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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良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貸款詐騙案,被告人蔡某甲因犯貸款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同時被責令退賠被害銀行貸款本息共計29.8萬余元。
案情回顧:為還債伙同他人偽造材料騙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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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0月,被告人蔡某甲因拖欠親戚借款,在他人介紹和聯系下,先后前往廣州、廣西等地準備貸款資料。2024年1月,蔡某甲攜妻子韋某、兒子蔡某乙從廣州來到昆明,與李某乙(已判處)、代某余某(另案處理)等人會合。
同年1月23日,李某乙、代某余某駕車帶領蔡某甲一家三口前往宜良縣農信合作聯社蓬萊信用社。在李某乙等人的操作下,蔡某甲偽造了其為中國某有限公司宜良分公司職工的身份,并提供了虛假的個人所得稅截圖、工作證明乃至房產證等全套材料,成功申請到貸款30萬元。放款當日,蔡某甲便將30萬元取現并進行分贓。事后,蔡某甲返回老家,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債務及個人揮霍。
案發及判決:主動到案認罪認罰獲從寬處理
2024年3月,受害銀行向宜良縣公安局報案,警方于同年4月立案偵查。2024年7月1日,蔡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宜良縣人民檢察院以貸款詐騙罪對蔡某甲提起公訴。庭審中,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蔡某甲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及部分退賠等從輕處罰情節。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方式騙取銀行貸款,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計算犯罪數額時,法院認定案發前蔡某甲已支付的利息1667.5元及案發后家屬幫助退賠的27465.11元應從總額中扣除,最終認定其實際詐騙金額為298332.5元,屬數額巨大。
鑒于蔡某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同時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且已賠償銀行部分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法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據此,宜良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蔡某甲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刑期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28日止(此前被刑事拘留的38日已折抵刑期)。
責令被告人蔡某甲退賠被害銀行宜良縣某合作聯社蓬萊信用社人民幣298332.5元(其中27465.11元已退賠)。
該判決彰顯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金融領域犯罪、維護金融秩序的決心。法官提醒,通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貸款,不僅損害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更是觸犯刑律的行為,最終必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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