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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財政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有關要求的通知》,禁止中標供應商支付專家評審費,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
通知主要從以下三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有關要求進行明確 ↓
落實支付主體責任
- 采購人:將評審勞務報酬等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不得將勞務報酬轉嫁給供應商或采購代理機構、要求代理機構墊付代付或將勞務報酬打包在委托代理協議內。
-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標供應商支付評審勞務報酬或向采購人代表及其他現場工作人員發放勞務報酬。
- 評審專家:按實際參加項目評審的時長計算評審勞務報酬,不得故意拖延評審時間或索要其他不合理費用。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差旅費。
明確支付流程方式
- 采購代理機構:評審活動結束后,及時將評審專家名單、勞務報酬確認表及異地評審差旅費等報銷單據送交采購人
- 采購人:評審活動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及異地評審差旅費,支付憑證需存檔以備追溯。
強化監督管理責任
- 財政部門加強宣傳監管:加強政策法規宣傳,切實履行監管職能,不斷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
- 加強查處力度:對不按規定支付的采購人責令整改,從嚴查處代理機構亂收濫發和評審專家超標索酬行為。
- 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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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書魔方|專家解讀
此次通知內容,看似是對評審費支付流程的細化,實則是政府規范政府采購流程、護航市場公平的關鍵舉措,不僅保護了供應商,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利益,推進采購更加公開、公平、公正,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
此前,部分采購項目中存在的“中標供應商變相承擔評審費”現象,看似是行業潛規則,實則給中小企業增添了隱性成本——本就面臨資金、資源雙重壓力的中小企業,往往在中標后還需額外承擔一筆不必要的開支,無形中抬高了參與政府采購的門檻。而新規明確 “誰使用、誰付費” 原則,將評審勞務報酬納入采購人部門預算,從根源上杜絕了費用轉嫁問題,讓中小企業能輕裝上陣參與競爭,這正是政策對市場主體的精準賦能。
同時,新規對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行為邊界做出清晰界定,既避免了代理機構亂收費、墊付代付等違規操作,也遏制了評審專家故意拖延時長、索要不合理費用的亂象,讓采購全流程在陽光下運行。這種多維度的規范,不僅理順了政府采購的權責關系,更傳遞出未來采購領域 “降門檻、減負擔、強監管” 的核心方向,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讓各類市場主體都能在公平競爭中實現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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