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馬釗
2026年2月26日,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布的"全域人工智能之城"實施方案引發廣泛關注。其中關于支持打造AI"一人公司"、引聚萬名超級個體的提法,給AI領域的個人創業者帶來了不少想象空間。每年3億元的算力、模型、數據券補貼,加上辦公空間優惠和人才獎勵,這套政策組合拳的確誠意十足。
但從公司法角度看,這里有個需要厘清的問題:政策紅利確實誘人,但一人公司的法律定位、合規要求和風險防控,并不會因為政策支持而有任何松動。換句話說,北京經開給的是“路費”和“裝備”,但怎么把這條路走穩,還得看創業者自己。
本文將就AI"一人公司"的法律定位、合規要求、如何構建風險防控體系等問題逐一展開論述。
首先,一人公司的法律定位是理解政策與法律關系的基礎。
我國2023年修訂的《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界定非常清晰——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經開政策中提到的AI“一人公司”,本質就是鼓勵個人創業者以這種法律形式開展經營。
和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公司在公司法框架下有幾點特殊規則值得注意。在股東資格方面,新公司法已經刪除了舊法中“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自然人創業者設立一人公司的數量不再受限,這給業務擴張留出了更大空間。但公示要求仍然保留——一人公司必須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這是為了保障交易相對方的知情權。財務規范方面,一人公司必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個要求沒有變。更重要的是責任推定規則: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核心約束,也是創業者最需要警惕的風險點。
需要強調的是,北京經開的AI“一人公司”政策,并沒有突破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定位。它只是通過算力券、模型券、數據券等補貼,降低了AI領域一人公司的運營成本,給個人創業者提供了更友好的政策環境。但法律層面的合規要求,并沒有因此降低。
其次,財產獨立是一人公司最核心的合規命題,也是股東有限責任與個人無限責任之間的分界線。
為什么法律對一人公司及其股東規定如此嚴格?道理很簡單——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缺乏內部權力制衡,股東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客觀上增加了財產混同的概率和可能性。因此,立法者對一人公司股東施加了更重的注意義務,在發生債務糾紛時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股東需要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獨立,否則將被推定為混同。
那公司怎樣才能證明財產獨立?這涉及了具體的合規操作。從司法實踐看,股東首先應當提交公司自成立以來或者債務發生期間的年度審計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終727號、(2020)最高法民申2827號等多起案件中明確,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是證明財產獨立的基礎性要求。如果連年度審計報告都沒有,法院很可能直接認定股東未盡舉證責任。
但即使提交了年度審計報告,司法實踐中并非全部認定股東已經履行完畢證明義務。有的法院認為,提交年度審計報告即可初步完成舉證責任,接下來應由債權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存在財產混同。但也有法院認為,年度審計報告僅能反映公司自身的負債及利潤情況,無法反映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產走向,因此不足以證明財產獨立。
核心的關鍵在于審計報告的內容。如果審計報告只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常規內容,卻沒有記載任何關于公司與股東之間交易的信息,那確實無法回答“股東財產是否獨立于公司財產”這個問題。因此,除了提交年度審計報告,還要補充提交能夠專門證明股東與公司財產獨立性的專項審計報告,以及財務會計賬簿、記賬憑證、銀行流水等原始財務資料。
此外,專項審計報告能不能被法院采信,也存在爭議。有法院認為,專項審計報告可以與年度審計報告相互印證,共同證明財產獨立。但也有法院認為,專項審計報告如果為訴訟后單方委托形成,則缺乏經營期間的常態化審計基礎,證明力存疑。穩妥的做法是:一方面確保年度審計報告連續、完整、無保留意見,另一方面保留好能夠證明資金往來性質的原始憑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即使股東在訴訟中申請司法審計,法院也不一定會準許。如果公司從未進行過年度審計,法院可能認為其未形成規范的財務制度,從而駁回司法審計申請。這進一步說明,合規應當貫穿經營全過程,而不是等到發生糾紛才臨時補救。
