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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生態環境法典 第三編 生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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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新華社 、北大法寶法律法規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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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信息網將第一時間推送《生態環境法典》分編對照及英文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2026年3月1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6年3月12日

第三編 生態保護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 本編適用于生態保護相關活動。

第六百七十五條 國家統籌考慮生態環境要素的復雜性、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單元的連續性、經濟社會發展的可持續性,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維護生態安全。

第六百七十六條 國家根據主體功能區定位,優化生態空間布局,推進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生態廊道保護建設,筑牢生態安全屏障。

第六百七十七條 國家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耕地等生態系統的保護,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推進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培育健康穩定、功能完備的生態系統,增強各類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

第六百七十八條 國家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堅持節約集約利用,統籌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制定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提升自然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平。

第六百七十九條 國家對各類自然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完善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六百八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實行統一設置、分級管理、分區管控,加強對重要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和生物多樣性的系統性保護,滿足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優良生態產品、優質生態服務的需要。

國家逐步將生態系統最重要、自然景觀最獨特、自然遺產最精華、生物多樣性最富集的特定陸域和海域納入國家公園管理,實行嚴格保護。

國家公園以外,對典型的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區域,應當依法劃出一定面積,設立自然保護區,予以特殊保護。

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以外,對具有生態、觀賞、文化和科學價值的生態系統、自然遺跡和自然景觀所在的區域,應當依法劃出一定面積,設立自然公園,實施長期保護、可持續利用。

第六百八十一條 國家統籌規劃、協同推進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和重點海域的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構建重要流域上下游貫通一體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

國家加強青藏高原等重要區域的生態保護,針對高原特點,加強高原生物物種、生態系統等的科學研究,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和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

第六百八十二條 國家對重要生態系統、生物物種、生物遺傳資源實施有效保護,保護生物多樣性相關傳統知識,維護生物多樣性。

第六百八十三條 國家健全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體系,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

第六百八十四條 向境外提供,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或者其設立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合作研究利用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并提出公平、合理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

第六百八十五條 國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外來物種侵害,完善風險監測預警、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處置等制度,對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依法實行檢疫監督,對可能傳入我國的外來物種加強動態跟蹤和風險評估。

第六百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實際需要編制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荒漠、土地、礦產、水、漁業、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生態保護領域的規劃。

第六百八十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草原和標準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生態系統質量和等級評定、自然資源分類分級和節約集約利用、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等標準。

第六百八十八條 國家加強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海島、江河湖泊、雪山冰川、荒漠、野生動植物、水土保持等自然資源狀況和生態狀況的調查評價,為保障生態安全、合理開發和高效利用國土空間及各類自然資源提供依據。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系統、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水文、氣象、水土保持、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優化重要區域的監測點位布局,提升自動監測預警能力。

調查評價和監測信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享和發布,提高生態保護綜合管理水平。

第六百八十九條 國家實行耕地養護、修復、輪作休耕和森林、草原、濕地、海洋、江河湖泊休養生息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劃定江河湖泊、海洋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限制公益林的采伐,劃定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區域,實施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并可以根據地下水超采等情況劃定禁止、限制開采地下水區域。

第六百九十條 國家建立嚴格的水土流失預防保護和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開展水土保持,減輕水、旱、風沙災害,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護和改善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

第六百九十一條 國家按照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系統性及其內在規律,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按照尊重自然規律,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宜沙則沙、宜荒則荒的原則,科學開展生態修復;完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并加強生態修復的監測、監督、成效評估,鞏固生態治理成果。

第六百九十二條 國家統籌城鄉綠化,科學開展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綠化美化城鄉。城鄉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科學選擇綠化樹種草種,加強監測評估,滿足健康、安全、宜居的需求。

第六百九十三條 國家建立生態產品調查監測機制,通過開展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探索確定生態產品權責歸屬。

國家建立生態產品價值評價機制,完善價值核算辦法,促進生態產品價值有效轉化。

國家完善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健全生態產品經營開發機制,在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拓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渠道。

第六百九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風險防控體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生態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生態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采取必要的災害預防、處置和災后恢復措施,防止和減輕災害影響。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態破壞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及時依法報告、通報,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百九十五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根據授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情況、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

第六百九十六條 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支持開展生物多樣性、野生動物、海洋生態保護和深海極地考察、防沙治沙、生態保護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國家依法規范有關南極活動,保護南極生態環境。

第二章 生態系統保護

第一節 森林

第六百九十七條 國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加強對森林生態系統和作為森林重要載體的山嶺的保護,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提供林產品等多種功能。

第六百九十八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六百九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合理規劃森林生態系統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提升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森林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利用等專項規劃。

第七百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造林綠化。

第七百零一條 國家加強森林生態系統調查監測,對森林生態系統的規模、質量、結構、功能及生態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

