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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標題:基于上海司法實踐的政策依據、典型案例與訴訟策略指引 一、引言:城市更新中的高頻實務難題
在近期上海律協城市更新專業委員會舉辦的研討會針對老舊公房動遷中高頻出現的“戶籍在冊人員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時,補償款如何分配”的實務難題,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度剖析。這類案件在上海等公房存量較大的城市的征收糾紛中占比極高,也是司法實踐中的核心裁判難點。
實踐中最常見的爭議場景為:全家戶口均登記在老舊公房內,卻因他處有福利住房、未實際居住滿一年等原因,全部戶籍在冊人員均不符合法定同住人條件。此時動遷補償款歸誰?能否直接按戶籍人數均分?筆者雷敬祺結合現行政策法規、上海高院裁判指引與生效典型案例,全面拆解法院的“利益平衡”裁判規則與實務訴訟策略,為同類案件提供參考。
二、前提界定:法定同住人標準與本文核心討論場景 (一)法定同住人的三大硬性認定條件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4〕3號)的明確規定,公房動遷中有權參與補償款分割的共同居住人,需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2、戶籍遷入后,已在該房屋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如參軍、求學、服刑等除外);
3、本市無其他福利性質住房,或者雖有福利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屬于居住困難。
其中,“他處有房”僅指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計劃經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公房出售后的產權房、動遷安置房等,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房不計入此列。
(二)本文核心討論場景
本文聚焦的核心爭議場景為:公有住房承租人已去世(或征收前未變更承租人),征收決定作出時,所有戶籍在冊的成年人員,均無法同時滿足上述同住人三大法定條件,即本案無適格的法定共同居住人。
常見情形包括:戶籍人員均享受過福利分房、均未在涉案房屋內實際居住滿一年,或部分人員空掛戶口、部分人員雖實際居住但他處有福利房等,最終全部人員均不符合法定同住人資格。
三、底層裁判邏輯:“利益平衡”原則的政策依據與法理基礎 (一)核心法律依據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權調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當承租人已去世、無適格共同居住人時,補償款既不會直接收歸國有,也不能簡單按戶籍人數均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民事糾紛研討會會議紀要》(滬高法民〔2020〕4號)進一步明確了裁判規則:公房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應回歸公房的核心屬性,綜合考量房屋來源、戶籍遷入的歷史緣由、實際居住使用情況、他處住房狀況、對房屋的貢獻等因素,遵循公平合理、保障居住的原則進行處理。
(二)底層法理邏輯
公房的本質是國家為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權益提供的福利性住房,而非可按戶籍平均分配的遺產。在無適格同住人的情況下,法院裁判的核心邏輯是“利益平衡”:
1、優先堅守公房的居住保障功能,重點保護對房屋有實際居住需求、長期穩定居住的人員,避免因動遷導致當事人無房可住;
2、兼顧公平原則,考量戶籍在冊人員與房屋來源的關聯度、對房屋的維護貢獻、戶籍遷入的合理性等因素,避免“空掛戶口”人員僅憑戶籍獲得超額利益;
3、區分補償項目的特定指向,專屬補償歸專屬對象,不搞“一刀切”均分。
四、核心裁判規則的分層適用
結合上海法院近三年的生效裁判,針對“所有戶籍人員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的案件,法院形成了兩類標準化的裁判規則,具體適用場景如下:
