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夢都想不到,派出所是抓壞人的地方,我15歲的女兒會在所里被教導員猥褻。”劉琛(化名)感到痛苦。
2026年3月16日,霞浦縣法院對涉事派出所教導員李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3月21日,劉琛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他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已于3月20日向霞浦縣檢察院遞交《刑事抗訴申請書》。
知情人士透露,涉事民警曾因被吸毒者刺傷耽誤婚期。
肢體沖突——
15歲女孩與人發生肢體沖突母親帶其去派出所
后被教導員支走
劉琛是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牙城鎮人,女兒劉萌(化名)2010年出生。他說,女兒此前成績不好,他便將其送至某封閉學校學習。一年后,因情況好轉,他想把女兒接回牙城鎮,“2025年,我給孩子張羅學校的事,因為還沒辦好,她便暫時沒有上學。”
5月份,劉萌在外與人發生了肢體沖突,牙城派出所接到報案后介入調查,雙方進行了調解。劉琛說,女兒稱,當時系別人打了她,她找了些人,去教訓打她的人,“時隔一月,6月16日下午2時,民警又叫我老婆帶女兒過去接受問訊。”
下午2時許,劉琛的妻子帶著劉萌前往牙城派出所教導員李某的辦公室。下午3時許,李某借故讓劉琛的妻子先行離開,單獨留下劉萌在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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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派出所內猥褻女孩獲刑兩年九個月,女孩家屬申請抗訴;涉事民警曾因被吸毒者刺傷耽誤婚期
圖為牙城派出所
“剛到李某辦公室談了大約五六分鐘,李某就找理由讓我老婆去忙,不用管了。她沒多想就離開了,畢竟在派出所,能發生什么事。”劉琛說,妻子告訴她,大約隔了一小時左右,女兒回到家,“她面無表情,直接上樓了。”
“我老婆以為,女兒被李某批評了,所以心情不好,沒有多想。”劉琛解釋道。
發現異常——
女兒崩潰大哭,在妻子逼問下才開口
“老婆說的時候,我一度以為是玩笑”
劉萌回家后,將自己鎖在家里3樓的房間里。劉琛說,大約一小時后,妻子聽到女兒在房間里哭泣。后來,女兒的兩個同學來到家里,并上樓陪女兒,“她可能和同齡人傾訴了遭遇,在這個過程中情緒崩潰,嚎啕大哭。”
劉琛的妻子跑上樓,意識到異常后,不斷追問劉萌發生的事情,“女兒起初什么都不說,被我老婆硬逼問出來的。”妻子知道情況后,第一時間給他撥打電話,“我當時在外地,第一反應是不信,派出所是抓壞人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女兒在那兒怎么可能出事?”
掛斷電話大約10分鐘,劉琛再次接到了妻子的電話,他還是不相信,“我說,你不要聽孩子胡說,這怎么可能呢,誣陷民警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直到第三次打電話,他才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女兒在電話那頭一直哭,我覺得事情不對勁。”
劉琛立即開車往家趕,并聯系李某對質。但李某矢口否認,并稱自己一直在調解劉萌和別人打架的糾紛,“他說,讓我不要污蔑警察,他不會用自己的前途開玩笑……”
提起公訴——
民警以“可能被拘留”為由
脅迫女兒在派出所辦公室被猥褻
“李某就是民警,我在當地報警有什么用?”劉琛說,掛斷電話后,他立即向寧德市公安局報案,“發生這種事,肯定會有殘留物,電視劇里經常說要法醫鑒定,我就給警方說,你們帶著法醫來調查取證。然后,囑咐老婆不要讓女兒清洗等,避免證據丟失。”
當晚12時左右,回到家的劉琛見到了兩名辦案民警,“他們給我女兒做了筆錄,并表示另一波人已經前往派出所開展現場偵查,同時將涉事的教導員李某控制起來了。”
霞浦縣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涉事的牙城派出所教導員李某系1988年生人,因涉嫌強制猥褻罪于202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縣檢察院批捕。
檢方指控稱,李某讓劉琛的妻子離開后,對劉萌以“其可能被拘留”為由進行脅迫,然后實施了摸胸,甚至更進一步的猥褻行為等。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李某的褲子襠部、警服下擺處可疑斑跡,右手手指指縫擦拭物、左手手指指縫擦拭物、辦公室藤椅左側扶手擦拭物、毛巾表面可疑斑跡,以及劉萌案發時所穿的白色鞋子鞋帶表面可疑斑跡上檢出STR分型,與李某血樣基因座基型相同。
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等沒有異議,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李某實施的進一步強制猥褻行為,與其他證據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
量刑畸輕?