第七百零二條 國家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嚴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科學實施修復措施,保護和修復天然林,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

第七百零三條 國家對公益林和商品林實行分類經營管理,突出主導功能,發揮多種功能,培育穩定、健康、優質、高效的森林生態系統。

第七百零四條 國家根據生態保護的需要,將森林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

國家對公益林實行嚴格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公益林經營者對公益林中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質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撫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質量和生態功能。

公益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采伐,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百零五條 國家保護古樹名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及其生存的生態環境。

第七百零六條 國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地,加強保護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森林野生動植物保護。

第七百零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滅火工作,發揮群防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草原、公安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承擔國家規定的森林火災撲救任務和預防相關工作。

第七百零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

林業經營者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防治。

第七百零九條 禁止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志。

第七百一十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設護林設施,加強森林生態系統保護;督促相關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第七百一十一條 國家提升森林生態系統的功能,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優良空氣、優美生態環境,發揮休閑游憩、科研教育等生態價值。

開發利用森林資源不得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不得損害森林生態系統的功能。

第二節 草原

第七百一十二條 草原生態系統保護堅持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修復、合理利用,發揮草原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以及作為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等多種功能,促進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和資源可持續利用。

第七百一十三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草原保護、修復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百一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草原保護修復利用等相關專項規劃。

第七百一十五條 國家加強對草原生態系統的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草原的面積、等級、產草量、載畜量、生態系統穩定性等進行調查。

國家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預警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草原的面積、等級、植被構成、生產能力、生態健康狀況、自然災害、生物災害等草原基本狀況實行動態監測,及時為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動態監測和預警信息服務。

第七百一十六條 國家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依法將對維護生態安全、保障草原畜牧業健康發展具有最基本、最重要作用的草原劃為基本草原,實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確保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

第七百一十七條 國家加強草原野生動植物保護,依法建立草原類型自然保護地,增強草原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連通性,加強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的保護,保障野生動植物生存繁衍的空間,保護草原生物多樣性。

第七百一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草原防滅火工作,發揮群防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應急管理、林業草原、公安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草原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承擔國家規定的草原火災撲救任務和預防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草原鼠害、病蟲害和毒害草科學防治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百一十九條 開發利用草原不得破壞草原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不得損害草原生態系統的功能。

國家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防止超載過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的草原載畜量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考慮野生動物生存繁衍合理需求,定期核定草原載畜量。

國家對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態脆弱區的草原,實行禁牧、休牧,對落實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農牧民給予補助或者獎勵。

第七百二十條 禁止開墾草原。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沙化、鹽堿化、石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條 國家保護、修復和合理利用草原,在保護草原生態的基礎上,引導科學開展草原生態旅游、生態教育、科研等活動,發揮草原生態價值。

第三節 濕地

第七百二十二條 國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完善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

第七百二十三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擬定、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協調工作,對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負責,采取措施保持濕地面積穩定,提升濕地生態功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濕地保護、修復、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百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全國濕地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

第七百二十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對全國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情況等進行調查,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范開展國家重要濕地動態監測,并依據監測數據,對國家重要濕地生態狀況進行評估,按照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第七百二十六條 國家按照生態區位、面積以及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將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百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將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納入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第七百二十八條 國家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需要臨時使用濕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濕地期滿后,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濕地面積和生態條件。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繳納濕地恢復費。

第七百二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加強濕地污染防治,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穩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保障重要濕地生態功能的需要,優化重要濕地周邊產業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對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利用活動進行分類指導,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適度控制種植養殖等濕地利用規模。

第七百三十條 禁止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濕地,擅自采砂、采礦、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固體廢物;

(四)過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餌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不得擅自采伐濕地上生長的林木,確需采伐的應當依法辦理采伐許可證。

第七百三十一條 在紅樹林濕地禁止挖塘,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紅樹林或者過度采摘紅樹林種子,禁止投放、種植危害紅樹林生長的物種。因科研、醫藥或者紅樹林濕地保護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采摘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禁止在泥炭沼澤濕地開采泥炭或者擅自開采地下水;禁止將泥炭沼澤濕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災減災需要的除外。

第七百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濕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

第七百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工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危害。

第四節 海洋、海島

第七百三十四條 國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源頭防控、陸海統籌,加強海洋生態系統保護。

國家對海島實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

第七百三十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海洋、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國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的修復工作。國務院漁業漁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海洋、海島生態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百三十六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海洋資源調查和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發布海洋生態預警監測警報和公報。其他負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監測、監視。

第七百三十七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重點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海藻場、海草床、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和自然景觀。

第七百三十八條 國家健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保護體系,維護和修復重要海洋生態廊道,防止對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國家鼓勵科學開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魚礁和種植海藻場、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復海洋生物多樣性,修復改善海洋生態。

