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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AI復原圖
01
其實是需要避諱的,早在三百年前,清朝乾隆皇帝修《四庫全書》的時候,負責編書的大臣們就指出,明初官員的文集里有將“元”國號改寫為“原”的情況:
劉彥昺集九卷,明劉炳撰,炳字彥昺,以字行,鄱陽人。洪武初,獻書言事,授中書典籖,出為大都督府掌記。除東阿知縣,閱兩考,引疾歸……所著詩文本名《春雨軒集》,乃其門人劉子升所編。楊維楨嘗為評定,其評亦附載集中。維楨及危素、宋濓皆為作序……舊本書‘元’國號皆作‘原’字,蓋以明初刊板之時,猶未奉二名不偏諱之詔,故以原代元,而傳寫者仍之歟。事隔前朝,理無避忌,今悉改正從本文焉。
劉彥昺就是生活在元末明初的文人。
危素、宋濂還都給他的這部文集寫過序。
鑒于危素1372年就死了,距離1368年明朝開國只有四年。
所以劉彥昺的文集將“元”朝寫作“原”朝,可以說就是明初的實況。
因為避諱這件事,具體標準是什么(每個字都得避,還是只避連用的情況),得當朝皇帝明令發(fā)話。
朱元璋不表態(tài)開恩,“元”“璋”這兩個字,請問你敢厚此薄彼嗎?
02
很有意思的一點是,此時明朝的藩屬國,也出現(xiàn)了將“元”朝改稱為“原”朝的習慣。
我們在《高麗史》和《朝鮮王朝實錄》中都可以找到痕跡。
比如1391年,《高麗史》中就有一條:
己卯,避帝諱,禁用元字,代以原。
明確的不能再明確了吧?
就是為了避朱元璋的名諱,所以連朝鮮半島都禁用“元”字了。
這時候高麗的大權(quán)已經(jīng)落到李成桂手上,隔年他就取代了高麗恭讓王,建立了朝鮮王朝。
等于這個命令就是李成桂發(fā)的,故而朝鮮初期也遵循了這一禁令。
像《朝鮮王朝實錄》收錄了1394年,由李成桂親撰,并上呈給朱元璋的一道奏本。
這道奏本中有一段,是李成桂向朱元璋介紹自己歷代祖宗們的身份官職。
等講到元朝部分的時候,“元”字通通被李成桂寫作“原”:
念臣先世,本朝鮮遺種,至臣二十二代祖翰,仕新羅為司空。及新羅亡,翰六代孫兢休入高麗。兢休十三代孫安社仕于前原,是臣高祖,自后不受高麗官爵。及原季兵興,臣父子春,率臣等避地東來。
所以,當時真實的情況就是,嚴肅場合下確實需要將“元朝”寫作“原朝”。
而且這個禁令一直持續(xù)到朱元璋晚年。
03
另一個鐵證,大家去查史料的話,明初功臣中不少人都改過名。
比如靖海侯吳禎,原名吳國寶、江陰侯吳良,原名吳國興、豫章侯胡美,原名胡廷瑞。
原因就是為了避朱元璋的字“國瑞”。
從來“名”比“字”更尊貴,朱元璋身邊的人既然字都要避,名難道還能不避?
事實上,錢謙益參考了大量明初珍稀史料所寫的《國初群雄事略》里,提及開國功臣李善長他的本名為“李士元”。
他改名善長無非也是為了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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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王朝實錄》中,避諱“元”字寫作“原”的實例
04
也有人說朱元璋時期的碑刻,以及地方志中存在的“元”字,來試圖證明避諱“元”字一事在明初不存在。
這件事反而表現(xiàn)了,他沒有理解制度史的本質(zhì)。
真要拿碑刻和地方志說事,任何一個讀者朋友,都能找出一堆反例。因為洪武年間將“元”朝稱為“原”的碑刻,現(xiàn)在遺留下來的也不少。
但這種羅列是沒有什么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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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年,《重修離相寺記》,“逮有原(元)之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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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一年,《重修九天圣母正殿記》,落款是“前原(元)義兵萬戶”
我這么說原因很簡單。
第一,避諱制度,它本身在不同場合的松緊度就不同,對不同人群的要求也不一樣。
看《大明律》的懲罰等級你就知道了,百姓起名犯御諱需要杖一百,奏事犯御諱則輕一等,杖八十。
再說的通俗一點,你給朱元璋看的奏本,難道會跟地方上立的碑、修的書,對嚴謹度的要求一樣嗎?
拿幾種性質(zhì)完全不同的東西,妄圖概括出一個通用的說法,本身就證明不專業(yè)。
第二,古代王朝執(zhí)法的力度是相當有限的,不同人群的文化層面也天差地別。
你總不可能要求武官和文官們一個水平,更不能要求各個地方的官員都是飽學之士。
不然你以為朱元璋的文字獄都怎么搞出來的,無非就是因為能記得那么多禁令的人太少,總能讓他雞蛋里挑出骨頭。
其實,朱元璋時期做過很多禮儀用詞上的調(diào)整。比如禁“三呼萬歲”。禁用“張?zhí)鞄煛保姆Q“張真人”。
禁止書信寫“頓首”、“百拜”,改寫“端肅奉書”“奉復”。
但是,每一樣的執(zhí)行力度都不咋地,想找的話都能找到繼續(xù)使用舊說法的案例。
然而,因為執(zhí)行力不行,你就能說明初不存在這些禁令嗎?
不管中國還是朝鮮的史料,都可以證明避諱“元”字在明初是存在的。
至于其執(zhí)行力如何,在哪些群體中執(zhí)行的更嚴格,則是在此大前提下需要深入探討的子問題。
05
奏本里“元”朝又可以放心大膽地正常寫,不必再用“原”字替代。起碼要等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重頒《大明律》: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余文書誤犯者,笞。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換句話說,大明這時候終于以法典的形式?jīng)Q定了,以后你上書只要不連著寫“元璋”兩個字,單用“元”或者“璋”,都沒罪。
但這時候離朱元璋駕崩,只剩下一年而已了。
因此,去朱元璋死了之后才修的《明太祖實錄》里,能找到當然都是正常用的“元”字。
拿這個作為明初不存在“元”字避諱的證據(jù),不能成立。
值得一提的是,明朝建國之后,朱元璋時代修訂過四次《大明律》。
分別在洪武六年(1373年)、九年(1376年)、二十二年(1390年)、三十年(1397年)。
而高麗那邊目前留下的最早要求立法參考《大明律》的記錄,出現(xiàn)在洪武二十一年:
今《大明律》考之《議刑易覽》,斟酌古今,尤頗詳盡,況時王之制,尤當仿行。
也就是說,在此之前,《大明律》已經(jīng)傳入高麗。
這個版本要么是洪武六年(1373年)頒行天下的那版,要么是洪武九年(1376年)二次修訂的那版。
但正如上文舉的例子,高麗到了1391年,還傳令,為了避朱元璋的名諱,“元”這個常用字以后要用“原”字代替。
這可能意味著,洪武六年版或洪武九年版的《大明律》,都沒有明文規(guī)定“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所以,既然國法沒有放寬,常用的“元”和不常用的“璋”一起避,才是最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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