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兩會期間,關于提高“農民養老金”的討論,再次成為會場內外熱議的焦點。許多觀點似是而非,有誤導輿論之嫌。針對相關代表性觀點,筆者嘗試做一些辨析。
1.“農民養老金”的提法具有誤導性。
無論是代表委員,還是輿論,都習慣用“農民養老金”來指代特定政策,這種說法通俗易懂,傳播效果很好,但容易造成誤解。從政策層面看,并沒有“農民養老金”這一獨立險種。
2009年,國家開始試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俗稱“新農保”),旨在解決農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問題。2012年,該制度實現全覆蓋。2014年,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并軌,打破了戶籍限制,實行統一參保,建立了世界上覆蓋范圍最廣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當年宣傳“新農保”時,許多地方便使用“農民養老金”作為代稱。客觀而言,這種宣傳方式行之有效,使“新農保”深入人心。許多老年農民在領取養老金時,發自內心地“感謝黨、感謝國家”。時至今日,盡管養老金水平不高,但農民普遍感到滿意,仍將“養老金”視為國家給予的福利待遇。在調查中,許多老年人統一用“老人錢”來指代國家發放的各項補助,包括糧食綜合補貼等。甚至有些村集體發放給老人的重陽節慰問金,也被稱為“老人錢”。
如今,“農民養老金”的提法容易產生誤導。第一,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內,不存在專門針對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單獨討論提高農村居民養老金水平,缺乏政策路徑依據。第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福利+保險”混合制度。它本質上是帶有福利性質的保險制度,其核心仍是保險。群眾將其簡化為福利制度可以理解,但在公共輿論及嚴肅場合,這種說法并不妥當。因為其中隱含的邏輯是,農民養老金的提高需完全依賴政府補貼,這忽略了保險制度中個人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基本原則。
2.以貧困線作為養老金標準,依據不足。
許多人同情農村老人的艱辛生活,不少代表和專家建議將貧困線作為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標準。這種情緒可以理解,但理由并不充分。
“新農保”制度在建立之初便遵循“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這一原則至今仍然適用。簡言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解決的是“基本養老”問題,而非貧困問題。我國的“濟貧”工作另有政策體系,如低保、社會救助等。更重要的是,通過長期的脫貧攻堅,我國已基本解決絕對貧困問題;當前,我國仍保有健全的防返貧監測體系,以防止規模性返貧。
農村低保早已實現動態調整、應保盡保,防返貧監測機制也極為健全。如果當前仍有農村老人因貧困陷入生活困境,大概率是其子女未充分履行贍養義務。
國外有些養老金制度以貧困線作為普惠標準,是因為其養老金制度本身兼具濟貧功能。但中國擁有更為健全的“濟貧”制度體系,養老金不宜也不應承擔濟貧功能。因此,將貧困線作為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的理由,是難以成立的。
3.通過提高養老金刺激消費,與社會保險的基本屬性不符。
不少經濟界人士主張提高“農民養老金”,理由是這可以擴大內需、刺激消費,從而促進經濟形勢好轉。這一理由似是而非,缺乏循證依據,且過于短視,與社會保險的基本屬性相悖。
從國際經驗看,經濟發展與養老金的關系十分復雜。更多情況下,是經濟發展周期決定養老金的運行狀態,而非相反。在經濟上行期,增加養老金確實有助于刺激消費;但在下行期,增加養老金不僅難以刺激消費,反而可能加大政府財政壓力,危及社保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總體上要求長期穩定,其政策效應具有長周期特點,絕不能受短期經濟政策隨意影響。
養老金具有典型的“福利剛性”特征。它并非適合作為宏觀經濟調控的政策工具。一旦養老金上調,便很難再下調,否則會引發政治和社會風險。換言之,即使未來財政承受能力不足,養老金也無法下降;甚至,若因物價上漲而養老金增幅過小,都可能引發問題。可見,有些地方財政再緊張,即便延遲發放公務員工資,也不能拖欠養老金——這被視為底線問題。
4.將老年農民的歷史貢獻作為增加養老金的政策依據,缺乏可操作性。
許多人出于敬意和同情,肯定老年農民的歷史貢獻,這作為個人情緒表達可以理解,作為一種政治正確的話語也無可厚非。但作為政策依據,尚缺乏科學論證。