開發利用海洋和海岸帶資源,應當對重要海洋生態系統、生物物種、生物遺傳資源實施有效保護,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國家積極參與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和可持續利用。

第七百三十九條 國家嚴格保護海洋自然岸線,建立健全自然岸線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嚴格保護岸線的范圍并發布。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岸線分類保護與利用,保護修復自然岸線,促進人工岸線生態化,維護岸線岸灘穩定平衡,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劃定海岸建筑退縮線。

禁止違法占用、損害自然岸線。

第七百四十條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生態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七百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第七百四十二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開展全國海洋生態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生態災害應對工作,采取必要的災害預防、處置和災后恢復措施,防止和減輕災害影響。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應對措施,防止海洋生態災害擴大。

第七百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自然遺跡、人文遺跡。

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和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損害。

禁止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禁止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的紅樹林;禁止采挖、破壞珊瑚和珊瑚礁。

第七百四十四條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

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應當遵守國土空間規劃,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

國家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國防用途海島、海洋自然保護區內的海島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實行特別保護。

第七百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五節 江河湖泊

第七百四十六條 國家加強對江河湖泊生態系統的嚴格保護,鞏固提升江河湖泊生態系統的功能。

第七百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江河湖泊生態系統的保護、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百四十八條 國家加強江河湖泊生態用水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確定重要江河控制斷面生態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確定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的管控指標,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綜合考慮水資源條件、氣候狀況、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生活生產用水狀況等因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證江河湖泊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重要江河湖泊生態系統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維護生態系統穩定性。

重要江河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江河湖泊生態流量和生態水位。

第七百四十九條 國家對江河湖泊水域岸線等水生態空間實行分區管理,嚴格控制開發利用強度,最大程度保持岸線自然形態。沿江河湖泊土地開發利用和產業布局,應與岸線分區要求相銜接,并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

第七百五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流域生態環境功能需要,明確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組織開展流域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監測、評價,實施流域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預警。

第七百五十一條 國家加強江河湖泊管理和保護,建立江河湖泊定期普查制度,按照規定實行江河湖泊名錄管理,劃定江河湖泊管理范圍,實行嚴格保護。

禁止非法侵占和違法利用、占用江河湖泊水域和岸線、圍湖造地、圍墾河道、填埋河湖。

第七百五十二條 國家科學實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棲息地修復、遷地保護、生態通道修復等措施,構建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并對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實行嚴格的保護和管理。

第七百五十三條 國家加大對重要江河湖泊生態保護的支持力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生態功能需要,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源涵養林、沿江河湖泊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等生態治理與保護工程,整治黑臭水體,提高流域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

第六節 荒漠

第七百五十四條 國家加強干旱、半干旱地區自然形成的沙漠、礫漠、巖漠等原生荒漠及其生物群落的保護,堅持保護優先、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建立荒漠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發揮荒漠生態系統防風固沙、調節氣候、調控水文、保育土壤、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功能。

第七百五十五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荒漠生態系統保護工作。

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氣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荒漠生態系統保護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林業草原和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荒漠生態系統保護工作。

第七百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生態保護相關規劃時,應當科學規劃荒漠生態系統保護利用的結構和布局,穩固和提升荒漠生態系統的功能。

第七百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原生荒漠保護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原生荒漠中原生植被、土壤、水、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擾動,加強地表結皮的保育,及時制止導致土地荒漠化的行為,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七百五十八條 國家對生態區位重要的原生荒漠實施封禁保護,促進荒漠植被自然修復,綜合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提高荒漠生態系統穩定性。

第三章 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第一節 土地資源

第七百五十九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國家堅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

第七百六十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百六十一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統計與監測制度。

第七百六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組織實施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七百六十三條 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減少開發利用對土壤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第七百六十四條 國家實行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一體保護。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調動耕地保護責任主體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國家建立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

第七百六十五條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

國家建立嚴格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和退化耕地治理,促進耕地質量提升。

國家建立耕地的生態保護與修復制度,鼓勵采取生態修復措施,恢復和提升耕地生態功能,維持生態系統整體穩定。

第七百六十六條 國家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七百六十七條 國家實行科學、有效的黑土地保護政策,保障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綜合采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確保黑土地總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質量有提升、產能可持續。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的規定,加強黑土地生態保護和黑土地周邊林地、草原、濕地的保護與修復,推動荒山荒坡治理,提升生態系統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維持有利于黑土地保護的生態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七百六十八條 國家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以及有關耕地保護和質量提升的法律等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第七百六十九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臨時用地的,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用地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恢復種植條件。

第七百七十條 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未利用地應當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開墾未利用的土地,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經依法批準后進行。

第二節 礦產資源

第七百七十一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以及礦區生態修復,應當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實現綠色發展。

國家鼓勵、支持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加強綠色礦山建設。

第七百七十二條 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統一規劃、科學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工作。禁止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對國務院確定的特定戰略性礦產資源,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

