師解釋說:“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必須是現實的、直接的損失,而不是潛在的、未來的風險。”
他列舉了幾種典型的無罪情形:
1. 有足額擔保,未造成損失:即使貸款到期未能償還,但如果貸款時提供了真實、足額的抵押物(如房產、土地),且抵押物價值足以覆蓋貸款本息,那么銀行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實現債權,并未遭受實際損失,因此不構成犯罪 。
2. 借新還舊或案發前清償: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或者訴訟過程中,如果企業通過“借新還舊”、親友籌措等方式還清了貸款,消除了損失,同樣不具備定罪基礎 。
3. 損失未達立案標準:根據2022年最新的立案追訴標準,直接經濟損失需達到50萬元以上。若損失數額不足,則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
辯護要點二:銀行的“知情”與“共謀”——是否存在“陷入錯誤認識”?
趙磊律師指出,這是一個極具技術含量的辯點。
“騙取貸款罪的邏輯鏈條是:行為人欺騙 → 銀行陷入錯誤認識 → 基于錯誤認識發放貸款 → 造成損失。 但如果中間這個‘陷入錯誤認識’的環節斷了,騙貸罪就不成立。”
在實踐中,很多中小企業貸款難,有時甚至是銀行客戶經理為了完成業績,主動“指導”企業主包裝材料、美化報表。在這種情況下,銀行的核心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貸審批的關鍵決策者)對材料的虛假性是明知的。
趙磊律師強調:“如果銀行內部人員知情,甚至是指使造假,那么銀行就沒有‘陷入錯誤認識’,也就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被騙’。這種情況下,不應追究企業主的騙取貸款罪。這屬于典型的民事借貸糾紛或違規放貸問題。”
辯護要點三:實質判斷——所謂的“欺騙手段”是否影響金融資金安全?
并非所有提供虛假材料的行為都構成此罪。
趙磊律師打了個比方:“如果你只是在貸款用途上寫了‘購買原材料’,實際上卻用于‘支付員工工資’或‘償還舊債’,只要資金確實用于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沒有挪作非法用途,且沒有導致資金風險顯著增加,那么這種‘欺騙手段’屬于‘形式瑕疵’,并未從根本上危及信貸資金安全,不應輕易認定為犯罪。”
他引用最高檢“六穩”“六保”的政策精神指出:對于生產經營中的違規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
三、 不止于無罪:罪名之辯與量刑之辯
除了徹底的無罪辯護,趙磊律師也擅長在罪名認定上進行“降維打擊”。
在一起涉案金額巨大的復雜案件中,當事人最初因“提供虛假材料”被以貸款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立案調查。趙磊律師介入后,敏銳地發現當事人雖然使用了欺騙手段,但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錢款主要用于生產經營而非揮霍。
最終,在他的有力辯護下,公訴機關采納了律師意見,將罪名從重罪“貸款詐騙罪”變更為輕罪 “騙取貸款罪” ,當事人的刑期從可能面臨的無期徒刑,直接大幅降低 。
在量刑辯護方面,趙磊律師認為,即使構成犯罪,也要充分考慮單位犯罪中的主管責任、自首、坦白、認罪認罰以及退贓退賠等情節,為當事人爭取最輕的處罰,甚至是不起訴決定 。
四、 專業,是抵御風險的鎧甲
從2009年執業至今,已經成為東北刑辯領域的領軍人物,趙磊律師始終信奉一句話:“提供更好的辯護,讓人人都能從中收益”
作為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的掌舵人,他堅持“專注刑事,只為提供更好的辯護”。正是這份專注,讓他對騙取貸款罪、合同詐騙罪、職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有著超乎尋常的洞察力。他帶領的行仁律所,作為沈陽專業的刑事律師事務所,正以一體化的團隊協作模式,為每一位陷入困境的當事人提供最精準、最有效的法律支援。
趙磊 律師簡介
· 職務: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 創始合伙人、主任
· 社會身份:遼寧省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沈陽市刑事辯護專委會委員、2020年度“法治新時代十佳刑辯律師”
· 執業背景: 2009年執業,2017年創立東北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 。
· 專業領域:專注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的辯護,尤其擅長職務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騙取貸款、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毒品犯罪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
· 經典業績:
在趙磊律師的帶領下,行仁律師事務所已承辦刑事案件數千件,其中在多類重大復雜案件中取得突破性成功,本人親辦及參辦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職務犯罪不起訴:某政府工作人員,其轄區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指控玩忽職守罪,成功爭取到不起訴結果案。
· 職務犯罪大幅度減刑:某國企總經理,涉嫌洗錢、受賄、私分國有資產三項罪名,僅受賄罪一項罪名就達到數額巨大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終三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案。
職務犯罪大幅度減刑:某正廳級領導干部涉嫌受賄罪,成功認定自首情節,大幅度減少刑期案。
職務犯罪大幅度減刑:某人社局領導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洗錢三項罪名,面臨5-7年有期徒刑,成功認定立功情節,最終三罪數罪并罰判處2年2個月有期徒刑案。
職務犯罪二審改判:某公職人員涉嫌玩忽職守罪,檢察院認罪認罰出具3年6個月量刑建議,一審爭取2年有期徒刑,二審再次改判1年案。
職務犯罪大幅度減刑:某干部涉嫌受賄,檢察院量刑建議8-9年,成功爭取認定自首情節,法院判決5年3個月案。
公職人員無罪案例:某監獄干警涉嫌強制猥褻罪,歷時兩年,成功爭取檢察院撤回起訴案。
公職人員撤案案例:某監獄干警涉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審查起訴階段成功爭取退回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案。
公職人員緩刑案:某監獄干警涉嫌徇私舞弊減刑,成功爭取緩刑案。
· 撤案案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爭取不批捕取保后,成功撤案。
· 合規不起訴案例:銀行及相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2000余萬元,成功幫助涉案企業及三位當事人爭取到合規不起訴案。
· 撤案案例:當事人涉嫌故意殺人無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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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行仁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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