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
基于對司法實踐的持續觀察,特撰此文,旨在系統梳理導致委托理財合同(尤指民間委托理財及私募基金)歸于無效的核心法律情形,為相關從業者與投資者提供清晰的風險識別框架與合規指引。
一、 核心啟示
對于私募基金領域的法律從業者而言,本案及類案的核心警示在于:合同效力是私募基金糾紛解決的邏輯起點與基石。私募基金糾紛雖高發于“投、管、退”環節,但諸多風險早在合同訂立時便已埋下伏筆。特別是當管理人及其關聯方為募集資金,以各種形式提供“本金收益承諾”(即剛兌或保底條款),或投資于法律禁止的標的時,不僅直接違反了監管關于打破剛兌、賣者盡責的核心原則,更將導致相關合同條款乃至整個合同面臨無效的法律風險。這提示我們,在審查或設計基金架構時,必須穿透表面形式,嚴格審視交易實質的合法性,避免因觸及法律紅線而使投資者的核心合同目的落空,最終引發復雜的責任劃分與損失分擔爭議。
二、 裁判規則摘要
結合司法實踐,法院在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時,主要適用以下核心裁判規則:
投資標的違法性導致合同整體無效:若委托理財合同所約定的投資標的或模式本身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例如涉及非法集資、非法期貨、場外配資或投資于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產業(如境外大麻種植),則該合同因目的違法而自始、當然無效。
非金融機構受托人的“保底條款”原則上無效:在受托人為非金融機構或自然人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中,事前承諾“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保底條款,因違背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和投資風險自負原則,誘導非理性投資,司法實踐中通常認定其無效。若該保底條款構成合同的核心目的條款,則可能導致整個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合同性質實質穿透審查規則:名為“委托理財”的合同,其法律性質需根據當事人真實意思、權利義務安排及實際履行情況進行實質審查。若約定固定收益、委托人不承擔風險亦不參與決策,則可能被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若具備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特征,則可能構成合伙關系。法律關系的誤判,直接影響合同效力的判斷與責任承擔方式。
三、 基本案情梳理
為清晰闡釋上述規則,我們以實踐中常見的導致合同無效的典型場景為例,梳理關鍵事實脈絡:
場景一:投資于違法標的。委托人王某經劉某推介,投資于某公司境外醫用大麻種植項目,并支付投資款。后項目無果,王某訴請返還本金。本案的核心事實節點在于:“投” 的標的為我國法律所禁止。
場景二:嵌套違法模式的“理財”。理財公司以銷售保健品為名,承諾高額返利,吸引投資者購買產品成為會員。后經查明,該公司實際并無產品銷售資質,其行為模式被認定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相關責任人已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追訴。本案事實表明,合同表面為 “購買產品”,實質是進行 “募資”,且資金用途非法。
場景三:以“保底承諾”為核心吸引投資。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諾“保本保息”或保證最低收益率,以此簽訂委托理財合同。在金融交易型理財中,常見約定由受托人操作證券賬戶并承諾補足虧損。此類合同的訂立核心事實完全圍繞 “保底” 承諾展開。
場景四:名為理財實為非法活動。理財公司以成為房產分銷商、繳納“認購金”后可獲薪資及購房權為名募集資金。經法院查明,該模式實質是以發展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報酬的傳銷活動,組織者已因犯罪被判刑。本案中,合同簽訂及履行的全過程,實為進行非法 “傳銷” 活動。
四、 裁判邏輯剖析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其裁判邏輯緊密圍繞對合同效力的強制性審查,并充分考量私募及民間理財活動的金融特殊性:
對合同效力的強制性審查:法院首先主動審查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例如,投資于“境外大麻種植”項目,直接違反我國對毒品相關活動的嚴格管制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合同無效。對于涉及非法集資、傳銷的,因其本身即是犯罪行為,相關民事合同自然不受法律保護,法院可能裁定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對“保底條款”效力的經濟法規分析:對于非金融機構受托人提供的保底承諾,法院并非簡單地依據合同自由原則予以認可。其深層邏輯在于,此類條款扭曲了資本市場“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原則,使委托人在無需承擔風險的情況下追求高額收益,極易誘發道德風險,誤導資源配置,并可能擾亂金融秩序。因此,法院認定其無效,是司法對金融市場基本規律的維護和對監管政策的貫徹。在判斷保底條款無效是否導致合同整體無效時,法院會探究當事人的締約真意。若獲取固定回報、免除一切風險是委托人締約的唯一目的,則該保底條款為核心條款,其無效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整體合同歸于無效。
實質穿透復雜交易形式:法院不局限于合同標題,而是穿透審查資金流向、盈利模式、風險分配等實質內容。例如,在“傳銷型”和“購買產品型”理財中,法院穿透“分銷協議”、“產品購買”的表象,揭示其“拉人頭返利”、“借新還舊”的非法集資或詐騙實質,從而否定其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這與私募基金監管中“實質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監管理念高度契合。
平衡投資者保護與風險自擔:在認定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處理上,法院并非一概判決返還本金,而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按照雙方過錯程度分擔損失。例如,投資者若明知是非法項目(如高息彩票)仍投資,則自身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這體現了司法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引導投資者樹立理性投資、風險自擔的意識。
五、 實務操作建議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結合大量私募基金及委托理財實務經驗提示,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對各方均極為不利,往往意味著預期收益落空、本金面臨損失風險,且責任劃分復雜。為有效防范相關風險,我們建議:
對投資者而言:
審慎核查標的合法性:投資前務必核實基礎資產或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對宣稱投資于境外特殊產業、超高回報且無風險的項目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高息誘惑而忽視法律紅線。