第七百七十三條 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明確礦區生態修復等有關要求。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工藝、設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

第七百七十四條 勘查活動結束后,探礦權人應當及時對勘查區域進行清理;破壞地表植被的,應當及時恢復。

第七百七十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地下水資源,并優先使用礦井水;避免、減少對礦區森林、草原、耕地、濕地、江河湖泊、海洋等生態系統的破壞;加強對尾礦庫建設、運行、閉庫等活動的管理,防范生態環境風險。

第七百七十六條 禁止在嚴格保護岸線范圍內開采海砂。依法在其他區域開發利用海砂資源,應當采取嚴格措施,保護海洋生態。載運海砂資源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海砂開采者應當為載運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來源證明。

第七百七十七條 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等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國家統籌推進采煤沉陷區綜合治理,促進采煤沉陷區轉型發展。

煤礦企業應當依法開展礦區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履行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義務。

第三節 水資源

第七百七十八條 保護、開發、利用、節約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七百七十九條 國家厲行節水,堅持和落實節水優先方針,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七百八十條 國家制定水資源綜合規劃,對水資源合理配置、有效保護和節約集約利用等作出總體安排。

第七百八十一條 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節約的有關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條 國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提升水文監測預報預警能力。

第七百八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水功能區劃制度。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發現水生態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七百八十四條 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保障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用水需要。

第七百八十五條 國家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實行飲用水水源地名錄管理,將飲用水水源地水量保障作為流域區域水量調度方案和調度計劃的優先目標,嚴格取水管理,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七百八十六條 國家加強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實行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劃定地下水超采區,實施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續利用。

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統籌考慮地下水超采區劃定、地下水利用情況以及地質環境條件等因素,依法組織劃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禁止開采區、限制開采區。

國家建立地下水儲備制度。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儲備。

第七百八十七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節約保護優先、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國家根據水資源承載能力對水資源實行差別化管控,強化水資源節約保護,合理控制水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第七百八十八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國家建立健全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建設項目和有關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

第七百八十九條 國家鼓勵、支持污水資源化利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資源化利用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加強污水處理回用,將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礦井(坑)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統籌規劃、建設非常規水開發利用設施。

第七百九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調水工程,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調出區和調入區的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加強對調入區的節水管理,優化水資源配置,提高水資源承載能力,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七百九十一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防止對水生態造成破壞。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糧食安全用水,并統籌農業、工業、生態修復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水工程應當加強水生生物保護,合理制定調度規程,在確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開展適宜水生生物生長繁育需求的生態調度。

第七百九十二條 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第七百九十三條 國家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推進生活節水,加強生活廢水循環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工業和服務業企業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加強灌區建設和改造,發展節水型農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再生水。

第四節 漁業資源

第七百九十四條 漁業生產應當堅持養殖為主、適度捕撈,實現漁業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改良水域條件、人工投放苗種、投放魚巢、灌江納苗、營救幼魚、移植馴化、消除敵害、引種栽植等措施,增殖漁業資源。

第七百九十五條 國務院漁業漁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漁業工作。

第七百九十六條 國家保護水產種質資源及其生存環境,并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

禁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壞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第七百九十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設海洋牧場、投放人工魚礁、種植海藻場或者海草床等措施,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修復、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國家對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水生動植物資源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資源名錄,由國務院漁業漁政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論證評估后制定并公布。

禁止向開放水域投放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外來種、雜交種等水生生物。

在重要漁業水域開展建閘、筑壩、航道建設、港口建設等工程建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漁業資源保護措施。

第七百九十八條 國家對水域、灘涂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于養殖業的水域和灘涂,建立養殖水域、灘涂保護制度;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規定取得養殖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水產品生產基地和重要養殖水域、灘涂的保護。

從事養殖生產應當保護水域、灘涂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和養殖規模,合理投餌、投飼、投藥,養殖排放尾水應當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得破壞水域、灘涂的生態環境。

第七百九十九條 國家根據捕撈量低于漁業資源增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總可捕撈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

國家根據捕撈能力與漁業資源可捕撈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漁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從事捕撈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等進行作業。

禁止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本;捕撈作業時誤捕的,應當及時放生;因科學研究、養殖、捕撈過壩、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捕撈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內,按照限額捕撈。

捕撈活動中誤捕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及時采取救護、處置措施,并報告漁業漁政主管部門。

第八百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對用于漁業并兼有調蓄、灌溉等功能的水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漁業資源保護和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

進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施工等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

第八百零一條 禁止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從事捕撈活動。禁止漁業船舶違反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航行、停泊。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漁業船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務,不得代凍、轉載、運輸、收購、加工、銷售其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第五節 其他自然資源

