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范圍內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散裝酒、涼茶、肉及肉制品等食品進行非法添加專項抽檢。針對抽檢發現的非法添加問題,有關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處置,查辦了一批案件,有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震懾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現將相關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提醒廣大消費者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告誡各類市場主體守法誠信經營,自覺維護良好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一、陽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陽江市陽東區紅豐鎮某涼茶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9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對陽江市陽東區紅豐鎮某涼茶店銷售的自制的感冒茶(生產日期:2025年11月19日)進行執法抽檢,現場查扣用透明密封塑料袋裝不標明名稱藥品22包。經檢驗,上述感冒茶檢出對乙酰氨基酚(不得檢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感冒茶涉嫌非法添加藥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9日,陽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二、陽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陽江市陽東區某涼茶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20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對陽江市陽東區某涼茶店銷售的自制的感冒茶、降火茶、消滯茶和熬制間內當天自制的感冒茶(熬制間)、清熱解毒茶(熬制間)進行執法抽檢。經檢驗,上述5種涼茶檢出對乙酰氨基酚(不得檢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5種涼茶涉嫌非法添加藥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2日,陽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三、陽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陽江市陽東區東城鎮某涼茶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4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對陽東區東城鎮某涼茶店銷售的自制的感冒茶(生產日期:2025年12月3日)進行執法抽檢。經檢驗,上述感冒茶檢出麻黃堿(不得檢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感冒茶涉嫌非法添加藥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2日,陽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四、陽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陽江市陽東區某涼茶店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4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對陽江市陽東區某涼茶店銷售的自制的感冒茶(生產日期:2025年12月4日)和貨架下的感冒茶原料進行執法抽檢。經檢驗,上述感冒茶、感冒茶原料檢出麻黃堿(不得檢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感冒茶、感冒茶原料涉嫌非法添加藥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2日,陽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五、江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涼茶店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5年12月4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江城區某涼茶店銷售的自制的祛濕茶、清熱甜茶進行執法抽檢。經檢驗,上述祛濕茶、清熱甜茶檢出對乙酰氨基酚(不得檢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祛濕茶、清熱甜茶涉嫌非法添加藥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22日,江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六、江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涼茶店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18日,陽江市市場監管局對江城區某涼茶店銷售的自制的腸胃茶、清熱茶、下火茶、感冒茶進行執法抽檢。經檢驗,上述4種涼茶檢出對乙酰氨基酚(不得檢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4種涼茶涉嫌非法添加藥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涉嫌犯罪,2025年12月12日,江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來源:陽江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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