警惕任何形式的“保底承諾”:深刻理解“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對于任何非持牌金融機構(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或口頭保本保收益承諾,均應視為重大風險信號,該承諾在法律上極難獲得支持。
認清合同本質:簽署合同前,應理解資金用途、收益計算方式和風險承擔機制。若合同約定固定利息、自己不承擔任何風險,則應意識到這可能被認定為借貸關系,而非委托理財。
對管理人及銷售機構而言:
嚴守合規底線:絕對禁止向投資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剛性兌付承諾,并在基金合同、風險揭示書等文件中明確提示投資風險。推介材料不得含有誤導性陳述或虛假記載。
規范履行適當性義務:建立并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確保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并全程留痕,以證明已履行告知說明義務。
確保投資運作合法:嚴格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內進行運作,不得將基金財產投向國家禁止或限制的行業、領域,避免因標的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對協議設計而言:
明確法律關系:在基金合同中清晰界定各方為信托、委托或合伙關系,避免條款混雜導致性質模糊。
杜絕無效條款:徹底刪除任何可能被解釋為“保底”、“剛兌”的條款表述,收益分配條款應明確與投資業績掛鉤。
完善清算與退出機制:明確約定基金清算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以及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違約責任,為投資者在“退出”階段提供明確的合同依據。
六、 關聯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九十一條: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
第92條: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3號》:對私募基金合同的必備條款、風險揭示等內容作出了細化規定,是判斷管理人是否履行合規義務的重要參考。
七、 法院裁判要旨摘錄
(以下要旨基于公開司法案例觀點歸納):
“本院認為,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應審查其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本案中,受托人劉某向委托人王某推介的投資項目為境外醫用大麻種植,該投資標的在我國法律框架下明顯違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雙方據此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應屬無效。”
“關于保底條款的效力。在非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中,承諾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保底條款,違背了委托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則及資本市場風險與收益并存的基本規律,助長非理性投資,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應認定為無效條款。若該保底條款系委托人締約之核心目的,則導致整個委托理財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合同整體無效。”
八、 案件來源信息
本文觀點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及多地法院審理的眾多委托理財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如“(202X)京74民終XX號”等)的裁判觀點梳理、提煉而成,旨在呈現該類糾紛的共性裁判規則。
(免責聲明: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和分析的案例并非指導性案例,其裁判觀點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司法實踐細節千差萬別,切勿直接援引。本文由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基于公開裁判文書梳理而成,旨在提供研究視角與實務參考,并不代表本團隊對法院裁判觀點的認同,亦不構成正式的法律意見。)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以及知識產權、公司治理等復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上述領域重大疑難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程序。俞律師善于融合商業思維與法律技術,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解決方案。
一、 核心服務范圍
· 證券與資本市場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操縱市場與內幕交易糾紛等。
· 基金與投資維權:私募基金、資管產品合同糾紛,股票投資維權,對賭協議糾紛等。
· 公司控制與股權糾紛: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權轉讓與回購糾紛、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股東知情權糾紛等。
· 金融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保理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等。
· 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等的辯護。
· 知識產權糾紛: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侵權訴訟,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
· 商事合同糾紛:各類買賣、租賃、承攬、服務、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等。
· 建設工程與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糾紛等。
· 執行與特殊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等。
· 再審與抗訴:針對各類已生效民事、行政判決的再審申請與代理。
二、 代表性案例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此處列表保持不變,略)基金、理財合同糾紛
· 李某與某安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竇某員、金某燕、王某人等多人訴上海某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 徐某珍訴深圳市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 楊某禕與某財富理財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合同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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