第八百零二條 國家加強對林木、草原、野生動物和海洋資源等其他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實現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第八百零三條 國家實行林木采伐許可制度。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依法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管理。

第八百零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人工草地建設、天然草原改良和飼草飼料基地建設,穩定、提高草原生產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修復、利用規劃加強草種基地建設,鼓勵選育、引進、推廣優良草品種。

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定的載畜量,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第八百零五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并依法辦理許可或者備案。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因物種保護目的確需采用野外種源的,應當遵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關獵捕野生動物的規定。

第八百零六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或者從事影響海洋生態環境的建設活動,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科學合理布局,嚴格遵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嚴守生態保護紅線,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保護紅線內人為活動的監督管理,定期評估保護成效。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保護海洋水產資源,避免或者減輕對海洋生物的影響。

國家嚴格管理填海、圍海等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活動。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保護和科學合理使用海域。

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保護和科學合理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海域用途。海域使用權終止后,應當及時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筑物。

第八百零七條 國家加強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規定,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對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八百零八條 從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者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者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他海洋生物的生存環境,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維護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章 物種保護

第一節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百零九條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八百一十條 國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

第八百一十一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其林業草原、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百一十二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名錄管理,定期論證評估,及時進行調整。

第八百一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應用,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各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測外部因素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發現野生動物受到危害時,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百一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生態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采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生態安全和農業生產。

第八百一十五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依法確定并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自然保護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自然保護地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措施予以保護。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護地內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產生高噪聲、過度照明等人為干擾、威脅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第八百一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依法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機場、鐵路、公路、航道、水利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圍堰、填海、圍海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第八百一十七條 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并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規定并公布遷徙洄游通道的范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

第八百一十八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依法申請特許獵捕證。

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取得狩獵證,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八百一十九條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地弓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設置陷阱、火攻、煙熏、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并公布。

第八百二十條 社會公眾應當增強保護野生動物和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意識,防止野生動物源性傳染病傳播,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八百二十一條 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并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還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應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動物健康狀態。

第八百二十二條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救助措施。

國家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能力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規范和指導。

收容救護機構應當根據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的實際需要,建立收容救護場所,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

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第八百二十三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范、引導。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八百二十四條 外國人在我國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應當經依法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百二十五條 國家加強對野生動物遺傳資源的保護,對瀕危野生動物實施搶救性保護。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有關野生動物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建立國家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基因庫,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禁止向境外機構或者人員提供我國特有的野生動物遺傳資源。開展國際科學研究合作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有我國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及其研究人員實質性參與研究,按照規定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八百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并公布。

進出口列入前款名錄的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制品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海關手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百二十七條 國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執法活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毗鄰國家的協作,保護候鳥、洄游魚類等野生動物的遷徙洄游通道;建立防范、打擊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貿易的部門協調機制,開展防范、打擊走私和非法貿易行動。

第八百二十八條 在野生動物致害嚴重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開展野生動物致害綜合防控,通過建設隔離防護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強化監測預警、開展防護知識宣傳等,科學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因保護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節 野生植物保護

第八百二十九條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并具有重要經濟、科學、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地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百三十條 國家加強野生植物保護,嚴格管理我國野生植物采集、利用、對外提供等活動。

第八百三十一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主管全國野生植物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全國野生植物保護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野生植物保護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野生植物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野生植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百三十二條 國家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壞其生長環境。

第八百三十三條 國家對野生植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野生植物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實行名錄管理,并及時進行調整。

第八百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地;在其他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

禁止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第八百三十五條 各級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對生長受到威脅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采取拯救措施,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應當采取遷地保護、建立種質資源庫和野外回歸等措施。

第八百三十六條 國家建立健全野生植物遷地保護網絡,逐步建立國家植物園體系。

第八百三十七條 國務院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監測、評估和信息發布工作。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監視、監測外部因素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和改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生長受到危害時,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調查并依法處理。

第八百三十八條 除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外,禁止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采集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依法申請采集證。

采集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地內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同意,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申請采集證。

第八百三十九條 國家引導和規范具備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野生植物人工培植活動。

第八百四十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第八百四十一條 禁止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或者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種質資源。

第八百四十二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或者進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標簽辦理海關手續。國務院野生植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野生植物進出口的資料抄送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節 外來入侵物種防控

第八百四十三條 本法所稱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境外傳入定殖并對生態系統、物種及其棲息生長環境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第八百四十四條 國家堅持風險預防、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協同配合、公眾參與,完善外來物種入侵防控體系,加強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家生物安全。

國家嚴厲打擊非法引入外來物種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第八百四十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統籌全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

海關完善境外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強化入境貨物、運輸工具、寄遞物品、旅客行李、跨境電商、邊民互市等渠道外來入侵物種的口岸檢疫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百四十六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完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實行動態調整和分類分級管理,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數據庫,制定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監測預警、防控治理等技術規范。