在農業稅時代,農民通過繳納農業稅、三提五統、出“兩工”,為國家建設做出了貢獻。當時,我國財政以汲取型為主,需要從農業、農村和農民中汲取資源,以推進現代化建設。同時,城鄉二元體制下,農村尚未建立養老保障制度。在當時制度框架中,農民擁有生產資料,土地承擔著保障功能。在一些城鎮化地區,許多失地農民通過“土地換社保”、農民轉市民的方式,獲得了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障。而在普通農村地區,直到2009年后,才通過“新農保”逐步建立養老保障制度。即使是今天,集體土地和“老年農業”仍是許多農民養老的重要支撐。目前,我國城鎮化率已超過68%,即將完成城鎮化進程。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土地換社保”,甚至通過土地征收獲得巨額補償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與此同時,土地產出效益下降,難以支撐較高生活成本;年輕人進城務工,家庭養老功能也逐漸弱化。土地保障水平與家庭養老功能的雙重下降,與“歷史貢獻”并無直接關聯。
關鍵在于,“歷史貢獻”如何具體操作?如果采用普惠制,所有具有農業戶口或長期生活在農村的老人都應享受,但這可能缺乏現實針對性。那些在城鎮化過程中獲益、但仍保留農民身份的群體,顯然并不需要。有人提出以70歲為界,這看似明確,實則標準模糊。最棘手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經并軌,如果“老年農民”提高養老金,那么城鎮老年居民是否也應同步提高?他們的生活狀況未必更好,同樣也有“歷史貢獻”。若要精準施策,幾乎需要重建一個極為龐大的政策瞄準系統。回想當年實施精準扶貧的復雜性,便可想而知。
5.將“農民養老金”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水平簡單對比,是在混淆概念。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按照國際通行標準建立的制度,嚴格遵循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其資金來源于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簡言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屬于福利關聯型,其保障水平依賴財政轉移支付;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屬于繳費關聯型,其保障水平與單位和個人繳費水平掛鉤,多繳多得、少繳少得。
在社會輿論和調查中,不少人抱怨企事業職工退休工資高,而農民養老金卻少得可憐。這種情緒可以理解,但事實上存在巨大誤解。事實上,所謂的“農民養老金”雖然數額較低,但基本來自財政資金;而城鎮退休職工養老金雖相對較高,卻并非源于財政撥款。哪個群體“占了國家便宜”?基本事實是清楚的。早些年,在沿海務工的農民工,國家和企業都鼓勵繳納職工保險,但許多務工人員選擇不繳。近年來,國家加大了職工養老保險的覆蓋力度。例如,調研發現,許多地方的工業區,即使是小廠,也被要求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否則將面臨勞動監察和人社部門的處罰。從當前形勢看,主要問題在于企業負擔重、參保積極性不高,而大多數農民工參保意愿較強。2025年,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還需為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保,這給許多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帶來較大困惑。
客觀上,就業和養老是一體兩面。長期以來,保就業是最大的民生,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以及農民工自己,都覺得有份工作,是首要目標。我們對很多初代農民工訪談時,大家都有“退社保”的經歷。如今想起來,后悔莫及,但為時已晚。
6.“視同繳費年限”的移用,是錯誤的。
有些人試圖引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中特殊的“視同繳費年限”政策,作為老年農民因歷史貢獻而提高養老金的理由。這完全是對不同性質問題的混淆和概念誤用。