李某一審被判強制猥褻罪,獲刑兩年九個月
“他把我們家毀了,一審判的太輕”
3月16日,霞浦縣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提及,法院認為,李某以脅迫手段強制猥褻他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李某的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可酌情從重處罰;其系利用職便實施犯罪,可酌情從重處罰;猥褻手段惡劣,可酌情從重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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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派出所內猥褻女孩獲刑兩年九個月,女孩家屬申請抗訴;涉事民警曾因被吸毒者刺傷耽誤婚期
李某犯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綜上,對其予以從重處罰。其辯護人關于強制被害人的猥褻事實主要依據被害人單方面陳述,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依法不應認定的辯護意見,經查,該指控的事實不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證實,還得到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及鑒定意見的印證,足以證實,故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李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李某把我們家毀了,一審的判決我無法認可。”拿到判決書的劉琛不服,他說,這件事發生后,女兒常常崩潰,多次自殘。當地對他們家的流言蜚語鋪天蓋地,“有人說,我女兒被性侵了,甚至有人說,我老婆被性侵了。”由于無法承受壓力,他離開了牙城鎮。
申請抗訴——
受害人父親已向檢方遞交《抗訴申請》
劉琛說,“這件事發生在你身上,你能咽的下這口氣嗎?我想為女兒討回公道,可當地沒有律師敢接我的案子。”他表示,幾經周折,他找到一位律師幫忙寫了《刑事抗訴申請書》,“律師不斷叮囑我,不要說是他寫的。我理解,他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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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派出所內猥褻女孩獲刑兩年九個月,女孩家屬申請抗訴;涉事民警曾因被吸毒者刺傷耽誤婚期
刑事抗訴申請書
3月20日,劉琛向霞浦縣檢察院遞交了《刑事抗訴申請書》。3月2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聯系霞浦縣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對方未回應。
這份《刑事抗訴申請書》提及,李某具有多重從重處罰的惡劣情節。一審法院的量刑結果,未充分評價李某濫用職權、侵害未成年人、手段惡劣等核心從重情節,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李某的主觀惡性嚴重不匹配。且李某認罪態度差,事后無任何悔罪表現,給劉萌及其家屬帶來了巨大心理傷害,請求霞浦縣檢察院向寧德市中院提出抗訴。
劉琛說,除了申請抗訴,他還計劃請律師提起民事賠償起訴。
3月21日,一名知情人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透露,李某畢業于福建警察學院,2010年警校畢業參加公務員考試并成功考錄。26歲時,其在參與一次對吸毒人員的抓捕行動中,被犯毒癮的嫌犯持刀扎傷右肩胛,導致婚期推遲。
律師說法——
辦公室具有公共性質,應構成公開情節
一審判決量刑偏輕,不合理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財產辯護研究中心主任胡磊律師認為,霞浦縣法院一審判決量刑偏輕,不合理。被告人李某系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牙城鎮派出所教導員。本案中,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被告人利用職務便利,在派出所辦公室這一具有公共性質的場所實施脅迫,構成公開情節,且猥褻手段具有侵入性,危害后果顯著。
派出所辦公室雖未完全符合《刑法》第237條第二款“在公共場所當眾”的嚴格要件(因當時無其他人在場),但作為公共執法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相對公開性、涉眾性和公共服務屬性,行為人在此實施犯罪,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和社會管理秩序。
胡磊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八條關于公共場所認定的精神及司法實踐,此類場所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顯著增加,應當從嚴從重處罰。
《刑法》第237條第一款規定基本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已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利用職權實施侵入性行為的,應當從嚴從重處罰。司法實踐中,類似警察、教師在辦公場所實施此類行為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以上。本案量刑未充分體現上述從重情節。
此外,若被害人存在明顯精神創傷(如情緒低落、多次離家出走、自殘傾向等),家屬應當及時申請司法精神損傷鑒定,以固定犯罪危害后果。該鑒定意見既可作為檢察機關抗訴時要求加重量刑的關鍵證據,也能為后續民事精神損害賠償提供充分依據。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趙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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