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樹森,1966年11月出生,山西和順本地人,其仕途扎根和順基層,歷任和順縣青城鎮(zhèn)黨委書記、李陽鎮(zhèn)黨委書記,2013年12月升任和順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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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6年,翟樹森便開啟了貪腐之路,彼時他身處鄉(xiāng)鎮(zhèn)核心崗位,手握工程審批、土地協(xié)調、煤企監(jiān)管等實權,面對商人老板的利益輸送,逐漸放棄原則,從鄉(xiāng)鎮(zhèn)到縣級崗位,其貪腐行為未受有效約束,反而隨著職務提升愈發(fā)肆無忌憚。
翟樹森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承攬工程大開綠燈,大肆收受好處。2011年,在其關照下,和順縣青城鎮(zhèn)退休干部趙某承攬李陽鎮(zhèn)綠化工程,為表感謝,趙某先后為翟樹森支付22萬元房屋裝修款,還送上4張共計73萬元的銀行定期存單,存單以趙某及妻子名義辦理,同時附帶身份證復印件方便其支取,后續(xù)為規(guī)避調查,又多次輾轉轉存至親屬名下。2012年至2014年,他為某營林綠化公司承攬工程提供幫助,收受79萬元賄賂;2011年為晉中市政管理中心職工王某承攬工程,收受40萬元好處費;2016年1月,他以“借用”為名,向建筑公司負責人索要一輛二手大眾朗逸汽車,直至察覺被調查才補簽虛假購車協(xié)議、補交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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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樹森作為煤炭資源大縣的基層官員,翟樹森將煤企經營審批、土地租用、村民糾紛協(xié)調、超載查處等權力變現(xiàn),成為煤企老板的“保護傘”。2011年至2012年,他為某煤企老總鄭某協(xié)調土地租用、露天煤礦開采手續(xù)、化解村企糾紛,分6次收受18.3萬元、7萬美元及蘋果筆記本電腦一臺,涉案財物折合64.7785萬元,贓款經妹夫、妻弟等親屬賬戶多次轉移藏匿。
尤為惡劣的是,翟樹森與曾發(fā)生礦難瞞報的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和順呂鑫煤業(yè)深度勾連。2011年至2012年,他為呂鑫煤業(yè)協(xié)調占地補償事宜,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高陽現(xiàn)金共計4萬元;2015年至2016年,他為貿易公司李某在呂鑫煤業(yè)渣煤購銷、超載稽查中提供幫助,兩次收受現(xiàn)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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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呂鑫煤業(yè)發(fā)生邊坡滑坡事故致9人遇難,企業(yè)蓄意瞞報,而翟樹森此前為其站臺謀利的行為,便幫呂鑫煤業(yè)刻意遮掩推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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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時任李陽鎮(zhèn)黨委書記的翟樹森,以“赴省財政廳跑項目”為名,貪污公款60萬元,主要用于購買金條送禮、個人辦事,后續(xù)通過套取工程款的方式平賬掩人耳目。2013年6月,他明知某建筑企業(yè)負責人范某借款用于投資經營,仍擅自安排下屬以支付工程款名義,將20萬元公款轉賬至該企業(yè)賬戶,直至同年年底才將公款收回。
2017年6月至7月,翟樹森察覺晉中市紀委對其展開調查,為掩蓋罪行,開始密集退還贓款贓物,上演“瘋狂自救”。他將收受王某的40萬元好處費全額退還,因記憶偏差,將收受某綠化公司的79萬元僅退還16萬元;對索要的二手汽車,緊急補簽虛假購車協(xié)議、補交6.8萬元購車款,試圖偽造合法交易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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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日,晉中市紀委發(fā)布通報,和順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翟樹森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8月29日,監(jiān)察機關對其采取留置措施,11月23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
調查期間,翟樹森起初拒不交代違紀違法事實,認錯悔罪態(tài)度極差,經思想工作后,才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2018年4月16日,祁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翟樹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同時,其違法所得422.149萬元及孳息、涉案蘋果筆記本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翟樹森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8年6月13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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