規則一:補償總額較高,均分后可保障各方基本居住需求的,可按均等原則分配
當征收補償總額較高,按戶籍在冊成年人數均分后,每人均可獲得足以保障其在本市基本居住需求的份額時,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則,對補償款作出均等分配的裁判。
? 適用前提:
a. 補償款總額較高,均分后單人所得份額,可覆蓋本市同期二手房最低居住面積對應的購房成本;
b. 各方與房屋來源的關聯度相近,均非原始受配人或均為承租人的直系親屬;
c. 各方均未在涉案房屋內長期實際居住,或居住情況相近;
d. 各方他處住房條件相當,無居住困難或無房可住的特殊保障對象。
? 典型參考案例:(2024)滬0109民初X號案件
該案中,涉案公房承租人已去世,5名戶籍在冊人員均為承租人的子女,且均享受過福利分房,全部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款總額720萬元,按5人均分后每人可獲得144萬元,足以保障其在本市的基本居住需求。法院審理后認為,各方與房屋來源關聯度一致,均未實際居住,他處住房條件相當,最終判決5人均等分配全部補償款,每人分得144萬元。
規則二:補償總額有限,且存在長期實際居住、無其他住房的戶籍人員,優先保障實際居住人權益,份額大幅傾斜
當征收補償總額有限,無法通過均分保障所有人的居住需求時,法院將嚴格區分補償項目的性質,優先保障實際居住人的基本居住權益,整體份額向實際居住人大幅傾斜,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裁判情形。
第一步:專屬補償項目優先分配
根據上海高院2020年會議紀要第9條“特定補償項目的歸屬”規定,具有特定指向的補貼、獎勵應當歸特定對象所有。其中:
? 專屬歸實際居住人的補償項目包括: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家用設施移裝費、裝潢補償、搭建補貼、按期搬遷獎勵等。該部分款項是對實際居住人因征收產生的搬遷損失、裝修投入、搭建貢獻的專屬補償,不參與整體均分;
? 可參與整體分配的項目為:房屋價值補償款(俗稱“三塊磚”),這是公房征收的核心補償部分,需結合各方因素綜合分配。
第二步:房屋價值補償款的傾斜分配
對扣除專屬補償后的房屋價值補償款,法院將綜合以下因素,向長期實際居住、他處無房、對房屋貢獻較大的人員傾斜分配:
? 實際居住的時長與連續性:居住時間越長、居住狀態越穩定,分配份額越高;
? 他處住房情況:他處無房、居住需求迫切的,優先保障;他處有大面積住房、居住條件優越的,酌情少分;
? 對房屋的貢獻:長期支付租金、對房屋進行修繕維護、裝修搭建的,酌情多分;
? 房屋來源與戶籍合理性:與房屋來源關聯度越高、戶籍遷入緣由越合理的,酌情多分。
五、典型案例深度拆解:法院將80%補償款判給實際居住人的裁判邏輯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號:(2022)滬0101民初X號、(2023)滬02民終X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房屋背景:涉案房屋位于上海市黃浦區,系公有住房,原始承租人為劉某某,2010年去世后未變更承租人,房屋來源為劉某某單位福利分房。
戶籍情況:征收決定作出時,在冊戶籍人員共4人,分別為劉某某的長子張某、次子劉某、孫女張某某、外孫劉某某,均為劉某某的直系親屬。
同住人資格審查:4人均不符合法定同住人條件
? 張某:1995年享受單位福利分房,2015年將該房屋出售,不符合“他處無福利房”的條件;
? 劉某、張某某、劉某某:戶籍遷入后從未在涉案房屋內實際居住,且他處均有福利分房或商品房,不符合“實際居住滿一年”的條件。
征收補償情況:該戶選擇全貨幣補償,合計獲得征收補償款480萬元。其中:房屋價值補償款(三塊磚)350萬元;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潢補償、搭建補貼等與居住相關的補貼獎勵合計130萬元。
(二)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公有住房征收補償利益歸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本案中承租人已去世,所有戶籍在冊人員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應基于公房的居住保障屬性,適用公平原則與利益平衡原則進行分配。
