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一場圍繞“機器狗”的專利大戰以一份罕見的“批評判決書”落下帷幕。針對杭州露韋美日化有限公司(下稱“露韋美公司”)起訴明星科技企業宇樹科技專利侵權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不僅駁回了原告的上訴,維持了宇樹科技不構成侵權的判決,更在判決書中直接點名批評原告的行為“可謂既精心算計、又反復無常”。
一場“神奇”的侵權官司
故事的起點,是一項名為“一種電子狗”的發明專利。該專利申請于2016年6月,2018年8月獲得授權。然而,一個關鍵細節揭示了原告的動機:國家知識產權局公示信息顯示,露韋美公司是在2025年6月25日剛受讓取得該項專利,而僅僅5天后便向宇樹科技提起了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專利的原所有人浙江建林公司與原告實為關聯公司。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浙江省律師協會競爭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喬萬里告訴記者,浙江建林公司此前曾發起多個專利訴訟,起訴中國建設銀行、杭州聯合銀行、滬杭甬高速公路等主體,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公示信息,上述案件尚無認定專利侵權的判決。
原告主張的“可變色仿生皮毛”“液位傳感器”及“氣體傳感器”等侵權點,與宇樹科技產品存在顯著差別:外觀上,宇樹機器狗是裸露金屬骨架的工業級機器人,僅有普通噴漆和裝飾衣物,毫無“仿生皮毛”特征;技術上,兩者路線完全不同,宇樹采用主流的“激光雷達+視覺”感知方案,既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接觸式“液位傳感器”(其試圖等同的足端力傳感器原理迥異且無法測水),也不具備化學式的“氣體傳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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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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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宇樹科技官方店鋪
喬萬里分析,本案的核心不在于專利轉讓的時間長短,而在于技術對比。宇樹科技的產品明顯缺少原告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兩者連適用“等同侵權”原則的基礎都沒有,法院認定不侵權是必然結果。
50元 vs 44萬:
精心算計的“數字游戲”
比技術比對更令人側目的,是原告方極其反常的訴訟策略。據披露,該案一審時,原告索賠金額僅為500元,但卻附帶了兩個看似矛盾的條件:一是要求以法院審計宇樹科技的利潤為準,二是要求按侵權獲利的3至5倍進行懲罰性賠償,索賠額升至7000萬元以上。
到了二審,原告直接將索賠額修改為8000萬元,隨后又戲劇性地撤回,重新改回500元。
這“反復橫跳”的索賠額背后,其實是一筆精明的經濟賬。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財產案件根據索賠金額按比例累計交納。律師解讀,其目的大概率是為了規避高昂的訴訟費——索賠500元,訴訟費僅需50元;而索賠8000萬,訴訟費則高達44萬余元。原告試圖用極低的成本,去博取一個或將影響企業上市進程的天價賠償可能。
狙擊上市,法律豈是牟利工具?
這起訴訟的時間點也極為敏感,恰逢宇樹科技進入上市輔導的關鍵期。
在資本市場,利用不穩定或非核心的專利在敏感期提起訴訟,干擾對手上市進程、甚至逼迫對方和解以獲取利益的“專利狙擊”手段屢見不鮮。本案中,原告的行為被業內普遍解讀為“專利碰瓷”。
面對這種防不勝防的“狙擊”,喬萬里律師也為科技企業總結了幾條應對策略:
技術抗辯是根本:像宇樹科技一樣,從技術層面證明被訴產品缺少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是釜底抽薪之舉。
宣告專利無效:如果對方專利本身有瑕疵,可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其無效,讓原告的權利基礎瞬間崩塌。不過在本案中,由于產品明顯不侵權,宇樹科技甚至無需啟動這一步。
反擊惡意訴訟:對于這種明顯超出合理維權邊界,在敏感時期惡意發起的訴訟,企業可以考慮反訴對方“惡意訴訟”,要求其賠償因訴訟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最終,法律沒有成為投機者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力維護了宇樹科技的合法權益,也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清晰的信號:專利法的初衷是保護創新,而非為敲詐勒索提供便利。任何試圖將法律當作牟利手段,尤其是在企業發展的關鍵節點進行“精心算計”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審視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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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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