第八百四十七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海關、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組織制定相關領域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百四十八條 國家加強外來物種引入審批管理。因品種培育等特殊需要從境外引進農作物和林草種子苗木、水產苗種等外來物種的,應當依法辦理進口審批與檢疫審批。

屬于首次引進的,引進單位應當就引進物種對生態環境的潛在影響進行風險分析,并向審批部門提交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審查評估。

第八百四十九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普查制度,掌握我國外來入侵物種的種類數量、分布范圍、危害程度等情況。

第八百五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制度,構建全國外來入侵物種監測網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布設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常態化監測和信息共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監測工作。

第八百五十一條 國家加強外來入侵物種口岸防控。

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植物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事先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

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檢疫。未經海關同意,不得卸離運輸工具。輸入動植物,需隔離檢疫的,在海關指定的隔離場所檢疫。

輸入動物,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輸入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檢疫合格或者經除害處理合格的,準予進境。

第八百五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研究制定本領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策略措施,指導地方開展防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綜合考慮外來入侵物種種類、危害對象、危害程度、擴散趨勢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外來入侵物種防控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控制或者消除危害。

第五章 重要地理單元保護

第一節 自然保護地

第八百五十三條 國家以保護自然、服務人民、永續發展為目標,堅持嚴格保護、科學管理、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合理利用、社會共享,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體系,保護生物多樣性與地質地貌景觀多樣性,維護生態系統健康穩定,提升生態產品供給能力,維護生態安全。

第八百五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自然保護地范圍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制度并監督執法。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和海警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自然保護地內相關工作。

按照規定設立的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依照法律和規定的職責,負責各該自然保護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區域自然保護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防災減災等職責;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自然保護地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百五十五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協作、信息共享等,研究解決自然保護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百五十六條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自然保護地,由相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加強自然保護地保護工作協商,或者由涉及行政區域聯合申請,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跨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商自然保護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解決。

第八百五十七條 國家加強自然保護地監測網絡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各類監測站點的作用,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監測數據集成分析、共享和綜合應用,全面掌握生態系統構成、分布、動態變化和生物多樣性狀況,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

第八百五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地相關標準體系,依法組織制定并適時修訂自然保護地相關標準。

第八百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自然保護地分類分級管理。自然保護地按生態價值和保護強度高低依次分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分為國家級和省級。

國家科學規劃自然保護地總體布局,嚴格自然保護地設立條件,合理確定自然保護地數量和規模。

各類自然保護地范圍不得交叉重疊。

第八百六十條 國家公園的設立、名稱變更、區域范圍或者管控分區調整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的規定辦理。

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名稱變更、范圍調整報國務院批準。省級自然保護區的設立、名稱變更、范圍調整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自然公園的設立、范圍調整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百六十一條 自然保護地實行分區管控。根據生態系統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標,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劃分為核心保護區和一般控制區。

國家公園區域內生態系統保存完整、代表性強,核心資源集中分布,或者生態脆弱需要休養生息的區域劃為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劃為一般控制區。

自然保護區區域內自然生態系統保存完整或者生態脆弱需要休養生息的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關鍵分布區域以及生態廊道重要節點、重要自然遺跡的集中分布區域,以及其他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劃為核心保護區,核心保護區以外的區域劃為一般控制區。

自然公園按一般控制區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管理。

第八百六十二條 自然保護地周邊社區建設應當與自然保護地保護目標相協調,避免或者減少對自然保護地的不利影響。

第八百六十三條 國家對自然保護地實行整體保護,建立健全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保護的長效機制,指導、支持自然保護地內原有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自然保護地周邊居民、企業等積極參與自然保護地的保護,提供與自然保護地保護目標相一致的生態產品和服務。

第八百六十四條 國家完善自然保護地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促進社會共享自然保護地生態價值。

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可以按照規定劃定適當區域,設置必要的輔助設施設備,為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科普宣傳、生態旅游、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自然保護地區域內不得開設與保護目標不一致的參觀、旅游等項目。

第八百六十五條 國家加強自然保護地生態建設,尊重自然規律,建設生態廊道,開展重要棲息地恢復和廢棄地修復。

第八百六十六條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所管理國家公園的總體規劃,明確保護和管理的目標任務、保護對象、保護措施等事項,并對擬開展的生態修復活動和原有居民生產生活活動等作出安排。

第八百六十七條 設立國家公園后,國家公園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完成國家公園勘界;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保護和管理需要及時設置界線標志。

禁止損毀、涂改、遮擋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國家公園界線標志。

第八百六十八條 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內自然生態過程、保護對象生息繁衍具有明顯季節性變化規律的區域,經科學論證,在不損害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實行季節性差別管控措施。

第八百六十九條 在國家公園區域內開展經營性服務的,可以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以競爭性方式選擇服務提供者。