關于專屬補償項目: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潢補償、搭建補貼共計130萬元,系對房屋實際居住人的搬遷損失、裝修投入、搭建貢獻的專屬補償,張某在涉案房屋內連續居住長達18年,直至房屋被征收,該部分款項應全部歸張某所有;
關于房屋價值補償款:剩余350萬元房屋價值補償款,綜合考量張某長期實際居住、對房屋維護管理付出主要義務、他處無現實住房、居住需求迫切,而其余3人僅為空掛戶籍、從未實際居住、他處均有穩定住房、對房屋無任何貢獻,酌情確定張某分得70%即245萬元,其余3人共同分得30%即105萬元。
(三)裁判結果
張某合計分得補償款375萬元,占總補償款的78.1%(接近80%);其余3名戶籍人員合計分得105萬元,占總補償款的21.9%。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其余3人的上訴請求。
六、實務訴訟策略:三大核心舉證要點與實操指引
針對此類案件,訴訟的核心是圍繞法院的“利益平衡”裁判邏輯,針對性舉證,最大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核心舉證方向如下:
(一)核心舉證一:實際居住的緊密程度與時長
這是法院進行利益平衡的核心考量因素,即使不符合“征收前居住滿一年”的硬性條件,長期穩定的實際居住事實,依然是法院傾斜分配的核心依據。
? 舉證要點:證明戶籍遷入后實際居住的起止時間、連續居住狀態、是否為唯一居住場所、對房屋的實際控制情況;
? 核心證據:長期的水電費、燃氣費、物業費繳費憑證(需覆蓋征收前3年以上)、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鄰居證人證言、房屋裝修合同與付款憑證、租金繳納記錄、房屋內生活照片等。
(二)核心舉證二:他處住房情況與居住需求迫切程度
區分福利性住房與商品房,證明己方居住需求的迫切性,以及對方無需涉案補償款保障居住的事實。
? 舉證要點:證明對方是否享受過福利性質住房,對方的住房狀況是否能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己方是否無房可住、居住需求更為迫切;
? 核心證據:申請法院調查令調取對方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福利分房檔案、過往動遷安置協議;己方的無房證明、租房合同與租金支付記錄;對方房屋的產權信息、面積、居住人員情況等。
(三)核心舉證三:對房屋的來源、維護與貢獻
證明己方與房屋來源的關聯度,以及對房屋的維護、修繕、管理付出的主要義務,強化分配的合理性。
? 舉證要點:證明己方是否為房屋原始受配人、與承租人的親屬關系、是否長期履行承租人的義務、對房屋的貢獻大小;
? 核心證據:房屋原始受配單、調配單、長期公房租金繳納憑證、房屋維修合同與付款憑證、家庭內部關于房屋居住的協議等。
補充訴訟技巧
雷敬祺律師提示:起訴時需精準拆分補償項目,明確訴訟請求:不要籠統要求分割全部補償款,應明確主張將與居住相關的專屬補貼獎勵全部分配給實際居住人,再對剩余的房屋價值補償款進行分割,完全契合上海高院的裁判指引,大幅提升訴訟請求的支持率。
七、核心結論
1、公房動遷中,所有戶籍在冊人員均不符合同住人條件的,征收補償款不會收歸國有,也并非絕對按戶籍人數均分,法院將基于公房的居住保障本質,適用“利益平衡”原則進行分配。
2、分配的核心層級為:先拆分專屬補償項目,將與居住相關的補貼獎勵專屬分配給實際居住人;再對剩余的房屋價值補償款,結合房屋來源、實際居住情況、他處住房狀況、對房屋的貢獻四大因素綜合分配。
3、兩類場景的標準化裁判規則:補償總額較高,均分后可保障各方基本居住需求的,可適用均等分配;補償總額有限的,優先保障長期實際居住、無其他住房的人員的基本居住權益,份額向其大幅傾斜,司法實踐中最高可支持80%左右的份額。
4、訴訟的核心是圍繞“實際居住緊密程度”“他處住房情況”“對房屋的貢獻”三大核心要素舉證,充分契合法院的“利益平衡”裁判邏輯,最大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雷敬祺律師,本文基于上海現行有效的政策法規與近三年司法實踐撰寫,部份內容由AI協助完成,僅供同類案件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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