最后,在政策紅利與合規要求之間,創業者需要構建全方位的風險防控體系。
回到北京經開的AI“一人公司”政策。算力券、模型券、數據券這些補貼確實能降低創業成本,但享受政策紅利的前提是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從主體設立層面看,創業者首先要確保自身符合股東資格要求。新公司法放寬了股東類型限制,除自然人和法人外,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非法人單位也可以作為股東設立一人公司。但如果是自然人股東,雖然不再受“只能設立一個”的限制,仍需注意在公司登記中如實填報股東信息、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章程制定也不能馬虎。一人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里面應當明確公司經營范圍、股東權利義務、財務管理制度等。對AI公司來說,尤其要把數據合規、算法合規的要求寫清楚,比如數據來源合法性、數據處理的最小必要原則、生成內容審核機制等。
財務規范層面,AI“一人公司”的業務涉及算力采購、模型訓練、數據服務等,資金往來比較頻繁,更需要強化財產獨立意識。具體操作包括:單獨開設公司銀行賬戶,嚴格區分股東個人資金和公司資金;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開具發票,通過公司賬戶支付費用;留存完整的財務憑證,包括合同、發票、銀行回單等。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財產混同的認定較為嚴格,如果股東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款項,或者用公司資金支付個人消費,很可能被認定為財產混同。
業務運營層面,AI公司除了遵守公司法,還得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特殊監管要求。使用數據券獲取的數據集,要明確數據來源是否合法;開發的AI模型要符合倫理要求,避免算法歧視;如果提供生成式AI服務,要履行內容審核、備案等義務。這些合規要求不會因為政策支持而降低。
內部治理層面,就算是一人公司,也需要建立規范的決策記錄制度。雖然不設股東會,但股東作出重大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簽名后置備于公司。涉及大額資金支出、核心技術轉讓等事項,要形成書面決議并留存檔案。條件允許的話,可以聘請財務負責人、法律顧問等專業人士,協助處理財務核算、合同審核等事務。
證據留存層面,要有意識地構建證明財產獨立的證據鏈。包括但不限于:歷年連續的年度審計報告、能夠反映股東與公司資金往來的專項審計報告、完整的銀行流水和記賬憑證、規范的合同和發票。如果未來真的陷入債務糾紛,這些材料就是證明財產獨立的核心證據。
結語
北京經開的AI“一人公司”政策,是我國AI產業與公司法實踐的一次深度融合。從法律視角看,政策沒有改變一人公司的法律本質,也沒有降低任何合規要求。它只是通過算力、模型、數據券等補貼,降低了AI領域個人創業的門檻,給“超級個體”提供了更友好的發展環境。
對創業者來說,機遇和風險從來都是并存的。政策紅利能降低研發成本,但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嚴格約束,以及AI行業的特殊監管規則,要求創業者必須把合規放在首位。只有在明確法律邊界的前提下,把財產獨立這件事做扎實,才能在政策紅利的浪潮中行穩致遠,真正實現“一人公司”的創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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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入庫專家,青島科技大學法學院校外指導教師,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委員、朝陽區律師協會公司業務研究會委員。
馬釗律師曾供職于美國上市公司,深度參與上市前盡職調查、PE融資、海外結構搭建、股改及赴美上市全流程,并主導多起收購并購、大宗土地資產交易的談判、法律文書擬定審核與全流程落地。同時擁有多年企業自主經營經驗,深諳企業經營邏輯與實務痛點,在股權架構搭建、股東糾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防控等領域經驗豐富。
執業領域聚焦公司法、收并購、民商事訴訟、刑民交叉、群體性訴訟及公司相關爭議解決,尤其擅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曾主辦標的近億元群體性訴訟案件,在同類案件全國勝訴率極低、一審敗訴的情況下,二審成功逆轉并撤銷生效判決,該案獲評LegalOne Merits典范評級、《商法》2025年度杰出交易、律新社2025年度標桿案例。個人亦榮登2025年度LegalOne實力之星、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務品牌指南(2025)》華北區域企業商事領域“匠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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