第二節 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

第八百七十條 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及相關工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八百七十一條 國家根據需要在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指導、綜合協調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黃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百七十二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編制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流域綜合規劃。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的流域綜合規劃是水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節約等的重要依據。

第八百七十三條 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流域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

第八百七十四條 國家加強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源頭、重點水域、湖泊、庫區消落區、河口生態的保護與修復,保護良好生態功能。

第八百七十五條 國家推動建立長江、黃河等重要流域生態系統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組織開展水生生物完整性評價,并將結果作為評估生態系統總體狀況的重要依據。重要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應當與水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相銜接。

第八百七十六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江河湖泊岸線實施特殊管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規定劃定江河湖泊岸線保護范圍,制定江河湖泊岸線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第八百七十七條 國家對跨長江流域調水實行科學論證,加強控制和管理。實施跨長江流域調水應當優先保障調出區域及其下游區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統籌調出區域和調入區域用水需求。

丹江口庫區及其上游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沙整體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保障水質穩定達標。

第八百七十八條 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生產用水。

第八百七十九條 國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的規定,實行黃河流域水沙統一調度制度。水沙調控應當盡量減少對水生生物及其棲息地的影響。

第八百八十條 國家加強對黃河流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治理區、重要支流源頭區的水土流失防治和生態脆弱區域保護治理,開展土壤侵蝕和水土流失狀況評估,實施重點防治工程。

禁止在黃河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百八十一條 國家加強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洞庭湖、鄱陽湖、太湖、洪澤湖、巢湖等重要江河湖泊治理,鞏固提升流域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功能,保障流域生態安全。

第八百八十二條 國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的規定,加強對青藏高原森林、草原、濕地、江河湖泊、荒漠、雪山冰川、高原凍土、泉域等生態系統的保護,鞏固提升青藏高原內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

國家統籌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布局,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重大工程,提升生態系統質量和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增強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建設國家生態安全屏障戰略地。

青藏高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青藏高原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八百八十三條 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生態風險防控體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治自然災害、應對氣候變化等生態風險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青藏高原生態安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青藏高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青藏高原建設、文化旅游、山地戶外運動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青藏高原生態安全。

第八百八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雪山冰川凍土保護制度,加強對雪山冰川凍土的監測預警和系統保護,對重要雪山冰川實施封禁保護,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人為擾動。

國家建立健全青藏高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護制度,嚴格保護青藏高原大江大河源頭等重要生態區位的天然草原,全面加強青藏高原天然林保護,加強高原濕地生態保護、泥炭資源保護。

國家對青藏高原珍貴、瀕危或者特有野生動植物物種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加強對青藏高原退化草原、退化濕地、沙化土地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的力度,綜合整治重度退化土地,加強對重要江河源頭區和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治理區以及人口相對密集高原河谷區的水土流失防治。

第八百八十五條 海南島全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創新生態文明體制機制,持續優化生態環境質量和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

第八百八十六條 國家加強秦嶺地區生態的保護與修復,鞏固提升秦嶺在氣候調節、水土保持、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生態功能。

第八百八十七條 國務院建立加強荒漠化綜合防治和推進“三北”等重點生態工程建設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推動重點生態工程建設,推進重大政策實施。

國家加強“三北”工程建設區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實行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建設成效監測評估,保護和鞏固工程建設成果。

第六章 生態退化的預防和治理

第一節 水土保持

第八百八十八條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八百八十九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八百九十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土保持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范圍內依法承擔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第八百九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相關標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完善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水土流失監測等國家標準。國家標準未作規定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百九十二條 國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編制水土保持規劃。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以及重大產業和工程布局等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百九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定期組織水土流失調查并公告調查結果,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第八百九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重點治理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八百九十五條 國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空間管控制度,落實差別化保護治理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限制或者禁止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第八百九十六條 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時更新造林。

第八百九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表擾動、土石方開挖等人為活動的管理,嚴格管控因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未納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生產建設活動,依照生產建設活動水土流失防治標準進行水土流失防治。

第八百九十八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八百九十九條 國家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小流域綜合治理提質增效、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侵蝕溝治理、崩崗治理、固溝保塬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第九百條 國家鼓勵、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承包治理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承包水土流失嚴重地區農村土地的,在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應當包括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責任的內容。

第九百零一條 在水力侵蝕地區,以流域水系為單元一體化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開展坡耕地和溝道水土流失綜合整治,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加強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壩等工程建設,統籌推進保護性耕作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田間道路、坡面水系等配套設施;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提供更多更優蘊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態產品。

在風力侵蝕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采取輪封輪牧、植樹種草、設置人工沙障和網格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

在重力侵蝕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徑流排導、削坡減載、支擋固坡、修建攔擋工程等措施,建立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第九百零二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開展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九百零三條 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生態修復;耕地短缺、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百零四條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范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綜合利用其排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存放地,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