“視同繳費年限”是制度轉軌過程中的特殊產物。早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現收現付制,即“年輕人養老人”,退休金與當年繳費無關,只與年輕人繳費有關。由于沒有個人積累,養老待遇與當年收入水平關系不大。但九十年代中期開始,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制度從現收現付制逐步轉向部分積累制,養老金分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兩部分,待遇水平開始與繳費情況掛鉤,體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在轉軌過程中,基本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然而,“中人”(即在制度轉軌前參加工作、轉軌后退休的人群)面臨特殊問題:他們年輕時繳費供養了當時的老人,個人賬戶卻沒有積累。例如,一位58歲的職工,若不計算“視同繳費年限”,其個人賬戶僅有一年的積累。這部分缺失如何彌補,需要專門政策安排。為防止個人養老金大幅下降,順利實現制度轉軌,才設置了“視同繳費年限”這一特殊政策。
“視同繳費年限”是我國獨有的概念,是制度轉軌的產物。“中人”事實上繳納過養老金,只是在制度轉軌過程中面臨賬戶銜接問題。國家通過財政和社保基金補足其個人賬戶,并不意味著職工個人占了國家便宜。試圖將老年農民的“歷史貢獻”視為繳費年限,既混淆了兩類養老金的差異,也忽視了制度轉軌的特殊背景。
7.養老保險不等于養老保障。
社會上熱議養老金問題,目的是想通過提高養老金來解決養老問題。這種想法未免過于簡單化。
農村的養老保障是一個復合型制度體系,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家庭養老、社區養老、互助養老等多種形式。客觀而言,養老金只是其中一環,甚至不是最關鍵的因素。即使將養老金立即提高到五六百元,甚至上千元,所能解決的問題依然有限。我們在京郊調研,農民養老金雖然已經接近千元,但仍然得通過互助養老等體系,來保障農民養老的問題。
現實中,仍有勞動能力的“年輕老人”并不急需養老金,他們不僅要養活自己,還要支持子女家庭,這種情況比比皆是。而對高齡老人來說,當前養老金水平杯水車薪,他們最需要的是照護。半失能老人需要簡單照料,有人能幫忙做飯即可;失能老人則需要24小時陪護和護理。如果選擇機構養老或雇傭保姆,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每月需花費一兩千元;半失能老人需三四千元;失能老人則需五六千元以上。某種意義上,僅靠所謂“農民養老金”來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無異于緣木求魚。
國家更需要依托農村現有資源,建立簡約高效的養老服務體系。例如,鼓勵年輕老人從事“老年農業”,為他們提供與小農經濟和現代農業相銜接的農業服務,十分重要;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建立鄰里守望相助的互助養老體系,發揮村級組織的服務功能,尤為關鍵;對于需要照護的老人,利用農村社會網絡和資源優勢,在社區內嵌入小型養老院,是非常可行的方向。
養老金主要面向個人,具有市場化導向,未必是應對中國老齡化問題的最優路徑。
8.如何算賬,是一個關鍵問題。
“農民養老金”問題涉及面廣,既需算政治賬,也要算經濟賬,兩本賬必須統籌兼顧,才能穩妥推進。
不少專家對提高養老金的可行性進行過論證,但究竟需要多少資金,尚無統一標準。一個基本常識是,算賬不能僅考慮“老年農民”群體。一旦提高該群體的養老金水平,必然產生連鎖反應,其他群體也會要求相應調整。因為無論以何種理由為依據,都必須兼顧社會公平和各群體感受,否則可能得不償失,花了錢反而引發矛盾。更重要的是,必須考慮財政的可持續性。算賬不能只算一年,至少要展望二十年。二十年是一個長周期,必須為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一個客觀事實是,我國已連續三年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社會統籌部分每年提高20元。這個金額平攤到每位老人身上,雖然杯水車薪,但在財政緊張的情況下,實屬不易。
有人打起了國企收益、財政赤字的主意,以此來提高養老金。權且不說是否可行,就是可行,是否到了必須要動用這些資源的時刻?
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算賬,而不僅是為國家算賬。調研發現,年輕農民工參保意識增強,積極繳納社保;在新經濟形態下,新就業群體的權益維護也成為重要議題。現有政策中,養老金設有多個繳費檔次,個人可選擇較高檔次進行繳納;許多地方也允許一次性補繳。這些都是提高養老金水平的有效措施,而非完全依賴國家財政投入。
從養老金本身而言,大家都愿意算經濟賬。但就養老保障而言,我們更該算政治賬和社會賬。從實踐中看,養老危機最嚴重的地方,未必是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地方。從我們的調查看,恰恰是一些經濟條件不錯,家庭收入也可以的地方,老年人養老狀況堪憂。因為,養老金也好,老年人積蓄也罷,最終形成了擠出效應,把子代的養老責任給擠出去了。從內部視角看,養老危機本質上是倫理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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