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用電必須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憑證作業。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得隨意拉接臨時電源和用電設施。
2、凡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的臨時用電,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前,應按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3、臨時用電必須實行許可審批管理。
4、配送電單位送(停)電作業人員和施工單位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效的電工作業證。
5、配送電單位在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落實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6、臨時用電申請單位會同施工單位針對作業內容組織進行JSA分析,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7、每次作業執行的安全措施應填入許可證。
8、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和監護人應持證上崗,安全監督部門負責組織業務培訓,頒發資格證書。
9、檢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臨時電源,用電單位需編制臨時用電方案,向單位電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準。
10、配送電單位負責人(或經電氣部審核批準的人員)在確認工作電壓、容量、接入點、時間、危害識別、作業程序、安全措施等內容進行現場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1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由企業各單位統一編號。
1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般應采用電子票證,從線上審批。特殊情況可采用紙質許可證,紙質許可證一式四聯,第一聯由簽發單位留存,第二聯由配送電執行人持有,第三聯由臨時用電單位持有,第四聯存放在基層單位。
13、臨時用電時間不應超過15 天。用于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的臨時用電時間應和相應作業時間一致。作業內容、作業條件、作業環境等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14、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三聯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
1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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