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路上遇到過“龜速車”嗎?“龜速車”,是在道路通行條件良好的情況下,卻以超低速行駛的車輛。
近日,記者在五環(huán)主路上看到,一輛客車開得特別慢,速度大概是50km/h,明顯低于最低限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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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機動車低速行駛的現象并非個例,不少市民在日常出行中也曾遭遇過類似的困擾。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數據顯示,車速每降低10公里/小時,道路通行能力就會下降約15%。不僅如此,“龜速車”宛如移動路障,有時還會迫使后方車輛頻繁變道、緊急并線,讓后車司機惴惴不安。
大家對于“龜速車”的態(tài)度往往是:煩!難受!討厭!生氣!想罵人!這正就是“路怒”的前奏。數據顯示,因為擁堵引發(fā)的路怒事件占比約12%,僅次于加塞搶道,而超低速行駛的“龜速車”,正是造成擁堵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雖說“十次事故九次快”,“開慢點”總掛在嘴邊,但是如果該走不走,“慢”,很多時候就是安全的隱患!
2022年5月27號下午,在廣西廣昆高速公路貴港服務區(qū)出口附近,發(fā)生了一起兩輛小客車追尾的交通事故。事故導致后車司機因胸腹傷勢較重被送往醫(yī)院手術,另一位傷者需住院觀察治療。民警調取監(jiān)控畫面后發(fā)現,事故起因是前車從服務區(qū)駛出后,未能加速至每小時60公里,就直接從匝道緩慢駛入中間車道,導致后方正常行駛的客車剎車不及,最終發(fā)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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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事故在全國各地都有發(fā)生。2025年年初,在云南昆磨高速余家海路段,一輛超載的貨車以每小時23公里的速度行駛,后方同向行駛的白色小車來不及避讓與其追尾,事故造成白色小車駕駛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一名乘客受傷。
2024年9月,在滬蓉高速湖北紅安段,一輛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慢速車道內低速行駛,被后方正常行駛的輕型普通客車追尾。幸運的是,兩車駕駛人沒有受傷。
“龜速車”處罰仍有三大困難
大家普遍認為,龜速車應該受處罰。盡管龜速車已成眾矢之的,但是,專家也指出了實際操作的困難:認定難、取證難、標準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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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起闖紅燈、超速等交通違法行為,身邊因“龜速車”受到處罰的案例確實少見。但這并不意味著交管部門沒有采取措施,實際上,北京早已實現非現場執(zhí)法,通過智能監(jiān)控設備精準抓拍開車玩手機、接打電話等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有效遏制了因分心駕駛引發(fā)的“龜速”現象。然而,對于其他原因造成的低速行駛,在執(zhí)法過程中確實存在諸多難點。從法制角度上來看,“龜速車”不是泛指開得慢,而是特指低于道路法定或標志的最低限速行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相關交規(guī),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低車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時。同時,不同車道還有更細化的最低限速要求。具體的處罰標準也十分明確:在正常路況下,車速低于規(guī)定最低時速的20%以上,比如最低限速60公里/小時的路段,實際車速低于48公里/小時,將面臨記3分、罰款200元的處罰。即便如此,在實際工作中,查處仍然很困難。一是認定難,如何區(qū)分駕駛人主觀故意慢駛與客觀因素導致的低速,成為執(zhí)法實踐中的核心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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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業(yè)大學城市道路交通智能控制技術、北京市重點實驗室研究員張福生介紹:“現在尤其在早晚高峰期間,我們交通需求量特別大,有時候確實是交通需求量接近,甚至是超過了道路的承載能力或者是通行能力,這個時候只能低速行駛。”
第二是取證難。“龜速車”的慢是一個動態(tài)過程,不像超速行為,可以通過單點設備瞬間抓拍固定證據,這也造成了“龜速車”的取證難。
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與運輸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魏鎮(zhèn)勝說:“我們現在的設施設備,很多是針對超速情況進行拍攝和固定非現場證據,整個高速上只有在有雷達的地方,容易通過視頻的幀速去運算和判斷是不是超速,而低速的證據很難固定。
三是標準不統一。目前國家層面僅對高速公路設有明確的最低限速規(guī)定,而針對城市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等缺乏統一的低速處罰標準,各地執(zhí)法尺度存在差異。
認定難、取證難、標準不統一,共同造成了現實中“龜速車”處罰案例較少、治理效果不夠明顯的困境。如何從技術手段和制度設計上突破這些難點,正成為各地交通治理探索的重要方向。
治理 “龜速車” 全社會要共同發(fā)力
不難看出,根治“龜速車”現象,不只是交管部門一家的事兒。專家從教育、工程、執(zhí)法等多個維度給出了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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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駕駛員直觀地認為,治理“龜速車”關鍵在于處罰力度。然而,從專業(yè)角度來看,執(zhí)法只是其中一環(huán),真正有效的治理,需要一套“組合拳”。
張福生說:“第一是教育手段,我們要通過宣傳教育來告訴司機,低速并不安全,會有什么樣的危害,然后提高他的駕駛技能。第二是工程手段,我們要在道路設施的設計建設過程當中,引導駕駛人以更舒適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駛,第三是執(zhí)法手段,以執(zhí)法的手段來對那些惡意的,或者說對別人造成影響、造成傷害的駕駛行為,比如分心駕駛、惡意地低速行駛等等,我們要以執(zhí)法的手段來治理這類行為。”
張福生還進一步指出,盡管執(zhí)法存在難度,但這恰恰是需要率先突破的環(huán)節(jié),他說:“我們是不是能采用一些更好的數據分析和監(jiān)控的方法,把這些惡意的,或者對交通影響特別大的‘龜速車’監(jiān)測出來、識別出來,把一些典型案例的治理,通過宣傳教育的手段廣泛地傳播,這種影響是非常重要的,可能是在短期內效果立竿見影,但從長期的角度上講,一定是教育和工程手段才是持續(xù)有效的。”
在執(zhí)法之外,針對形成“龜速車”的不同原因,還可以從車輛工程、導航軟件等方面入手,引導駕駛員主動保持合理車速。總而言之,治理“龜速車”要堅持教育引導、工程優(yōu)化、執(zhí)法管控相結合,并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才能從根本上改善低速行駛的亂象,保障道路安全暢通。
來源:BRTV新聞(記者:石旻 朱煒)
編輯:霍天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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