在干旱缺水地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應當采取防止風力侵蝕措施,設置降水蓄滲設施,充分利用降水資源。

第九百零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間作套種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生物質能,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從生態脆弱地區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二節 防沙治沙

第九百零六條 本法所稱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類不合理活動所導致的天然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及覆蓋物被破壞,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過程。

本法所稱沙化土地,包括已經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

第九百零七條 防沙治沙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合理利用、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分類施策的原則。

第九百零八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防沙治沙工作。

國務院林業草原、農業農村、水行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氣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第九百零九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的規定編制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

第九百一十條 國家加強荒漠化綜合防治,積極推進防沙治沙,重點開展沙漠邊緣、沙源區和路徑區生態修復,加強自然生態空間管控以及沙生植物保護,推行保護性耕作措施,實施防護林建設等生態工程,在巖溶地區開展石漠化綜合治理。

第九百一十一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種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除了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外,不得批準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采伐。在對防風固沙林網、林帶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采伐之前,應當在其附近預先形成接替林網和林帶。對林木更新困難地區已有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得批準采伐。

第九百一十二條 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植被管護制度,完善管護組織體系,建設管護設施,嚴格保護植被。

第九百一十三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導致植被破壞和土地沙化。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在沙漠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墾耕地;已經開墾并對生態產生不良影響的,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退耕還林還草。

第九百一十四條 國家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制度。對暫不具備治理條件的連片沙化土地,應當規劃為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破壞植被的活動。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安置移民。未經批準,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進行修建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

第九百一十五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合理調配生態用水等措施,恢復和增加植被,防止土地沙化,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第九百一十六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資或者以其他形式開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動。

第九百一十七條 使用已經沙化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應當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質量。

采取退耕還林還草、植樹種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權人和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政策優惠。

第九百一十八條 在沙化土地范圍內從事種植、養殖、旅游、風電、光伏發電等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化。

第九百一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自愿的前提下,對已經沙化的土地進行集中治理。

第七章 生態修復

第九百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生態修復活動,以及依法承擔生態修復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態修復活動,應當遵守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九百二十一條 生態修復應當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第九百二十二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生態修復項目,統籌重點流域和重要區域生態的保護與修復工作。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的保護與修復工作。

第九百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編制生態修復等相關專項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生態修復等相關專項規劃。

第九百二十四條 編制生態修復規劃、設計項目方案,應當充分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科學論證,確定生態修復的目標、內容、實施方案、修復技術措施等。

第九百二十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重大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開展動態監測。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各類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開展動態監測。

第九百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健全生態修復實施過程的監督機制,對重大生態修復項目進行跟蹤檢查。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各類生態修復項目的監督,及時組織開展跟蹤檢查。

第九百二十七條 生態修復項目竣工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針對各類生態修復項目的不同特點,組織開展生態修復項目的驗收。

第九百二十八條 國家實施生態修復項目后期管護制度。

生態修復項目驗收合格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后期管護責任主體,明確管護內容、管護措施、管護周期和資金來源等。

第九百二十九條 國家鼓勵、支持生態修復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提升生態修復領域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生態修復科學化、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修復相關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

第九百三十條 國家堅持政策支持、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項目投資、設計、修復、管護等全過程活動。

國家建立生態修復資金保障制度,支持設立綠色基金、生態專項債券,鼓勵社會捐贈,拓寬生態修復資金渠道。

第九百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保護和修復森林生態系統,加強生態脆弱地區森林生態系統的保護與修復。新造幼林地和其他應當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育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自然因素等導致的荒廢和受損山體、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因地制宜實施森林生態修復工程,恢復植被。

第九百三十二條 國家加強生態脆弱草原保護。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草原保護修復利用規劃,組織生態的保護與修復,提高生態系統穩定性。

第九百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系統治理,加強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破碎化嚴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

第九百三十四條 對遭到破壞的具有重要生態、經濟、社會價值的海洋生態系統,應當進行修復。海洋生態修復應當以改善動植物棲息生長環境、恢復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基本功能為重點,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并優先修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海洋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海洋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海洋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編制海洋生態修復規劃,應當進行科學論證評估。

第九百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惡化江河湖泊的治理和修復,統籌運用生態補水、生物凈化、生態清淤、江河湖泊連通等措施,對江河湖泊生態系統進行綜合治理,改善和恢復江河湖泊生態系統。

入海河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河口生態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加強對水、沙、鹽、潮灘、生物種群、河口形態的綜合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維護河口良好生態功能。

第九百三十六條 開采礦產資源前,采礦權人應當依法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于礦區生態修復。

第九百三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修復成效評估機制,制定和完善生態修復效果的評估標準、技術指南等。

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生態修復成效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態修復成效評估工作。

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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